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會計準則盈餘治理影響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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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會計準則對盈餘治理進行了有意識的反制

新會計準則盈餘治理影響分析

一是降低了利用資產減值預備調節盈餘的可能。

過往我國會計準則、制度均規定資產應建立減值預備(資產發生減值時計提,資產升值轉回)。但事實表明資產減值預備的這一核算規定被用來進行盈餘治理的頻度及深度均很大。如何有效遏制企業利用減值預備進行盈餘治理,新“企業會計準則——資產減值”捨棄了過往與IASB趨同,即答應轉回長期資產減值的做法,轉而向FASB靠攏,採取了在長期資產存續期間只計提不答應轉回的做法,這樣就使資產減值的調節功能大大降低,從而反制公司濫用資產減值調節利潤。另外,對活動資產計提的預備(如壞賬預備、存貨跌價預備等),新會計準則固然答應計提和衝回,但對其計提和衝回也進行了嚴格限制,如應收賬款作為一項金融工具,要求必須有“客觀證據(如債務人發生嚴重災難、財務困難、即將倒閉或財務重組等)”表明發生減值才能計提,減值預備的大額衝回也必須提出證實原計提的減值預備的適當性和資產價值於本期確實大幅回升的充分適當的證據,否則視為調節利潤而建立的祕密預備,必須按“重大會計差錯”來處理。

二是對公允價值的運用過程進行了適當限制。

相對於國際會計準則而言,我國公允價值使用的條件、範圍及具體方法上更加謹慎,這既是對我國過往曾使用公允價值計量屬性出現題目的總結和改進,也是基於我國國情,確保公允價值不被濫用的現實選擇。如在基本準則第43條中就明確指出採用重置本錢、可變現淨值、現值、公允價值計量的,應當保證所確定的會計要素金額能夠取得並可靠計量。投資性房地產準則第10條明確規定只有在有確鑿證據表明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能夠持續可靠取得的情況下,才可以對投資性房地產採用公允價值計量模式進行後續計量。在非貨幣***換準則中規定了以公允價值作為計量基礎確定換人資產進賬價值和換出資產價值損益的首要條件是交換必須具有貿易實質,同時還明確指出:“關聯方關係的存在可能導致發生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不具有貿易實質”。此外,公允價值使用的限制性規定還在金融工具的確認與計量、股份支付、套期保值等會計準則中得到體現。新會計準則的這些規定向企業傳達的資訊是嚴厲而鮮明的,只有在具有一定的可靠性基礎上才能使用公允價值計量模式,禁止含有較多假設的估值技術的應用。

三是消除了死角。

過往有不少經濟業務,要麼會計準則、制度未作規範,要麼準則、制度雖作規範,但規範粗糙、模糊,針對性和可操縱性差,成為企業進行盈餘操控的最佳選擇。新會計準則基本上消除這些會計規範的“盲區”,一定程度上牽制了企業盈餘治理。如企業合併業務,過往各企業在如何確定合併本錢及其分配、如何確定作為對價付出的相關資產的相關損益、發生或承擔的負債等方面一直很混亂,影響了盈餘的核算口徑。新會計準則第20號對此作了專門規範,要求企業將企業合併區分為同一控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合併兩大類,並分別採用不同的規則進行處理。又如,對傳統金融企業出現的創新金融業務和一般企業的套期保證、衍生金融工具、年金基金等新業務的確認、計量和列報進行了同一規範,減少了企業會計處理上的隨意性。

四是完善了會計表露的要求,增強了企業經常性和非經常性損益資訊的透明度。

新準則對損益表露的要求隨處可見,除“財務報告列報”準則外,各具體準則幾乎都有要求,如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準則要求在會計報表附註中表露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而換進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及確認的損益金額;債務重組準則要求在附註中表露債務重組雙方的重組利得或損失的金額;投資性房地產準則要求在附註中表露公允價值確定的依據和方法、公允價值變動對損益的影響、房地產轉讓的情況和理由、當期處置的投資性房地產及其對損益的影響等;關聯方表露準則要求在附註中表露關聯方交易的金額、定價政策等;分部報告準則要求在附註中將企業的損益按地區分部或業務分部進行分部表露等。這些會計報表列報要求使財務報告使用者能較好判定企業損益的構成、風險幣Ⅱ報酬的主要來源,增強了決策科學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