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新《資產減值準則》理論與實務論文

才智咖 人氣:9.06K

一、起因

淺談新《資產減值準則》理論與實務論文

長期以來,由於諸多因素的影響,我國的企業界普遍存在著高估資產價值的現象。因此,企業通過確認資產減值,可將長期積累的不良資產泡沫予以消化,提高資產的質量,使資產能夠真實地反映企業未來獲取經濟利益的能力,同時,企業對外披露的會計資訊中通過確認資產減值,可使利益相關者相信企業資產已得到優化,對企業盈利能力和抵禦風險能力更具信心。但是,原對企業資產減值會計核算只是在有關會計制度中作了少數幾項特殊的規定,並未作出全面系統的規範,未形成獨立的資產減值準則。特別突出的是對資產減值確認與計量範圍及基礎尚未形成明確一致的共識,導致在會計實務中缺乏可操作性。為此,財政部於2006年2月15日又印發了《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等38項具體準則的通知,(以下簡稱新準則),資產減值準則作為第21號準則寫入其中,為了更好的理解新準則概念、要求以及實務,本文對資產減值的相關問題進行探討,以期對資產減值會計更加準確的進行操作。

二、定義

新準則將資產減值定義為“資產的可收回回金額低於其帳面價值”。包括單項資產和資產組,新準則首次引入了資產組這一概念,規定“資產組是企業可以認定的最小資產組合”。在單項資產減值準備難以確定時,應當按照相關資產組確定資產減值。

三、資產減值的確認標準

資產減值損失的確認標準,目前主要有三種:即永久性標準(permanentcriterion)、可能性標準(probabilitycriterion)和經濟性標準(economiccriterion)。

所謂永久性標準,指只有永久性(在可預計的未來期間內不可能恢復)資產減值損失才予以確認。支援這種標準的主要理由是可以避免確認暫時性減值損失。反對者認為要分清什麼是暫時性減值、什麼是永久性減值是困難的,採納這種標準,可能促使管理當局故意遞延減值損失的確認;而且,永久性標準不符合“資產是能產生未來經濟利益的經濟資源”這一觀念。

可能性標準指對可能的資產減值損失予以確認。美國等一些國家在使用可能性標準時,確認和計量的基礎是不一樣的,確認時使用未來現金流量的不貼現值,計量時使用公允價值。因此,如果未來現金流量的不貼現值大於帳面價值,那麼,即使公允價值小於帳面價值,也不確認資產減值損失。其目的.主要在於與歷史成本框架保持一致和避免對不必要減值損失的確認。

經濟性標準指只要發生減值(比如,當可收回金額小於帳面價值時)就予以確認,確認和計量採用相同的基礎。由於經濟性標準在估算在用價值(valueinuse)、確定可收回金額時已考慮各種“可能性”因素,不再要求對可收回金額小於帳面價值的可能性進行評估。

我國採用可能性和經濟性標準相結合的方法,在減值跡象判斷上,新準則比現行制度有要求更加明確。一是明確“企業應當在會計期末對各項資產進行核查,判斷資產是否有跡象表明可能發生了減值”,並明確“如不存在減值跡象,不應估計資產的可收回金額”,對可收回金額的計量原則比現行制度更具實務操作指導性。對公允價值、處置費用和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如預計未來現金流量、折現率)的計算等分別作了較為詳細操作指導規定。

四、資產減值的計量標準

新準則規定:資產存在減值跡象的,應當估計其可收回金額。那麼如何確認可收回金額呢?可收回金額應當根據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後的淨額與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兩者之間較高者確定。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後的淨額,應當根據公平交易中銷售協議價格減去可直接歸屬於該資產處置費用的金額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