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公允價值在新債務重組準則中的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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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公允價值在新債務重組準則中的應用
摘要:我國財政部2006年2月頒佈了新的企業會計準則,擴大了公允價值的應用範圍。本文分析了新準則中債務重組恢復以公允價值作為計量屬性的原因,對新準則中公允價值在債務重組有關方面的應用進行研究,並以案例分析了債務重組中引用公允價值對企業財務狀況的影響。

關鍵詞:新會計準則 公允價值 債務重組
  
  我國財政部於2006年2月釋出了包括1項基本準則和38項具體準則的新會計準則體系,並已於2007年1月1日起首先在上市公司實施,隨後將逐步推廣到所有公司。這標誌著適應我國市場經濟發展要求、與國際慣例趨同的企業會計準則體系的建立。新會計準則的釋出和實施必將成為我國會計史上的又一重要里程碑。新會計準則凸現了八大改革亮點,其中當屬公允價值的改革最為引人注意。
  在新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中,將公允價值定義為:“在公允價值計量下,資產和負債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願進行資產交換或者債務清償的金額計量。” 新的會計準則體系中主要在投資性房地產、非貨幣性交易、債務重組、非共同控制下的企業合併和金融工具等準則中大量採用了公允價值計量,本文討論公允價值在債務重組準則中的應用。
  
  一、債務重組概述
  
  新準則中,將債務重組定義為“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時,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法院的裁定做出讓步的事項”。新準則突出了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前提和債權人最終讓步的業務實質。
  新舊會計準則最大的差異就是公允價值的使用和債務重組收益計入當期損益,而不是計入權益,採用新準則以後,發生債務重組將會影響當期損益而不是權益。公允價值在債務重組準則中的使用也經歷了一系列演變。1998年6月財政部正式公佈《企業會計準則——債務重組》,其中引入了公允價值,但由於公允價值的引入沒有達到預期目的,2001年,財政部對該準則進行了第一次修訂。該準則的修訂將債務重組中的債務計量基礎由公允價值改為賬面價值,並不再確認債務重組損益。在充分考慮經濟環境變化以及修訂前準則實施情況的基礎上,2006年頒佈的新準則中恢復了以公允價值為計量屬性,即除去以現金清償債務的重組方式以外,用其他方式以及以組合方式進行債務重組的,均以公允價值為計量屬性。新會計準則的釋出標誌著中國會計與國際慣例接軌的新時代的開始,體現了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趨同,順應了中國經濟的發展和國際化需要。
  
  二、新準則中債務重組再次以公允價值計量的原因分析
  
  債務重組準則中關於公允價值的問題幾經變化,在新會計準則中再次引入了公允價值作為計量基礎。究其原因,可從以下幾方面理解。
  首先,以公允價值作為計量屬性符合謹慎性、相關性等原則。使用公允價值作為計量屬性,能較為真實地反映企業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以及非現金資產的未來價值,同時合理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其次,使用公允價值作為計量屬性使債務重組會計更具合理性。根據貨幣時間價值理論,只有將等量貨幣在不同時點的價值折算到同一時點,才具備直接的可比性。以公允價值為計量屬性,對債務人將來應付金額進行適當的折現處理,使該債務重組會計具備了合理的理論基礎。最後,公允價值計量是我國經濟形勢發展的需要,也是與國際會計準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協調的需要,符合經濟發展的全球化趨勢。
  總之,債務重組恢復以公允價值為計量屬性是符合經濟的發展要求和我國會計制度發展趨勢的。
  
  三、公允價值在債務重組中的應用
  
  新準則要求採用公允價值計量債務人用以清償債務的非現金資產和股權,債權人也按照公允價值計量收到的非現金資產和股權。新債務重組準則將舊準則中因債權人讓步而導致債務人被豁免或者少償還的負債計入資本公積的做法,改為將債務重組收益確認為債務重組利得,計入當期損益。對於實物抵債業務,引入公允價值作為計量屬性,進而又產生了資產轉讓損益,並將可能產生損益的債務重組分為以下幾種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