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會計準則中資產減值會計制度的不足及完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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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會計準則中資產減值會計制度的不足及完善建議
內容摘要:2006年2月,財政部公佈了新的會計準則,其中資產減值準備問題較之舊的準則有了較大的改進。本文從資產減值會計基本理論入手,對新會計準則中有關資產減值的規定進行了探討,分析新準則依然存在的不足,並提出瞭解決問題的幾點建議。
  關鍵詞:會計準則 資產減值 差異
  
  為規範企業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行為,保證會計資訊質量,財政部於 2006 年2 月釋出了《企業會計準則》(包括 1 項基本準則和 38 項具體準則),並自 2007年 1 月 起在上市公司範圍內實施。新準則的出臺標誌著我國會計準則在與國際會計準則趨同的道路上邁出了實質性的一步,我國會計準則體系在國際上取得了與國際會計準則同等的地位,促進了我國經濟發展,提升了我國的國際資本市場地位。
  
  資產減值損失的確定
  
  企業在對資產作了減值測試並計算了資產可收回金額後,如果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低於其賬面價值,應當將資產的賬面價值減記至可收回金額,減記的金額確認為資產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計提相應的資產減值準備。因此,資產減值損失的確定應當在取得資產可收回金額後,根據可收回金額和賬面價值相比較後獲得。
  資產的賬面價值是指資產成本扣減累計折舊(或累計攤銷)和累計減值準備後的金額。資產減值損失確認後,減值資產的折舊或者攤銷費用應當在未來期間作相應調整,以使該資產在剩餘使用壽命內,系統地分攤調整後的資產賬面價值(扣除預計淨殘值)。
  資產減值損失一經確認,在以後會計期間不得轉回。但是,遇到資產處置、出售、對外投資、以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方式換出、在債務重組中抵償債務等情況,同時符合資產終止確認條件的,企業應當將相關資產減值準備予以轉銷。
  
  新準則中對資產減值規定的不足
  
  新準則在借鑑國際會計準則有關資產減值的內容的基礎上,充分考慮我國的國情,將“資產減值準備”作為一個單獨的會計準則進行列示,完整給出了資產減值損失的計提時間與計量方法,明確規範了資產減值跡象的判斷、確認、計量與披露等具體問題。減少了會計操縱利潤的空間,有利於提供高質量的會計資訊,能更好地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同時促使上市公司改善治理結構和業績。但是,由於種種原因,筆者認為,新準則仍然存在以下不足:
  《資產減值》準則規定:“資產減值損失一經確定,在以後會計期間不得轉回”。資產的可收回價值可能低於資產的.賬面價值,也可能高於資產的賬面價值,這是市場經濟中的“自然現象”,只能確認資產減值損失不能轉回資產減值損失的做法不符合市場經濟規律,不符合企業的實際情況,雖然可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企業濫用資產減值,但有可能使《資產減值》準則的應用走向另一個極端,即企業利用公允價值、折現率、現金流量的估計、時間分佈等因素的不確定性,儘量少計提或不計提資產減值準備。因為不計提資產減值準備,會高估資產,與實際不符,而計提資產減值準備後不能轉回,就是低估資產,同樣與實際不符。另外,新資產減值準則雖然規定了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及長期資產減值準備不能衝回,只能在處置相關資產後,再進行會計處理。但該規定並未能完全封死上市公司利潤操縱的主通道,因為新準則並未明確針對存貨、短期投資等專案的減值準備能否衝回的問題。
  對流動資產如存貨、短期投資、應收款項等的減值問題由其他的準則來規範,金融資產、遞延稅項資產和僱員福利資產以及特殊行業的資產也排除在準則適用範圍之外,這些資產已計提的減值損失依然可以在可變現淨值或可收回價值恢復的前提下予以轉回。值得關注的是,目前,上市公司已計提的資產減值損失絕大部分來自金融資產,尤其是當中的應收款項。從 2003 年的實證研究資料看,1101 家上市公司計提了減值準備,其中 8 項減值準備淨額主要由壞賬準備、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存貨跌價準備和長期投資減值準備構成,分別佔總計提淨額的 78.45%、13.34%、6.57%和 4.21%,壞賬準備和存貨跌價準備兩項佔到了總額的 85%。例如,咸陽偏轉 2005年關於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的議案中計提“存貨跌價準備”的決定是:“公司庫存抵賬商品相機,由於市場原因已很難變現,應全額計提跌價準備,其原賬面價值 727 萬元,已提跌價準備 674 萬元,決定補提跌價準備 53 萬元。”由此可見,壞賬準備和存貨跌價準備的計提與衝回成了上市公司利潤操縱的主通道。新資產減值準則只阻止了固定資產和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轉回操控利潤,企業仍然可以通過壞賬準備、存貨跌價準備、短期投資跌價準備進行盈利操控,上市公司未來財務資訊失真的現象仍然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