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利潤與納稅所得的差異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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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利潤與納稅所得的差異分析
制度》(以下簡稱會計制度)的頒佈實施是我國會計制度改革和過程中的一件大事。它將為規範我國企業會計核算行為,真實、完整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提高企業的會計資訊質量發揮重要作用。與此同時,由於會計制度的變革也必然會使企業會計利潤和企業納稅所得之間產生新的差異。本文擬對此略作。

  一、收入總額構成的差異

  稅法規定納稅人的收入總額包括:生產、經營收入,財產轉讓收入,利息收入,租賃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股息收入,其他收入等內容。其中,納稅人購買國債的利息收入,不計人應納稅所得額;納稅人從其他企業分回的已經繳納所得稅的利潤,其已繳納的稅額可予以調整;納稅人來源於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款,准予在彙總納稅時,在其應納稅額中予以調整。

  而在會計制度中,收人是指企業在銷售商品、提供勞務及讓渡資產使用權等日常活動中所形成的利益的總流人,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也就是說。會計核算中關注的是“經濟利益的總流人”。可見,會計上的“收入”要比稅法中的“收入”包含更多的內容。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會計制度對於收入的確認標準有了新的界定,企業應當根據收人的性質,按照收入確認的原則,合理地確認和計量各項收入。

  二、費用專案扣除範圍的差異

  根據稅法的規定,企業在應納稅所得額時,有一些專案是不得扣除的,比如資本性支出,無形資產受讓、開發支出,違法經營的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等等。

  而企業在計算會計利潤時,除了資本性支出、無形資產受讓支出或開發支出、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有賠償的部分等專案不得扣除外,稅法中規定的其他摯用支出專案都是可以據實列支的。

  比如,根據稅法規定,存貨跌價準備金、短期投資跌價準備金、長期投資減值準備金、風險準備基金(包括投資風險準備基金),以及國家稅收法規規定可提取的準備金之外任何形式的準備金不得扣除。也就是說,相對於會計制度所規定的八項資產減值準備,除了存貨跌價準備金、短期投資跌價準備金、長期投資減值準備金之外,稅法還沒有對其他減值準備做出進一步明確的規定。而在會計制度中,企業計提八項資產減值準備的費用是要全部計人當期損益的。

  三、費用專案扣除標準的差異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有些准予扣除的專案是按照規定的範圍、標準扣除。比如:納稅人向非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納稅人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納稅人的職工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經費;納稅人用於公益、救濟性的捐贈;納稅人按國家有關規定上交的各類保險基金和統籌基金;廣告費、業務宣傳費、業務招待費等。

  而在計算會計利潤時,上述費用專案通常都是按照實際發生的數額全額扣除的。其中,企業的對外捐贈也不論是否公益、救濟性捐贈,都列作費用支出。會計制度也不再統一規定職工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的計提比例。這樣,在企業實務中就可能會出現該類專案在會計利潤和納稅所得計算中扣除數額不一致的情況。

  四、固定資產折舊政策規定的差異

  稅法和會計制度對固定資產折舊的範圍、等內容都有規定。但是,在具體規定上,兩者之間卻存在較大差異。

  比如,在對“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範圍的規定上,稅法除了作出與會計制度中的有關條款一致的規定之外,還進一步明確:按照規定提取維檢費的固定資產;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資產;破產、關停企業的固定資產;已出售給職工個人的住房和出租給職工個人且租金收入未計入收入總額而納人週轉金的住房;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財政部規定的其他不得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不得提取折舊。

  再如,稅法規定固定資產的預計殘值比例在原價的5%以內,由企業自行確定;由於情況特殊,需調整殘值比例的,應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對於固定資產的最低折舊年限,稅法也有明確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