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會計準則對稅務會計的影響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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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會計準則對稅務會計的影響探析

 

  財政部頒佈了企業新會計準則及應用指南,新準則與原有的企業會計制度相比變化很大。由於我國目前稅務會計未從財務會計中分立,納稅人納稅義務的確定是以會計核算為基礎的,因而新會計準則的頒佈必然會對企業的納稅調整乃至企業的應納稅額產生影響,新會計準則關於會計要素計量以及存貨、資產減值、債務重組、投資性房地產、證券投資等方面的重大變化,不可避免會涉及大量的納稅調整事項,進行納稅調整是稅收法規和會計準則相互分離的必然結果。

 

  1 理論概述

 

  1.1 稅務會計的概念

 

  稅務會計是一個廣義的概念,它屬於會計學體系的一個分支,但由於其性質、核算物件、作用的獨特性,使其又同一般的會計有所區別,成為一門獨立學科。稅務會計是稅務管理活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研究和處理稅款的會計,它的研究物件是稅金及其運動,從稅款形成開始,到稅款成為財政預算收入為止。稅金的活動過程涉及兩個方面:徵稅的一方和納稅的一方,因此,專門進行稅金核算的稅務會計包括徵和納兩方面的會計核算,即稅收會計和納稅會計。因此,稅務會計是以稅收法令為準繩,以貨幣為計量單位,以徵納雙方為核算主體,運用會計技術和現代理論及方法對稅務活動全過程的稅收資金進行核算與控制,以全面、連續、系統地反映稅收的實現和收繳情況,從而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的一種管理活動。

 

  1.2 新會計準則的特點

 

  財政部於2006215日釋出了修訂後的《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及 38 項具體準則,並於20061030日釋出《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新會計準則及應用指南於 200711日起在上市公司範圍內實施。

 

  新會計準則與舊的相比更強調真實性和公允性。歸納而言有以下三個特點。

 

  1)與國際會計準則趨同。新會計準則在會計處理方法上與國際會計準則更加靠近。如:債務重組的利得由原來的`計入資本公積改為計入當期的損益,會計處理採納國際慣例所得稅處理,這將改變以往很多企業採用的應付稅款法,新準則規定採用遞延所得稅處理,引入金融工具會計準則,首次引入了與國際準則一致的分類和計量方法等。

 

  2)對會計資訊的質量要求更強調可靠性和相關性。新會計準則引入公允價值的概念。引入公允價值計量要求對於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併、金融工具、基於股權的支付等,要求以公允價值計量,而對於投資性房地產.引入了公允價值計量要求,對於債務重組和非貨幣性交易,由“以賬面價值為計量基準,不確認收益”改為在符合一定的條件時.以公允價值計量,收益計入利潤表。

 

  3)自成體系,影響廣泛。建成後的企業會計準則體系幾乎涵蓋了現行所有企業的所有經濟業務,自成體系,影響廣泛,規範性強,可獨立實施。新企業會計準則與我國企業會計制度並行,而且互相補充,使我國會計體系更加完善,而且會計標準體系的發展能自動與經濟環境的發展同步,為規範會計行為,提高會計資訊質量提供可操作性的規範和指導。

 

  2 會計準則與稅務會計的差異分析

 

  2.1 分析二者差異的意義

 

  稅法相對於會計準則而言,具有強制性和高度的法律權威性,能夠保證在編制的納稅申報表中提供更真實的財務資訊。在企業納稅真實的前提下,只要弄清會計準則和稅法之間的差異,並採取適當的辦法進行調節,稅法對會計資訊的質量具有保護和監督作用;若在企業納稅失實的情況下,企業若少報盈利水平、偷逃稅,必須承擔民事與刑事責任;企業若虛報盈利水平,企業所得稅法更多地要求按照確定的、合理的經營損益計算應納稅額,這就從源頭上防止了不確定的、人為判斷的損益的計入,在編制的納稅申報表上提供更真實的財務資訊。另外,對二者差異的研究,還能促進所得稅會計準則和稅法的良性互動、共同發展,促進我國的企業所得稅法不斷完善,與相關經濟法規和經濟環境相互協調,有利於推動稅務會計的發展和稅法的完善。

 

  2.2 二者的差異所在

 

  會計是以貨幣為主要計量單位,反映和監督一個單位經濟活動的一種經濟管理工作,是為衡量企業經營狀況而服務的,而稅法則是國家憑藉政治權力,按照預定標準,無償地徵收實物或貨幣而形成的特定的分配方式或分配關係,是為了國家行使其職能而設立的。兩者不同的側重點,註定了存在差異的必然性。

