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所得稅準則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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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所得稅準則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探析
2006年財政部對準則進行了修訂。新所得稅準則借鑑了國際會計準則,並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要求對所得稅採用全新的資產負債表債務法進行核算。以往的所得稅會計中,企業對所得稅核算選擇餘地很大,既可以選用應付稅款法,也可以選擇納稅會計法。在採用納稅影響會計法下,既可以採用遞延法,也可以採用利潤表債務法。但這些方法已不能適應會計環境變化的需要,由於我國當前及今後相當長一段時間將致力於國有企業的改造,必將對所得稅產生重大影響,而以前的核算方法無法反映和處理這些方面的暫時性差異。因此,為了提高會計資訊質量,滿足使用者對會計資訊更高層次的要求,新準則明確提出所得稅會計核算必須採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
一、資產負債表債務法的核算程式
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是以資產負債表為重心,按企業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稅法規定的計稅基礎之間的差額,暫時性差異,據以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或資產,再確認所得稅費用的會計核算方法。由此確認的所得稅費用包括當期所得稅費用和遞延所得稅費用。在稅率變動時,應當對已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和負債進行調整,並將其影響數計入變化當期的所得稅費用。因此,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的計量反映了資產負債表日企業預計收回資產或清償負債賬面價值的納稅影響。
運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進行所得稅核算時,對資產負債表專案直接確認,對利潤表專案則間接確認。企業的收益應根據“資產/負債觀”來定義,因而所得稅費用的計算也應從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的確認上出發來加以倒擠推算,具體核算程式如下:
(1)確定每項資產或負債的計稅基礎。資產的計稅基礎,是指企業收回資產賬面價值過程中,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以自應稅利益中抵扣的金額;負債的計稅基礎,是指負債的賬面價值減去未來期間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予抵扣的金額。
(2)依據該資產或負債的賬面金額與其計稅基礎之間的差額,確定暫時性差異。
(3)暫時性差異乘以適用稅率得到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期末餘額;
(4)本期發生和轉回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所得稅影響金額)應是其期末、期初餘額的差額,即遞延所得稅資產=發生的可抵減性暫時性差異的所得稅影響金額-已轉回的可抵減暫時性差異的所得稅影響金額士調整金額;遞延所得稅負債=發生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的所得稅影響金額-已轉回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的所得稅影響金額±調整金額。
(5)當期所得稅費用=當期應納所得稅稅額+(期末遞延所得稅負債一期初遞延所得稅負債)-(期末遞延所得稅資產-期初遞延所得稅資產)=當期應納所得稅稅額+期初遞延所得稅淨資產-期末遞延所得稅淨資產。
二、資產負債表債務法與利潤表債務法差異
作為債務法的具體分析方法,原利潤表債務法和新資產負債表債務法都以業主權益為基礎,將所得稅支出視為經營費用而非利潤分配,均符合持續經營假設和配比原則,遞延所得稅都代表未來應付或應收的所得稅。但他們之間也有很大差別。
(一)核算物件不同
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和利潤表債務法作為債務法下兩種不同的分析方法,最主要的區別在於前者在進行所得稅會計核算時的物件是暫時性差異,而後者則是時間性差異。時間性差異是指在一個期間產生而在以後的一個期間或多個期間轉回的應稅利潤與會計利潤之間的差額,側重從收入和費用角度分析會計利潤和應稅所得之間的差異,揭示的是某個期間內的差異,強調差異的形成以及差異的轉回;暫時性差異是指一項資產或負債的計稅基礎與其在資產負債表中的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它側重從資產和負債角度分析會計利潤和應稅所得之間的差異,揭示的是某個時點上的差異,更強調差異的和原因。從暫時性差異的內涵來看,它比時間性差異的範圍更廣泛,它不僅包括所有的時間性差異,還包括不是時間性差異的暫時性差異。例如:某類資產評估前賬面價值為300萬元,評估後年末按規定將其賬面價值調增至350萬元,同時在資產負債表另一方直接增加了所有者權益,不影響利潤表的稅前利潤。以利潤表債務法的觀點,此項業務既不涉及利潤表收益,事實上也無需納稅,因此對該資產評估增值就無需進行所得稅處理;但站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的立場,該資產賬面價值350萬元,稅基為300萬元,且不論該增值是否影響了利潤表稅前收益,它已經形成了50萬元的暫時性差異,該差異會隨著以後每一納稅年度資產進行折舊、攤銷等處理使資產賬面價值與稅基的差異逐漸縮小而轉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