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制定我國所得稅會計準則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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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制定我國所得稅會計準則的原則
隨著我國稅制改革和制度改革的深入,稅法與會計準則之間的差異逐漸加大,應稅所得和會計收益之間的差異也愈來愈大,因而所得稅會計越來越受到了人們的關注。必須制定一項專門的具體輿論準則以便對所得稅會計加以規範已經成為我國會計界和實務界的共識。但是,制定會計準則是一項十分複雜的系統工程,它不僅受到會計理論和會計實踐的,還受到各種環境因素的制約。所得稅會計準則的制定也不例外。只有明確了制定該項輿論準則應遵循的基本原則,並處理好相關原則之間的關係,才能保證該項會計準則的性、實用性和目的性。筆者認為,我國所得稅會計準則的制定,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有用性原則  會計準則作為濃縮會計理論的實務規範,理應反映會計的科學成果。在有多種會計處理可供選擇時,應首先考慮能提供對於利益相關者的決策最為有用資訊的方法。如準則在規定允許採用所得稅會計核算方法時,應首先考慮所提供的會計資訊相關性和可靠性都較強的債務法,至於應付稅款法和遞延法則應予限制或禁止採用。  二、系統完整原則  這項原則有三個層次的要求:第一,所得稅會計準則應與《會計準則》和現行統一會計制度以及其它具體會計準則相配套、相協調;第二,所得稅會計準則本身的結構層次應嚴密完整;第三,所得稅準則所包含的應全面、具體。這就要求我們在制定所得稅會計準則時,必須做到:第一,所得稅會計準則應遵循《企業會計準則》和統一會計制度中關於財務會計基本目標、基本假設、基本要素以及確認、計量、記錄、披露等方面的界定和規範,同時也要包括暗含於已頒佈具體輿論準則中的“定義———目標———確認———計量———記錄———披露”的理論框架;第二,按稅收法規則和會計準則,所有可能產生的時間性差異的會計處理均能在所得稅會計準則中找到相應規範和指導。為此,準則中應列舉典型的時間性差異及其會計處理方法。理論和舉例說明的有機結合將有助於準則使用者對準則的理解和有效。  三、“接軌國際”原則  隨著我國對外開放步伐的加快,國際資本流動包括我國企業涉外經營的規模迅速擴大。所得稅作為企業現金流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相關資訊必將成為各利益相關方決策的重要依據,因此所得稅會計準則的制定應當服務於這種資訊需求國際化的趨勢,向國際慣例靠攏,儘可能在更廣闊的範圍內得到國際認可。但是,的關鍵在於應以國際上哪一個準則作為主要參考物?很顯然,“國際會計準則”為我國提供了一個參考模式,但這並不等於該準則就能代表國際慣例。據有關資料顯示,在所有對所得稅會計核算進行規範的國家中,除美國外,幾乎沒有第二個國家將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正式寫入準則,被大多數國家普遍接受並認可的仍然是遞延法和損益表債務法。由於美國的所得稅會計準則存在明顯有別於我國的特殊會計環境中,它的一些理論和方法在我國可能是不適用的,因此在制定我國所得稅會計準則的過程中,決不能完全照搬美國所得稅會計準則,視美國會計準則為“聖經”、基本上以美國準則為藍本而制定的國際會計準則。但這並不等於不能以其為理論研究的主要物件及推薦有條件的企業試用,從中吸收其科學合理的核心及積累實務工作的經驗。總之一句話,在制定所得稅會計準則時,能夠與國際接軌的儘量接軌,不能完全接軌的暫時區別對待,待條件成熟時再逐步接軌,但必須緊盯人家的動態。  四、立足國情原則  這項原則就是要求在制定所得稅準則時,要充分考慮我國的實際情況,要立足於我國的所得稅會計環境,包括稅收法規與會計準則的分離程度、多種成份並存的經濟體制、會計資訊提供者與使用者的水平、會計實務操作的具體情況等。這些因素對制定我國所得稅會計準則的是錯綜複雜而又非常關鍵的。對於構建所得稅會計準則來說,就我國的情況來看,稅法對所得稅會計準則的影響尤為突出,必須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