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所得稅法研究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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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小型企業而言,其會對外提供會計資訊,通常情況下,需要該資訊的部門有兩個,分別為銀行以及稅務部門。與大中型企業對比,小型企業本身並不具備較大的規模,所做業務難度不高,會計基礎工作存在漏洞。《小企業會計準則》的提出使得小型企業會計的職業判斷減少,也令兩者之間所存在的差異大幅降低。然而,因為兩者立法機關同立法目的之間存在差異,使得兩者之間仍然具有一定差異需要協調。小型企業只有通過兩者的協調,才能使企業有所發展。

小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所得稅法研究論文

一、《小企業會計準則》同《企業所得稅法》之間的差異

(一)永久性差異

所謂永久性差異,指因為《小企業會計準則》同《企業所得稅法》於費用、損失以及收益方面的計算口徑存在差異,使得某一會計期間,所形成的稅前會計利潤同應繳納稅額之間形成一定差距,且該型別差異只會產生於本期以內,並不會於之後某一會計期間轉回,故而被稱為永久性差異。《小企業會計準則》與企業所得稅法之間所成的永久性差異可分為如下幾類:第一,確定收入方面的差異。確認收入共分為兩部分內容:其一,免稅收入。兩種規定對部分專案的確定並不相同。針對部分專案而言,小型企業會計會將其定義為收入。但是,《企業所得稅法》卻並不將其納入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當中。如小型企業通過購買國債所獲取的利息。其二,會計準則認定某專案並非會計收入,然而該專案卻被稅法視為應納稅所得額。部分專案,小型企業會計在計算過程中並不確定收入或是衝減收入,然而《企業所得稅法》卻將其歸類為應納稅所得額,並計入納稅當中。如會計準則認為小型企業處於建設中狀態的工程,其試運轉期間所生產的商品以及試車所獲取的收入,均應衝減與工程成本當中,無需確認營業收入。然而稅法卻認為其應計入收入總額計稅當中。第二,成本費用確定方面的差異。成本費用確定方面的差異分為如下兩部分:其一,針對部分專案而言,會計準則認定其作為成本、費用或是損失。但是稅法卻並不將其認定為可以扣除的專案。如部分小型企業有一定機率出現工資薪金支出存在問題的現象,例如稅收滯納金、罰款以及部分財務經相關部門沒收之後所造成的損失等,上述專案均被會計準則認定為成本,但稅法並不承認。其二,《小企業會計準則》認定某專案並非屬於會計成本費用,但《企業所得稅法》卻將其認定為可減除的專案。以為支援企業開發新型技術所提供的資金為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該專案開發支出消耗費用經過研究之後,可進行扣除。

(二)時間性差異分析

所謂時間性差異,指企業計稅之前,雖然計算會計利潤同納稅所得所用的口徑相同,但因為兩者確定時間方面不同,而使得最終結果也出現一定差距。該型別差異與某一時段形成之後。會計需按照稅法相關規定於該時段進行調整,該型別差異並非不可轉回。會計應選取合適時段實施轉回,從而令稅前時間內,會計利潤同納稅所得在納稅期內保持相等。事實上,會計準則已然最大限度的同《企業所得稅法》保持相同,以減小時間差異性對計算接過的影響,但部分影響依舊無法避免。

二、《小企業會計準則》與《企業所得稅法》的協調方法

(一)資產核算的協調工作

第一,小型企業會計需統一使用歷史成本計量這一方式。小型企業使用該計量方式計算資產,無需考慮資產減值對企業的影響,同時也無需進行相應的準備。《企業所得稅法》具有確定性,即不承認處於持有時間內,市場價格變動對資產本身形成的影響,同時,不確認公允價格變動所形成的損失或是收益。《企業所得稅法》僅承認小型企業按照國務院財政以及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要求獲取的準備金,除此以外,會計在稅前時間內不得取出任何減值準備。小型企業按照歷史成本計量方式進行計算,便不用對壞賬、存貨價格下跌以及固定資產價值下降進行準備,同時也不再按照自然公允價格對短時間內經濟投資、長時間股權投資的賬面所具備的價值進行調節。不僅如此,針對長期股權投資的'會計工作,小型企業應統一使用成本法進行計算,不得使用權益法,當獲取實際的股利,應將其納入本期的投資收益當中。小型企業通過如上方式,可避免之後進行納稅調整。

(二)將資產折舊的方式以及年限統一

會計準則中,小型企業自行建立的固有資產必須達到預計可使用的狀態,方可認定為資本化完成。而如今,確定固定資產資本化的標準有所變動,以工程建造完畢為標準,即一旦工程完工,便將其認定為小型企業固定資產資本化完成,而這一標準與《企業所得稅法》完全相同。小型企業需依照年限平均的方式計算固定資產的折舊。現今,科學技術發展速度較快,使得固定資產的折舊速度不斷加快,對會計計算技術也具有較高的要求。工作人員可使用兩倍餘額逐漸減小或是總計年數的方式進行折舊。小型企業會計應按照固定資產所具有的性質以及資產實際使用情況,同時結合稅法有關規定,科學地計算固定資產的實際使用時間以及預計資產使用之後的剩餘價值。不僅如此,同時規定折舊年限的最低值,且該值與《企業所得稅法》完全相同。除國務院財政部門或是稅務主管部門針對部分專案所制定的特殊規定之外,其餘固有資產的最低折舊年限以以下時間為標準:民用房屋以及企業建築物的折舊年限最低為20年。至於機械裝置以及相關生產用裝置為10年。汽車、飛機以及輪船等用以運輸的工具為4年。《小企業會計準則》認為小型企業所擁有的無形資產應於該資產使用壽命之內,按照年限平均的方式完成攤銷。關於無形資產攤銷時間的規定如下:從其可投入實際使用開始,直至其無法繼續使用或是出售予其他企業終止。若法律規定或是簽訂合同,明確規定了無形資產的使用年限,小型企業可依照法律規定或是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進行攤銷,但需要注意,攤銷時間應高於10年,這一標準與《企業所得稅法》基本相同。

結束語

《小企業會計準則》與《企業所得稅法》之間的協調,減輕了小型企業會計的工作難度,同時也提高了會計的工作效率。如今,《小企業會計準則》同《企業所得稅法》之間尚存在一定區別,使得稅前會計利潤與納稅所得之間存在差異,需要小型企業以及會計人員在實際工作中進行調節,以便小型企業會計工作的順利展開,促進企業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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