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資產減值的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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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減值的原因是什麼?需要做哪些準備?下文是相關資料,歡迎大家閱讀與瞭解。

金融資產減值的準備

一、金融資產減值損失的確認

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對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以外的金融資產(含單項金融資產或一組金融資產,下同)的賬面價值進行檢查,有客觀證據表明該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應當確認減值損失,計提減值準備。

提示: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客觀證據,包括下列各項:

1、發行方或債務人發生嚴重財務困難;

2、債務人違反了合同條款,如償付利息或本金髮生違約或逾期等;

3、債權人出於經濟或法律等方面因素的考慮,對發生財務困難的債務人作出讓步;

4、債務人很可能倒閉或進行其他財務重組;

5、因發行方發生重大財務困難,該金融資產無法在活躍市場繼續交易;

6、權益工具發行方經營所處的技術、市場、經濟或法律環境等發生重大不利變化,使權益工具投資人可能無法收回投資成本;

7、權益工具投資的公允價值發生嚴重或非暫時性下跌;

8、無法辨認一組金融資產中的某項資產的現金流量是否已經減少,但根據公開的資料對其進行總體評價後發現,該組金融資產自初始確認以來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確已減少且可計量,如該組金融資產的債務人支付能力逐步惡化,或債務人所在國家或地區失業率提高、擔保物在其所在地區的價格明顯下降、所處行業不景氣等;

9、其他表明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客觀證據。

二、金融資產的判斷

企業在根據以上客觀證據判斷金融資產是否發生減值損失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這些客觀證據相關的事項(也稱“損失事項”)必須影響金融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並且能夠可靠地計量。否則,對於預期未來事項可能導致的損失,無論其發生的可能性有多大,均不能作為減值損失予以確認。

2、企業通常難以找到某項單獨的證據來認定金融資產是否已發生減值,因而應綜合考慮相關證據的總體影響進行判斷。

3、債務方或金融資產發行方信用等級下降本身不足以說明企業所持的金融資產生了減值。但是,如果企業將債務人或金融資產發行方的信用等級下降因素,與可獲得的其他客觀的.減值依據聯絡起來,往往能夠對金融資產是否已發生減值作出判斷。

4、對於可供出售權益工具投資,其公允價值低於其成本本身不足以說明可供出售權益工具投資已發生減值,而應當綜合相關因素判斷該投資公允價值下降是否嚴重或非暫時性下跌的。同時,企業應當從持有可供出售權益工具投資的整個期間來判斷。

5、如果權益工具投資在活躍市場上沒有報價,從而不能根據其公允價值下降的嚴重程度或持續時間來進行減值判斷時,應當綜合考慮其他因素(例如,被投資單位經營所處的技術、市場、經濟或法律環境等)是否發生重大不利變化。

6、對於以外幣計價的權益工具投資,企業在判斷其是否發生減值時,應當將該投資在初始確認時以記賬本位幣反映的成本,與資產負債表日以記賬本位幣反映的公允價值進行比較,同時考慮其他相關因素。

三、金融資產減值損失計量

1、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減值損失的計量

(1)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以攤餘成本後續計量,其發生減值時,應當將該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與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

(2)對於存在大量性質類似且以攤餘成本後續計量金融資產的企業,在考慮金融資產減值測試時,應當先將單項金額重大的金融資產區分開來,單獨進行減值測試。

如有客觀證據表明其已發生減值,應當確認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對單項金額不重大的金融資產,可以單獨進行減值測試,或包括在具有類似信用風險特徵的金融資產組合中進行減值測試。

單獨測試未發現減值的金融資產(包括單項金額重大和不重大的金融資產),應當包括在具有類似信用風險特徵的金融資產組合中再進行減值測試。已單項確認減值損失的金融資產,不應包括在具有類似信用風險特徵的金融資產組合中進行減值測試。

(3)對以攤餘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確認減值損失後,如有客觀證據表明該金融資產價值已恢復,且客觀上與確認該損失後發生的事項有關(如債務人的信用評級已提高等),原確認的減值損失應當予以轉回,計入當期損益。

但是,該轉回後的賬面價值不應當超過假定不計提減值準備情況下該金融資產在轉回日的攤餘成本。

(4)外幣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應先按外幣確定,在計量減值時再按資產負債表日即期匯率折成為記賬本位幣反映的金額。該項金額小於相關外幣金融資產以記賬本位幣反映的賬面價值的部分,確認為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

2、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損失的計量要求

(1)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減值時,即使該金融資產沒有終止確認,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中的因公允價值下降形成的累計損失,應當予以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2)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且其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發生減值時,應當將該權益工具投資或衍生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與按照類似金融資產當時市場收益率對未來現金流量折現確定的現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

與該權益工具掛鉤並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也應當採用類似的方法確認減值損失。

(3)對於已確認減值損失的可供出售債務工具,在隨後的會計期間公允價值已上升且客觀上與原減值損失確認後發生的事項有關的,原確認的減值損失應當予以轉回,計入當期損益。

(4)可供出售權益工具投資發生的減值損失,在該權益工具價值回升時,應通過權益轉回,不得通過損益轉回。

(5)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且其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或與該權益工具掛鉤並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金融資產發生的減值損失,不得轉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