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會計新準則與舊制度的對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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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會計新準則與舊制度的對比分析
關鍵詞:所得稅 新準則 舊制度 對比

摘 要:財政部新頒佈的《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摒棄了過去的處理,在差異分類、核算方法、虧損處理等方面有了重大突破,實現了與國際會計準則的接軌。

我國現行的企業所得稅會計制度是1994年財政部發布的財會字[1994]第025號《企業所得稅會計處理的暫行規定》、1995年《企業會計準則-所得稅》徵求意見稿以及2001年頒佈的《企業會計制度》中關於企業所得稅會計處理的規定。(以下統稱“舊制度”)
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頒佈了《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以下簡稱“新準則”),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範圍內施行,並鼓勵其他企業執行。新準則包括總則、計稅基礎、暫時性差異、確認、計量、列報等六章二十五條,完全改變了原先的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實現了所得稅會計處理的重大突破。(見表1)。
表1:舊制度與新準則的對比
專案 舊制度 新準則
差異分類 永久性差異、時間性差異 暫時性差異,未單獨定義永久性差異

核算方法 1、應付稅款法
2、納稅會計法(遞延法或收益表債務法)
資產負債表債務法
虧損處理 不確認為遞延資產 確認為遞延資產

一、新準則採用了暫時性差異的概念。
暫時性差異,是指資產或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之間的差額,資產或負債的賬面價值依據會計準則確認,其計稅基礎依據稅法確認。暫時性差異強調差異的內容,反映的是某個時間點上的差異。期末,如果資產的賬面價值比其計稅基礎高,產生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如果資產的賬面價值比其計稅基礎低,產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期末,如果負債的賬面價值比其計稅基礎低,產生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如果負債的賬面價值比其計稅基礎高,產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
暫時性差異包括包括舊制度中所稱的時間性差異和永久性差異中的能轉回的差異,其範圍比時間性差異廣。也就是說,時間性差異一定是暫時性差異,但暫時性差異不一定是時間性差異。比如企業改制發生的資產評估增值,會計上調整相關賬戶,增值部分以後可以計提折舊,但是稅法不允許該部分折舊在稅前列支。這是暫時性差異但不是時間性差異,原因在於資產增值收益計入資產負債表的權益類,而不是計入損益表。
例1:2007年12月31日,甲企業改制一臺原賬面價值10000元的裝置,重估的公允價值為20000元。該裝置預計使用期限為2年,會計、稅法都採用直線法計提折舊,無殘值。甲企業每年的利潤總額均為10000元,無其他納稅調整專案,所得稅稅率為30%。
1、舊制度的處理
2008年,會計計提折舊:20000÷2=10000元,稅法允許計提折舊:10000÷2=5000元,差額5000元是永久性差異。那麼,2008年賬務處理為:
借:所得稅 45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4500
2009年的處理同上。
2、新準則的處理
2007年年底,會計上裝置的賬面價值為20000元;計稅基礎為10000元。裝置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之間的差額:20000-10000=10000元,為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10000×30%=3000元。2007年會計分錄:
借:固定資產 10000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 3000
資本公積 7000
2008年,會計上計提折舊:20000÷2=10000元,年底裝置的賬面價值為:20000-10000=10000元;稅務上計提折舊:10000÷2=5000元,年底裝置的計稅基礎為:10000-5000=5000元。裝置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之間的差額:10000-5000=5000元,為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應保留的遞延所得稅負債餘額為:5000×30%=1500元,年初餘額為3000元,應轉回遞延所得稅負債1500元。2008年,應繳企業所得稅:(10000 10000-5000)×30%=4500。2008年會計分錄:
借:所得稅 3000
遞延所得稅負債 1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