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會計準則與稅法的差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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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會計準則與稅法的差異研究
一、稅法與會計原則差別的成因
  
  (一)目的不同
  稅法和會計原則都是由國度機關制定的,但兩者的動身點和目的不同。稅法是為了保證國度強迫、無償、固定地獲得財政收入,根據公平稅負、便當徵管的請求,對會計原則的規則有所約束和控制;而會計原則是為了反映企業的財務情況、運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以滿足會計資訊運用者的需求。
  
  (二)標準的內容不同
  稅法與會計原則分別遵照不同的規則,標準著不同的物件。稅法標準了國度稅務機關征稅行為和徵稅人的徵稅行為,處理的是社會財富如何在國度與徵稅人之間停止分配,具有強迫性和無償性;而會計原則的目的在於標準企業的會計核算,真實、完好地提供會計資訊,以滿足有關各方面理解企業財務情況和運營成果的需求。因而,稅法與會計原則不可能完整相同,必然存在差別。
  
  (三)開展速度不同
  資本市場的快速開展及會計原則的建立停頓疾速,促使新原則加快了與國際會計原則的接軌,具有“國際化”的特徵。而稅法的制定更多的是從國度巨集觀經濟開展的需求動身,在保證國度經濟開展目的完成的前提下停止的,相對會計原則而言,更具中國特徵。
  
  二、新《企業會計原則》與稅法的差別
  
  (一)稅法準繩與會計核算準繩的不同
  會計準繩與稅收法規根本原則是企業停止會計核算所必需遵照的規則和總體請求。新原則規則了會計核算資訊質量請求,詳細包括權衡會計資訊質量的普通準繩(如相關性、一向性準繩)、確認和計量的普通準繩(如權責發作制和配比準繩)、起修正作用的普通準繩(如慎重性、重要性準繩);而稅法的準繩主要包括權責發作制、配比、相關性、合理性準繩等。
  1.權責發作制準繩
  會計原則和稅法在權責發作制的應用上存在不分歧的中央。在所得稅會計上,稅法請求徵稅人應在費用發作時而不是實踐支付時確認扣除,這與會計原則是分歧的。但增值稅會計處置卻不完整適用權責發作制準繩,其進項稅金抵扣必需先對專用發票停止認證,認證經過前方可抵扣。因而企業每期交納的增值稅,並不是企業真正增值區域性的稅金,即並非完整依照權責發作制準繩停止處置。
  2.慎重性準繩
  (1)新原則充沛表現了慎重性準繩的請求,規則企業能夠計提壞賬準備、存貨漲價準備等8項準備;但是依據《國度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求明白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規則,企業依據財務會計制度等規則提取的任何方式的準備金(包括資產準備、風險準備或工資準備等)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必需在交納所得稅時停止徵稅調整。
  (2)對慎重性準繩的瞭解不完整分歧。會計原則對慎重性準繩的解釋是在面臨不肯定性要素時,既不高估資產或收益,也不低估負債或損失;稅法對慎重性準繩的瞭解著重強調避免稅收收入的流失,更多地從反避稅的角度動身。例如對在建工程運轉收入的處置上,會計原則規則在建工程專案在到達預定可運用狀態前獲得的試運轉過程中構成的、可以對外銷售的產品,銷售或轉為庫存商品時按實踐銷售收入或估計售價衝減工程本錢;稅規律從避免企業避稅的角度動身,把在建工程試運轉收入併入總收入予以徵稅,而不能直接衝減在建工程本錢。
  3.重要性準繩
  會計原則的重要性準繩指的是在選擇會計辦法和程式時,要思索經濟業務自身的性質和範圍,依據特定的經濟業務對經濟決策影響的大小來選擇適宜的會計辦法和程式;而稅法不供認重要性準繩,只需是應徵稅收入或不得扣除專案,無論金額大小均需按規則計算所得。例如,會計原則對以前年度的嚴重和非嚴重會計過失給予了不同的更正辦法,而稅規律從不採用“重要性”準繩。 4.本質重於方式準繩
  會計原則規則企業應當依照買賣或事項的經濟本質停止會計核算,而不應當僅僅依照它們的法律方式作為會計核算的根據。例如,在售後回購業務的會計核算上,依照“本質重於方式”的請求,視同融資停止賬務處置;但稅法並不供認這種融資,而視為銷售、購入兩項經濟業務分別停止處置,交納流轉稅和所得稅。
  
  (二)會計計量和稅收法規會計計量的不同
  主要包括兩大區域性:資產計價和收益確認。資產計價是反映企業主體財務情況的重要手腕,而經過一段時期對資產的變動情況和結果加以量化就是收益確認。比方:假如資產的賬面價值超越運用或銷售而收回的價值,會計上該資產是按超越其可收回價值計量的。這時該項資產應視為曾經減值,企業就應當確認資產減值損失。新原則依據穩健性請求,請求企業計提8項減值準備。闡明原則在資產的計量屬性上對傳統的歷史本錢停止了修正;而稅規律不允許除壞賬準備外的7項減值準備在稅前列支,也就是在應稅所得額確實認上嚴厲以歷史本錢為計量屬性。
  
  (三)會計政策和稅收法規會計政策的不同
  它們是企業在會計核算時所遵照的詳細準繩以及企業所採用的詳細會計處置辦法。例如,新原則規則,企業應當依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耗費方式,合理地肯定固定資產的估計運用年限和估計淨殘值,並依據科技開展、環境及其他要素,選擇合理的固定資產折舊辦法,批准後作為計提折舊的根據。這一規則事實上賦予了企業更大的自主權,使企業在肯定折舊政策時,既要思索固定資產的有形損耗,也要思索無形損耗;而稅法規則,企業固定資產的折舊必需在法定運用年限內依直線法計算,對未經批准而採取加速折舊或直線法以外的其他折舊辦法,徵稅時需作徵稅調整。
  
  (四)會計實務和稅收法規的不同
  1.收入確認
  新原則和稅法對收入確認在時間上的規則差別較大。新原則從本質重於方式準繩和慎重性準繩動身,偏重於收入本質性的完成;而稅法從組織財政收入的角度動身,偏重於收入社會價值的完成(對單個企業來說收入可能還未完成)。這一點從稅法對視同銷售、售後回購的規則能夠看出。
  2.本錢確認
  所得稅法中關於銷售(停業)本錢的概念與會計原則的主停業務本錢、其他業務本錢的計算口徑存在一定的差別。《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方法》規則,本錢是徵稅人銷售商品即產品、資料、廢料、廢舊物資等提供勞務、轉讓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包括技術轉讓)的本錢。因而銷售(停業)本錢歸集的內容不只包括主停業務本錢,還包括其他業務本錢和停業外支出。
  3.關聯方買賣
  會計原則對關聯方買賣主要是從關聯方關係的方式、買賣的型別以及相關的資訊披露等方面停止標準,目的是為會計報表運用者提供更為牢靠的資訊,對關聯方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不請求按公平價錢調整賬務;稅規律是為了避免徵稅人應用關聯方關係避稅,而針對關聯方買賣特地制定其稅務處置的準繩和規則,明白規則“稅務機關有權停止合理調整”。
  4.債務重組
  會計原則規則債務人經過重組取得的收益不計入損益,而計入資本公積;稅規律規則債務重組收益應全額確以為當期應稅所得。
  5.非貨幣性買賣
  非貨幣性買賣在會計上不確以為收入;但依照現行稅法的規則,非貨幣性買賣雙方均要視同銷售處置,依據換出資產的不同類別計算應繳流轉稅,同時依照公道價值(計稅價)與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的差額,確以為當期所得,調整應徵稅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