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新所得稅會計準則淺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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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新所得稅會計準則淺釋
[論文關鍵詞]所得稅會計準則 新舊差異比較 權責發生制
  
  [論文摘要]財政部新頒佈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8 號- 所得稅》(以下簡稱“新準則”)摒棄了過往的處理方法, 在差異分類、核算方法、虧損處理等方面有了重大突破, 逐步與國際會計準則接軌。新準則主要在所得稅的會計處理方法及其相關資訊的表露等方面進行了規範, 與舊準則相比, 會計重心由原來的以損益表為重心轉向了以資產負債表為重心, 從而使新準則中計稅差異、會計處理方法等發生了變化。   隨著《企業會計準則第18 號所得稅》的頒佈實施,我國的所得稅會計核算進進了一個新的歷史時期。新的所得稅會計準則規定企業的所得稅核算採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而以往使用的應付稅款法、納稅影響會計法(包括遞延法和債務法)則直接被淘汰。這一變化將對所得稅的會計核算、企業、及國家產生較大的影響。新會計準則中所得稅與以前的不同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新會計準則所得稅計量基礎採用的是權責發生制,所得稅的計量基礎有收付實現制和權責發生制兩種
  (一)收付實現制
  收付實現制亦稱現金制, 所有收進和用度的確認均以現金流進和現金流出為標準, 即只有收到現金的收進才能確以為實現的收進, 只有付出現金的用度才能確以為實際發生的用度。國家徵收所得稅的目的是公平徵稅, 而且稅法誇大“有支付能力”原則。所以, 稅法採用收付實現制會計, 這種計量基礎儘管不能將收進與用度恰當地配比起來, 但在會計和治理上較權責發生制簡便而客觀。
  (二)權責發生制
  權責發生制亦稱應計制, 所有收進和用度的確認均以權利已經形成或義務己經發生為標準, 即一項收進只有當期享有了該項收進的權利才能確以為實現的收進,一項用度只有當期承擔該項用度的責任才能確以為實際發生的用度。財務會計的主要目標是向企業利益相關者提供決策有用的財務資訊, 所以, 從淨收益的計量及其結果來看, 企業採用權責發生制會計較之收付實現制會計提供的淨收益資訊更為公平而公道。
  
  二、新所得稅會計準則中暫時性差異采用的是全面分攤法
  (一)部分分攤法
  部分分攤法是指僅對一次性非重複發生的暫時性差異作跨期所得稅分攤, 而對重複發生的暫時性差異則不作跨期分攤。對重複發生的暫時性差異來說, 當舊的差異轉回時, 又有新的暫時性差異發生將其轉回, 而使原確認的暫時性差異對所得稅的影響金額永遠不需要支付或不可抵減, 會計確認以後不能轉回的暫時性差異對所得稅的影響金額是毫無意義的, 故可以不作跨期攤配。主張部分分攤法的人以為, 重複發生的暫時性差異所產生的遞延負債是一種遠遠無期的負債, 通常不會產生現金流出, 不需要跨期分攤。因此, 採用部分分攤法時, 只對那些預期在將來能夠轉回的暫時性差異對所得稅的影響予以確認、計量和報告。
  (二)全面分攤法
  全面分攤法是指對所有的暫時性差異無論是否重複發生都要作跨期分攤, 以反映他們對所得稅的全部影響過程。主張全面分攤法者以為, 根據暫時性差異的定義可知, 既然它是暫時性的就不會是永久性的, 每一種暫時性差異總是要轉回的, 這是由持續經營的假設決定的。新所得稅會計準則規定, 資產負債表日, 企業應當按照暫時性差異與適用所得稅稅率計算的結果, 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遞延所得稅資產以及相應的遞延所得稅用度( 或收益) , 本準則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規定不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或遞延所得稅資產的情況除外。這正是新所得稅會計準則中暫時性差異采用全面分攤法的體現。
  三、可抵扣的虧損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新準則規定: 企業對按稅法規定能夠結轉後期的可抵扣的虧損, 應當以很可能獲得用於抵扣的未來應稅利潤為限, 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企業應當對五年內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是否能在以後經營期內的應稅利潤充分轉回作出判定, 假如不能,企業不應確以為所得稅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