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新會計準則下企業合併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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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新會計準則下企業合併會計
摘要:企業合併會計是以企業併購為服務物件的,企業併購的重要性決定了合併會計研究的重要性。但是合併會計作為財務會計的一個特殊領域,涉及大量理論和實務問題,內容錯綜複雜,眾多學者、專家對其不間斷的研究反映了該領域問題的複雜、多變和實務界對這一研究的迫切要求。
  關鍵詞:新會計準則;企業合併;商譽攤銷
  
  1企業合併的概念與會計方法
  
  1.1企業合併的概念
  經濟生活中,人們將彼此獨立的若干企業個體的聯合,或者一家企業通過購得權益性證券、淨資產,或簽訂協議等其它方式對一家或幾家其它企業的整體或部分進行直接或間接控制的法律行為,稱之為企業合併,或稱企業聯合。國際會計準則第22號關於《企業合併會計》認為:“企業合併,是指一個企業獲得對另一個或幾個企業控制權的結果,或指兩個或若干個企業實行權益聯合的結果。”我國會計準則《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併》認為:“企業合併,是指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獨的企業合併形成一個報告主體的交易或事項。
  
  1.2企業合併的會計方法
  在會計實務中,記錄企業合併的會計方法有購買法、權益結合法及新實體法。購買性質的合併是指通過轉讓資產、承擔債務或發行股票等方式,由一個企業獲得對另一個企業淨資產和經營活動控制權的企業合併。購買法下,在新實體中,被購企業的資產、負債要按照公允價值重新入賬。權益結合法適應於股權聯合性質的合併。股權聯合性質的合併是指參與合併的企業的股東,聯合控制他們全部或實際上是全部的淨資產和經營活動,以便繼續對合並後實體分享利益和分擔風險的合併。權益結合法下,在新實體中,被購企業的資產、負債仍按照原賬面價入賬。新實體法將企業合併視為完全新建一個企業。新實體法下是將參與合併的各企業的資產、負債均按公允價值記賬。
  
  2新會計準則下企業合併的會計處理
  
  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發布了新的會計準則。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併分為兩類,即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併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併。參與合併的企業在合併前後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終控制且該控制並非暫時的,為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併。參與合併的各方在合併前後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終控制的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併。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併,在合併日取得對其他參與合併企業控制權的一方為合併方,參與合併的其他企業為被合併方。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併,在購買日取得對其他參與合併企業控制權的一方為購買方,參與合併的其他企業為被購買方。我國新的企業合併會計準則與通行的國際準則的最大差異在於保留了權益聯合法。國際會計準則和美國財務會計準則中都沒有涉及到共同控制下的企業合併,取消了權益聯合法。其原因在於購買法在我國的實際操作中,尚不具備完善的外部環境。採用購買法的首要條件是具有被並企業可辨認資產和負債的公允價值。但是現階段我國市場經濟還不完善,法律法規有待健全。而且,我國的資產評估業從業人員業務素質不高,資產評估機構管理不完善,因而資產評估結果的公允性難以得到保證,公信力也不強。實際經濟生活中,出現了“公允價值不公允”現象,這給購買法的可操作性增加了難度。同時在我國有關法規規定中,對企業上市和配股,都有財務指標的硬性要求,比如要順利上市,必須連續三年盈利,淨資產收益率達到規定標準以上。在這種情況下,有些企業合併,使用購買法就很難達到連續盈利的結果。此外,採用購買法很可能帶來較高的資產如賬價值和購買商譽,因以後年度高折舊和商譽的攤銷影響利潤。而權益結合法都不會遇到這些對以後年度損益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
  
  3新會計準則下完善企業合併會計處理措施
  
  3.1進一步明確同一控制的`涵義
  新會計準則規定參與合併的企業在合併前後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終控制且該控制並非暫時性的,為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併。但一家企業兼併其控制的子公司,比如通過協議或章程控制的子公司屬不屬於同一控制的企業合併呢?按照新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使用購買法還是權益結合法的判斷標準已前移到合併企業間的關係屬性,也就是合併企業的關係屬性決定合併熱。“同一控制”概念不明確,將使實業界及會計界無所適從,會使準則失去可操作性,最終還會導致會計準則面臨困境。筆者認為準則或準則指南和解釋中應詳細規定同一控制的各種形式。   3.2完善對公允價值取得方法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