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論所得稅會計中資產負債表觀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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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所得稅會計中資產負債表觀的體現
摘 要:在新頒佈的會計準則中,所得稅會計由利潤表觀轉變為資產負債表觀。文章從這一轉變出發,分析了什麼是所得稅會計及其成因,論述了資產負債表觀和資產負債表債務法的具體涵義,總結了所得稅會計中資產負債表觀的具體體現,並指出了新會計準則採用資產負債表觀的積極意義。

關鍵詞: 所得稅會計; 資產負債表觀; 利潤表觀
  
  2006年2月財政部正式頒佈了包括1項基本準則和38項具體準則在內的企業會計準則體系,目前已在我國全面執行。
  在這38項具體準則中,第18號準則——《所得稅》會計準則尤為引人注目。其中一個關鍵的原因就是由於該準則制定時所遵循的基本理念發生了根本性轉變,由原來的利潤表觀轉變為資產負債表觀。新的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採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與原有的建立在利潤表觀下的所得稅會計的處理方法相比,不僅在概念、特點和核算程式上不同,更重要的是二者在基本理念上也發生了本質的區別。這一處理方法的轉變,是較為完全體現資產負債表觀在我國會計準則中應用的一個典型,也是我國所得稅會計的重大改革。
  
  一、所得稅會計的涵義及成因
  
  所謂所得稅會計,通俗地說,就是研究如何對按照會計制度計算的稅前會計利潤(或虧損)與按照稅法計算的應稅所得(或虧損)之間的差異進行會計處理的理論和方法。
  所得稅會計產生的根本原因是會計收益與應稅收益之間存在差異所致。會計收益是指在一定的時期內,按照會計準則的規定核算的總收益或總虧損,一般就是財務報告中的稅前利潤總額;而應稅收益是指按照稅法和相關法律的規定計算出來的一定時期的應稅所得。會計收益是依據會計準則的規定核算得出的,而應稅收益是根據國家稅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計算確定的,由於會計準則與稅法規定相對獨立,二者規範的物件不同,體現的要求也不同,往往存在差異,所以分別依據其計算的會計收益和應稅收益存在差異是不可避免的。正是由於會計收益和應稅收益差異的存在,所以產生了對二者之間的差異進行處理的所得稅會計。
  
  二、資產負債表觀和資產負債表債務法的涵義
  
  資產負債表觀又稱資本維持觀,是指會計準則制定者在制定規範某類交易或事項的會計準則時,應首先定義並規範由此類交易產生的資產或負債的計量;然後根據所定義的資產和負債的變化來確認收益。與其相對應的是利潤表觀,在利潤表觀下要求會計準則制定機構在準則制定過程中,把收益的.確認和計量作為準則規範的首要內容,資產和負債的定義、確認和計量成為收益確定的副產品或者說過渡產物,資產負債表只是為了確認與合理計量收益的跨期攤配中介,成為利潤表的附屬。
  “資產負債表觀”理念的實質是,在分析企業的財務狀況、考核業績時,關鍵是看淨資產是否增加,即股東財富是否增加。在資產負債表觀下,利潤代表淨資產的增加,虧損代表淨資產的減少,從理念角度要求不追求虛假利潤,要求將企業的發展落在實處,即企業淨資產的增加。在這種理念下,利潤表成為資產負債表的附屬產物。
  資產負債表債務法的基本原理是,企業應當按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之間的差額計算暫時性差異,再根據這些暫時性差異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或遞延所得稅資產,進而由其變動來確定當期所得稅費用。認為只要資產和負債的會計核算符合真實公允原則,所得稅費用會計資訊自然真實可靠。它確認所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其目的在於使資產負債表的遞延稅款賬戶更富實際意義。其特點是:當稅率或稅基變動時,必須按預期稅率對“遞延所得稅負債”和“遞延所得稅資產”賬戶餘額進行調整。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下,企業的收益應根據“資產負債表觀”來定義,因而所得稅費用的計算也是從遞延所得稅資產和負債的確認出發來加以倒推計算的,其計算公式為:本期所得稅費用=本期應交所得稅+(期末遞延所得稅負債-期初遞延所得稅負債)-(期末遞延所得稅資產-期初遞延所得稅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