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新所得稅會計準則的幾點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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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新所得稅會計準則的幾點看法
財政部2005年8月12日公佈的《準則第X×號——所得稅》(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新準則”),與企業適用的《企業所得稅會計處理的暫行規定》([94]財會字第25號)及1995年的《企業會計準則——所得稅會計(徵求意見稿)》(二者以下簡稱“舊準則”)相比,存在較大的差異。筆者將在對其比較的基礎上,剖析新準則隱含的,並據此提出建議。  新舊準則的比較  新準則主要在所得稅的會計處理及其相關資訊的披露等方面進行了規範,與舊準則相比,會計重心由原來的以損益表為重心轉向了以資產負債表為重心,從而使新準則中計稅差異、會計處理方法等發生了變化。  1.計稅差異的不同  新準則以資產負債表為會計重心,計稅差異部分源於會計準則和稅法確認的資產或負債的金額不一致。新準則引入了資產的計稅基礎、負債的計稅基礎概念,並在此基礎上引入了暫時性差異的概念,即資產負債表內某項資產或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按照稅法規定的資產或負債計稅基礎之間的差額。如:流動資產中包括賬面價值為100元的應收賬款,相關的`收入已包括在應稅利潤中,對此項應收賬款不需要再納稅,該應收賬款的計稅基礎就是其賬面價值100元,二者的暫時性差異為0.再如:流動負債中包括賬面價值為100元的預收利息收,由於稅法規定相關的利息收入按收付實現制予以徵稅,該預收利息收入的計稅基礎是0,二者的暫時性差異為100.  舊準則以損益表為會計重心,計稅差異源於會計準則和稅法對收入和費用的確認與計量在口徑上和時間上的不一致,將根據會計準則確定的稅前會計利潤與根據稅法確定的應納稅所得額之間的差異區分為永久性差異和時間性差異。永久性差異產生於當期,以後各期不作轉回處理,如企業發生的超標準的業務招待費和公益救濟性捐贈等;時間性差異發生於某一時期,但以後一期或若干期可以轉回,如企業的固定資產折舊費和廣告費等。  2.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的不同  新準則要求企業採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即要求所得稅進行跨會計期間核算:在資產負債表日,企業首先根據稅法規定對稅前會計利潤進行調整,按照調整後的應納稅所得額應交所得稅;然後根據資產或負債的賬面價值與稅法計稅基礎確定的暫時性差異計算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最後通過倒軋的方法來推算所得稅費用。計算公式為:當期所得稅費用=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稅率 (期末遞延所得稅負債-期初遞延所得稅負債)-(期末遞延所得稅資產-期初遞延所得稅資產)。  舊準則中企業既可以選用應付稅款法,也可以選用納稅會計法中的遞延法或損益表債務法。應付稅款法不要求所得稅進行跨會計期間核算,也不確認時間性差異對未來所得稅的影響,而是將本期稅前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之間的差異造成的納稅影響額直接計入當期損益,而不必遞延到以後各期,當期的所得稅費用等於當期應交的所得稅。遞延法或損益表債務法也要求所得稅進行跨會計期間核算。但在核算時,首先按稅前會計利潤計算當期所得稅費用,然後根據應納稅所得額確定應交所得稅款,最後根據所得稅費用與當期應納稅款之差,倒軋出本期的遞延稅款。  3.所得稅費用與應交所得稅差額的含義不同  新準則將所得稅費用與應交所得稅的差額確認為遞延所得稅負債或資產。因為暫時性差異產生於資產與負債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之差,來源於資產負債表,所以據以計算的遞延所得稅負債和資產必然更加符合負債和資產的定義。  舊準則中使用應付稅款法時不確認所得稅費用與應交所得稅的差異。使用遞延法或損益表債務法時,雖然也將所得稅費用與應交所得稅的差額確認為遞延稅款,但該遞延稅款專案來源於損益表,只是一種純粹的遞延專案,既非資產,也非負債,有的稱之為“隨叫專案”。  4.所得稅專案在財務報表中的列報和披露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