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新會計準則中無形資產改革-會計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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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無形資產新舊準則的不同

試論新會計準則中無形資產改革-會計論文

(一)定義不同

新會計準則對無形資產的定義:無形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可辨認的非貨幣性資產。

新準則把“可辨認”作為無形資產的基本特徵,從而將商譽排除在無形資產準則之外;取消了無形資產必須是“長期資產”的限制,與國際會計準則的無形資產定義相同。

(二)研究開發費用的確認

新會計準則規定:企業內部研究開發專案的支出,應當區分研究階段支出與開發階段支出。研究是指為獲取並理解新的科學或技術知識而進行的獨創性的有計劃調查。開發是指在進行商業性生產或使用前,將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識應用於某項計劃或設計,以生產出新的或具有實質性改進的材料、裝置、產品等。

企業內部研究開發專案研究階段的支出,應當於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企業內部研究開發專案開發階段的支出,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確認為無形資產:

1、完成該無形資產以使其能夠使用或出售在技術上具有可行性;

2、具有完成該無形資產並使用或出售的意圖;

3、無形資產產生經濟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夠證明運用該無形資產生產的產品存在市場或無形資產自身存在市場,無形資產將在內部使用的,應當證明其有用性;

4、有足夠的技術、財務資源和其他資源支援,以完成該無形資產的開發,並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該無形資產;

5、歸屬於該無形資產開發階段的支出能夠可靠地計量。

舊準則對所有的研究與開發過程中費用均損益化,新準則規定對企業在研究開發過程中發生的費用進行區別對待:研究過程中發生的費用應予以費用化;研究達到一定的階段而進入開發程式後發生的費用,如果符合相關條件,允許資本化。

(三)無形資產的計量

1、外購無形資產:

舊準則:購入的無形資產,按實際的價款作為實際成本。

新準則:外購無形資產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於使該項資產達到預定用途所發生的其他支出。購買無形資產的價款超過正常信用條件延期支付,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無形資產的成本以購買價款的現值為基礎確定。實際支付的價款與購買價款的現值之間的差額,除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應予資本化的以外,應當在信用期間內計入當期損益。

新準則允許外購無形資產借款費用的資本化。購買無形資產的價款超過正常信用條件延期支付,視為融資性質,無形資產的成本以購買價款的現值為基礎確定。

2、投資者投入的無形資產

新準則取消了“企業為首次發行股票而接受投資者投入的無形資產,應以該無形資產在投資方的賬面價值作為入賬價值”的規定。

(四)無形資產的攤銷

舊準則:無形資產價值在其有效期內(法律規定期限或受益期限,若兩者均無,按10年計算按直線法攤銷)。

新準則:企業應當於取得無形資產時分析判斷其使用壽命。無形資產的使用壽命為有限的,應當估計該使用壽命的年限或者構成使用壽命的產量等類似計量單位數量;無法預見無形資產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期限的,應當視為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

使用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其應攤銷金額應當在使用壽命內合理攤銷。企業攤銷無形資產,應當自無形資產可供使用時起,至不再作為無形資產確認時止。企業選擇的無形資產攤銷方法,應當反映與該項無形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無法可靠確定預期實現方式的,應當採用直線法攤銷。

一是有效期,舊準則規定按照收益期限或法律規定期限,沒有的話按照10年,而新準則要分析判斷其使用壽命,更加靈活,企業更具有主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