 

  1)目的不同。會計的目的是為了真實、完整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業績情況,更好地為會計資訊者提供重要的資訊。稅法則是考慮到國家的財政收入,從而依據自身的強制性、無償性、固定性而進行的徵收。由於目的的差異性,致使會計與稅法之間的差異性不可避免。

 

  2)原則的不同。由於前兩者存在的差異,導致兩者所遵循的原則也存在著很大的差異。相比兩者,稅法也遵循一些會計原則,但是稅法也應遵循特有的原則,即法定原則、稅收公平原則等,因而與某些會計原則有所區別。如歷史成本原則。會計上企業的各項財產在取得時應當按照實際成本計量,各項財產如果發生減值,應當按照規定計提相應的減值準備,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另有規定之外,企業一律不得自行調整賬面價值;稅法上企業有關資產背離歷史成本必須以有關資產隱含的增值或損失按稅法規定的適當方式反映或確認為前提。

 

  3)基本前提不同。會計:會計主體、持續經營、會計分期、貨幣計量;稅法:納稅主體:指依法直接負有納稅義務的基本納稅單位(或自然人),會計分期:雙方的差異導致稅前會計利潤與應稅所得之間產生差異—時間性差異和永久性差異,記賬真實性上:納稅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如實自主申報,稅務機關及稅務人依照稅法規定對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核算內容的不同。應納稅額是依據收入總額,准予扣除專案金額而核算的。由於會計與稅法在收入、成本費用、減免稅專案的確認以及專案的可扣性、扣除時間的不同,從而導致了會計利潤與應稅所得差異的產生。

 

  3 新會計準則對稅務會計的影響

 

  3.1 對稅務模式選擇的影響

 

  隨著我國加入世貿組織,競爭日益激烈,組建雄厚資本的大型企業集團成為趨勢。因此企業的組織形式向股權分散的股份制企業發展。而股權分散的股份制企業為,更加遵循公認會計准則。為投資人提供決策有用的資訊,成為財務會計的主要目標。新會計準則的一個舉措是先在上市公司中執行,這表現新會計準則的一大目的是為了更好地服務於投資者——眾多股民,減小資本市場的資訊不對稱現象,增加資本市場的有效性。這與稅法的為了實現國家稅收的完全站在國家的權益角度的立場是不同的。因此,會減小稅法對會計的影響。

 

  新會計準則極其重視對公允價值的衡量。雖然當前公允價值的衡量有很多經濟理論進行支撐,但是不可避免地,公允價值還會受到很多人為主觀因素的影響。而稅法處於保證國家稅收的強制性目的,是很難接受公允價值的人為操作空間,一定會以很嚴格的規定進行規範。結果一定會造成稅法對企業財務報告的影響程度越來越小,即向英美模式靠近。

 

  3.2 對資產計價的影響

 

  公允價值是目前國際流行的計量屬性,但在我國市場經濟尚未健全和規範情況下,前些年出現了較多人為操縱利潤現象。財政部2001年修改會計準則和制定企業會計制度對有關經濟業務事項的處理,都採取儘量迴避“公允價值”而改用賬面價值的做法。但是稅法上即使在沒有可比市價情況下,對關聯方之間資產轉讓也必須用“獨立交易原則”確定“公平成交價格”;同時,稅收上要求將非貨幣性交易(包括以非現金資產對外投資)和債務重組中的非現金資產抵債等業務,分解為資產買賣交易,要確認交易損益,對債務重組中和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中取得的各項資產要按公允價值確定資產成本,這與會計制度限制公允價值使用形成差異。

 

  新會計準則提出五種計量模式,即歷史成本、重置成本、可變現淨值、現值、公允價值等多種計量屬性,實現了計量基礎的多元化,譬如投資性房地產、債務重組等資產計價,新修訂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引進公允價值作為計量屬性。在稅法上,債務重組業務中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讓步,即債務人清償債務的金額,包括以低於債務計稅成本的現金、非現金資產償還債務等,債務人應將重組債務的計稅成本與支付的現金金額或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包括與轉讓非現金資產相關的稅費)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所得,計入企業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

 

 

  除此之外,新企業會計準則還在會計政策的選擇方面、收益的計量方面、所得稅的會計處理方法方面都對稅務會計產生了一定的影響,這些影響或利或弊對稅務會計的發展和完善造成干擾,這其中的弊端的消除就需要學術界學者的繼續努力,期盼我國的稅務會計會更快更好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