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新準則下企業合併會計處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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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新準則下企業合併會計處理方法
摘要: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髮展,我國企業合併活動越來越頻繁,無論是合併企業的型別、規模還是合併採用的方式以及會計處理方法都有了很大的發展。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頒發了新會計準則,對企業合併的會計處理方法做了完整的規範,在我國基本國情的基礎上實現了與國家會計準則的趨同。

關鍵詞:新會計準則;企業合併;購買法;權益結合法
  
  目前,企業合併的會計處理方法主要有購買法和權益結合法,這兩種方法都存在理論上的依據,但是這兩種方法一直存在爭論。2006年2月15日我國頒佈了新會計準則,《企業會計準則20號——企業合併》對我國企業合併的會計處理做了新的規定,企業合併分為兩大類:對於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併實行權益結合法,對於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併實行購買法。本文將對新會計準則下企業合併會計處理方法進行探討。
  
  一、購買法和權益結合法比較研究
  
  國際會計準則取消了權益結合法,而我國在現有國情的基礎上,仍然保留了權益結合法,並規定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併採用權益結合法。購買法以及權益結合法兩種會計處理方法是不同的:
  第一,購買法和權益結合法的計價基礎不同,它們分別建立在不同的會計假設基礎上,購買法建立在非持續經營基礎上,以公允價值為基礎,反映被購買企業的資產以及負債。權益結合法以持續經營假設為基礎,計價基礎為賬面價值,購買法下。成本同被購買企業的淨資產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商譽,而權益結合法下不確認商譽。
  第二,購買法以及權益結合法對被合併企業合併前的淨利潤的處理方法不同。在購買法下。被購買企業合併前實現的淨利潤不包括在合併後企業的利潤表中,而在權益結合法下,合併後企業當年的利潤表中包括被合併企業全年實現的淨利潤。
  第三,購買法以及權益結合法對留存收益的會計處理不同。購買法下,被合併企業在合併前的留存收益不包括在合併後企業的留存收益中。而在權益結合法下,參與合併的企業屬於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因此,被合併企業在合併前的留存收益就是合併後企業留存收益的一部分。
  第四,購買法以及權益結合法對合並費用的會計處理方法不同。購買法把企業合併時發生的直接費用計人購買成本或者調節資本公積,而權益結合法下把合併發生的費用全部計入合併當年的費用當中。
  第五,購買法以及權益結合法對會計報表的影響不同。購買法下計價基礎是公允價值,權益結合法是按照賬面價值計價,一般情況下被合併企業的公允價值要高於賬面價值,因此,一般情況下購買法下企業合併後的資產大於權益結合法下企業合併的.資產。
  
  二、我國企業合併會計處理方法應用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2006年2月15日,我國頒佈了新會計準則,在國際會計準則以及我國現有國情的基礎上,對企業合併的會計處理方法做了嚴格的規定,對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併採用權益結合法,對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併採用購買法,但是兩種會計處理方法在應用中仍然存在問題:
  
  (一)權益結合法在應用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首先,權益結合法所要求的分不清購買方的企業合併在現實中很少存在,因為在大多數情況下,股權交換合併都會有主合併企業,合併後佔股東多數的一方支配購併後的企業實體,即便兩個實力相當的企業進行真正的股權聯營,這種情況下采用公允價值進行計價更加恰當,因為在這種情況下並非分不清購買方的企業合併,可以認為產生新的經濟會計實體。其次,權益結合法強調它所反映的只是一種權益聯營的情況,交換中所確定的交換比率是參照參與合併企業各自淨資產公允價值確定的,由此可見,企業合併的經濟實質同採用現金、其他資產、債務或者股票等對價形式無關,從理論上來講,權益結合法按照賬面價值反映取得的淨資產也是有缺陷的。再次,權益結合法往往成為企業期末優化業績的手段。我國合併會計準則規定,權益結合法下的企業合併,合併的利潤表不僅要包括合併後的利潤,而且要包括被合併企業合併前所實現的利潤。這樣,權益結合法很有可能成為企業期末操縱利潤、優化業績的手段,企業有可能在年底為了美化企業自身業績,大規模進行合併,將當年度經營較好的企業利潤帶人上市公司報表中,準則雖然對權益結合法進行了規定,但不一定會規定的那麼詳盡,並不能完全控制利潤操縱行為,只是要求在編制合併利潤表時,對於被合併方在合併日以前實現的淨利潤在利潤表中,單列一項進行反映,來幫助使用者瞭解會計資訊,但是這種操縱利潤的手段仍然是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