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會計準則下資產減值準備的經濟效益分析

才智咖 人氣:1.05W

從20世紀30年代至今,關於會計收入內涵的界定一直是會計研究的熱門課題。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認收入是主體在其持續的、經常性的業務活動中,因生產或交付了貨品、提供了勞務或進行了其他活動而獲得的資產或清償了的負債 。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認為收入是指主體在正常經營活動中經濟利益的增加,其表現為因資產流入、資產增加或是發生負債減少而引起的權益增加。但作為會計基本要素之一的收入,國際會計界至今還沒有一個令人信服的定義。本文僅就會計收入的界定及其確認標準談點淺見。

新會計準則下資產減值準備的經濟效益分析

一、收入內涵的界定

我國2006年頒佈的《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指出, 收入是指企業在銷售商品、提供勞務及他人使用本企業資產日常活動中形成的經濟利益的總流人,不包括為第三方或客戶代的款項。收入作為財務會計的基本要素之一,具有以下四個基本特徵:

1.收入的來源應是企業的日常活動,而不是偶發的交易或事項。關於收入來源於企業的日常活動,我國會計準則將收入的來源歸納為“企業在銷售商品、提供勞務及他人使用本企業資產等日常活動中形成的經濟利益”。日常活動應是企業為完成其經營目標而從事的所有活動,以及與之相關的其他活動。有些交易或事項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但不屬於企業的日常活動所形成,這種流入的經濟利益通常稱其為利得,如企業出售固定資產取得的.利益不作為收入。

2.收人的表現形式包括:(1)各種資產或資源的流入,即企業資產的增加,如增加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等;(2)負債的清償,即企業負債的減少,如以商品或勞務抵償債務;(3)企業資產的增加、負債的減少或兩者兼而有之。

3.收入的結果將導致企業所有者權益的增加,收入的三種表現形式,即資產增加或負債減少或兩者兼而有之,企業取得收入通常能夠增加所有者權益。但收入若扣除相關成本費用後的淨額,則可能增加所有者權益,也可能減少所有者權益。

4.收入只包括本企業經濟利益的流入,不包括為第三方或客戶代收的款項,如增值稅等。

總之,要正確把握收入的概念,必須分清收益、收入和利得的界限。收益包括收入和利得。收入來源於企業的日常活動,而利得來源於企業偶發的經濟業務;收入要以總額並按照配比原則,與其相關的成本在會計報表中分別反映;而利得屬於偶發性的收益,在會計報表中通常以淨額反映。

二、收入的分類標準

1.按照收入形成的原因,我國會計準則將收入分為商品銷售收入、提供勞務收入和他人使用本企業資產而取得的收入等。

商品銷售收入是企業收入的基本內容,可用於企業銷售的商品包括企業為銷售而生產的商品以及企業為銷售而購入的商品,如工業企業生產的產品、商品流通企業購進的商品等,企業銷售的其他存貨,如原材料、包裝物等也視同商品。提供勞務取得的現金流入是企業收入另一主要內容。提供勞務的種類比較多,主要包括旅遊、運輸、飲食、廣告、理髮、照相、洗染、諮詢、代理、培訓、產品安裝等。另外還有一些特殊的勞務交易收入,如安裝費收入、廣告費收入、入場費收入、申請人會費和會員費收入、特許權費收入、定製軟體收入等。這種收入的金額應根據企業與接受勞務方簽訂的合同或協議來確定。

2.按照企業日常經營業務的主次分,可以將營業收入分為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

主營業務是指企業日常活動中主要活動,可以根據企業營業執照上註明的主要業務範圍來定。主營業務形成的收入稱為“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是指主營業務以外的其他日常活動,可以通過營業執照上註明的兼營業務範圍來確定。其他業務形成的收入,通常稱作“其他業務收入”。

三、收入標準的確認方法

收入的確認不僅關係到流轉稅納稅時間的確定,同時還會影響成本、費用的正確結轉,收入是企業在一定時期內經營成果的集中體現。收入的確認應當遵循實現原則,即只有企業的經營活動所導致的淨資產的增加,才能確認為收入。常見的收入確認方法有: 轉 1.生產法,是指在生產過程中或在完工時確認收入的一種方法。按生產法確認收入,通常適用於有客戶定單,有確切的買主,並且生產週期較長的行業如造船業、建築業,這類行業在確認收入時,可根據具體情況在生產過程中按照完工進度逐漸確認,或在完工時確認收入,在運用生產法確認收入時,收入的總額必須是已確定的,並且可以計量,因而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確認已實現的收入。

2.銷售法,是指在銷售成立時確認收入的一種方法。在銷售法下,收入的確認以銷售是否成立為標誌,因為在銷售成立時收入確認的標準也得到滿足。首先,在銷售成立時,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已經轉移,企業不再對該商品實施繼續管理權和實際控制權,勞務已經提供,收入已實現或已贏得;其次,在銷售成時,已確定了銷售價款,為收入的計量提供了依據;第三,在銷售成立時,換出商品或提供的勞務已經轉換為另一項資產,或清償了某項債務。

3.收款法,是指在收到款項時確認收入的一種方法。如果企業在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時,無法確切地預計最終收到款項,則收入的確認應予推遲。在收款法下,收入通常在發出商品、提供勞務後,並收到價款時確認收入。

參考文獻:

[1]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國際財務報告準則2004[S].財政部,譯.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5:48

[2]財政部.2006企業會計準則 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S]. 北京:中國時代經濟出版社,2006:8

[3]葛家澍.會計基本假設與會計目標[S].財政部會計準則委員會.會計基本假設與會計目標.大連:大連出版社,2007: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