淺論無形資產在新舊會計準則中的主要變化

才智咖 人氣:2.56W
淺論無形資產在新舊會計準則中的主要變化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深入發展,知識創新步伐不斷加快,無形資產在企業中所佔的比重越來越大,加強對無形資產的會計核算和資訊披露顯得非常重要。2006年2月財政部發布了新的會計準則體系,其中《企業會計準則第六號—無形資產》針對2001年1月釋出的《企業會計準則—無形資產》在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而對該準則進行了修訂。修訂後的變化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1)無形資產的定義;(2)商譽的處理;(3)研究開發費用的會計處理;(4)有關無形資產資訊披露。本文主要討論的就是修訂後的無形資產準則的主要變化。

在市場經濟不斷髮展的今天,無形資產對社會經濟進步的促進作用日益突出,越來越受到人們的普遍關注,與此同時它對企業未來的發展將產生約束性的影響,因而如何對企業的無形資產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從而更完整地、公允地、真實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業績和現金流量,進而更好的滿足投資者等其他財務報告使用者的評估和決策需要,顯得尤為重要。2001年的《企業會計準則—無形資產》的頒佈實施,對於規範企業無形資產的會計核算及相關資訊的披露,進一步提高會計資訊質量,推動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是,該會計準則在實施過程中也存在著一些問題,因而2006年新發布的會計準則對其進行了修訂,下面就分別從上述幾個方面討論無形資產會計準則修訂前後的主要變化。本文中引用的2001年頒佈的會計準則中有關無形資產的規定稱為“原會計準則”,2006年新頒佈的會計準則體系中的有關無形資產的規定稱為“新會計準則”,以示簡約和區別。

一.原會計準則中存在的'問題

1 無形資產定義的問題

原無形資產準則認為,無形資產指企業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給他人,或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特許權、商譽等。國際會計準則第38號認為,無形資產指用於商品或勞務的生產或供應,出租給其他單位、或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資產。原無形資產準則把無形資產的本質屬性確定為非貨幣性長期資產,不區分是否可辨認,即無形資產包括可辨認無形資產,如土地使用權、商標權,也包括不可辨認無形資產,如商譽。而國際會計準則把無形資產的本質屬性確定為可辨認非貨幣資產。也就是說,不可辨認非貨幣資產不屬於無形資產,如商譽。兩者之所以產生這種差異,主要原因在於國際會計準則可以把商譽放在《國際會計準則第22號——企業合併(1998年修訂)》中予以規定,而我國原無形資產準則還沒有類似準則。由於我國長期以來就將商譽作為無形資產核算,原無形資產準則繼承了這一做法,但國際會計準則是將商譽放在企業合併的會計準則規範中。因而原準則不如國際會計準則那麼完善,而且在實務操作中對商譽的處理也存在著矛盾,這一點將在下面的無形資產範圍的問題中提到。

2形資產範圍的問題

這主要指的是商譽的問題。原無形資產準則第4條規定:“無形資產在滿足以下兩個條件時,企業才能加以確認:(1)該資產產生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2)該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但同時第7條又規定:“企業自創商譽不能加以確認。”在原會計準則中,無形資產準則不涉及企業合併中產生的商譽,但同時又規定,無形資產可分為可辨認無形資產和不可辨認無形資產,不可辨認無形資產是指商譽,這導致了會計準則適用範圍上產生了矛盾,在實務操作中會有很大的麻煩,又容易被人為的操縱,導致會計資訊的可比性和真實性出現偏誤,不利於投資者以及相關財務報告使用者的使用和作出經濟決策。

3、研究開發費用的會計處理問題

原會計準則第13條規定“企業自行開發並依法申請取得的無形資產,其入賬價值應按依法取得時發生的註冊費、律師費等費用確定;依法申請取得前發生的研究與開發費用,應於發生時確認為當期費用”這種會計處理方法,符合會計的穩健性原則,且核算簡單,便於會計人員操作,同時也體現了國家對企業進行研究與開發活動的政策支援,使企業獲得了稅收優惠,有利於企業進行更多的研究與開發。但從會計確認和計量角度來看,存在如下問題:(1)不符合真實性原則。真實性原則要求企業會計核算應當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事項為依據,如實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由此看來,無形資產準則規定將研究與開發費用作為當期損益處理,顯然歪曲了企業的財務資訊,造成企業在開發無形資產過程中虛減當期利潤,也可能使企業當期的盈利轉為虧損;而在依法申請取得無形資產後,由於申請取得前發生的研究與開發費用沒有計入成本,從而使得每期攤銷的費用減少,進而又虛增了企業利潤。這難以真實地反映企業的經營成果,有悖會計資訊的真實性原則。另外,若將無形資產的研究與開發費用支出費用化,企業管理者為追求短期的盈利指標,會不適當地削減研究開發支出,這不利於增強企業創新能力,更不利於企業的長遠發展。(2)不符合配比原則。企業在會計核算時,收入與其費用、成本應當合理配比,同一會計期間的各項收入和相關的成本費用應當在該會計期內予以確認。而我國無形資產準則將研究與開發費用作為當期損益,即在依法申請取得前將研究與開發費用予以費用化,而僅僅將依法取得時發生的註冊費、律師費等費用資本化,這顯然嚴重低估了無形資產的入賬價值,使得無形資產依法申請取得後,能為企業創造收益時,分攤的成本遠遠少於實際獲得所耗費的總成本,與以後帶來的經濟利益的配比產生了差異,不符合成本與收益配比原則。企業發生的研究與開發費用,目的是讓企業未來更好地發展、更好地參與市場競爭,它與未來各期的收益密切相關,該項費用支出也理應與未來收益相配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