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併商譽會計處理的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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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商譽會計處理的探討
對於商譽,一般認為,據其來源分為自創商譽和外購商譽。自創商譽因其形成過程長,形成成本具有不可驗證性,被排除於傳統會計計量之外。外購商譽又稱合併商譽,其會計處理一直做法各異。隨著經濟的發展,企業之間的併購事件頻繁出現,由併購產生的合併商譽的會計處理也越發受到理論界和實務界的關注和重視,筆者從會計處理的'主要內容出發,分析目前國內外對於有關問題的不同做法,提出幾點看法:

一.對合並商譽的確認
合併商譽實企業合併過程中產生的,合併企業所支付的超過被合併企業可辨認淨資產價值的部分。這個概念已經得到世界各國的普遍認同,但對於合併商譽的確認目前卻有三種不同的模式:
1.確認為一項永久性資產。此種模式認為,合併商譽是一項可以為控股公司帶來未來收益的資產,隨著企業的發展壯大,這項資產的價值會永遠保持下去。所以,合併商譽由控股公司以資本化形式列示在資產負債表中。
2.確認為一項可攤銷資產。此種模式認為,合併商譽作為企業的一項資源,能在合併主體產生未來收入的過程中發揮作用,但其本身的價值也會因此發生損耗。根據權責發生制原則,它應通過系統攤銷的方法與未來的合併收入進行配比,以正確計算未來收益。
3.確認為一項權益的抵銷。此種模式認為,合併商譽的價值不能獨立於被控股公司而單獨存在,在資產負債表上不能將其單獨資本化作為一項資產,並且其價值的損耗也與一般的資產不同,沒有充分的理由將其價值通過系統攤銷的方法與未來的合併收入進行配比。所以,合併商譽應直接在控股公司的股東權益中抵銷。
我國2006年財政部制定頒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