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議新債務重組準則

才智咖 人氣:3.12W
小議新債務重組準則
摘 要:2000年12月財政部對《準則-債務重組》進行了修訂,修訂後的新準則在債務重組的定義、方式,債權人和債務人的會計處理等方面都有較大的變化。新的債務重組準則極大的規範了企業的債務重組行為,防止了企業借重組之機操縱利潤、粉飾會計報表。但其在執行過程中也還存在一些,如放棄使用“公允價值”計量是否合適,修改償債條件後判斷債權人是否作出了讓步時需不需要考慮貨幣的時間價值等。本文就存在的這些問題進行了探討,並提出了相應的建議。
  關鍵詞:債務重組 公允價值 現值
  
  Abstract: Ministry of Finance revised the Accounting Standard for Business Enterprises:debt reorganisation in December,2000. New standard revised has great changes on the definition and way of debt reorganisation, and accounting treatment of creditor and debtor. New debt reorganisation standard standardizes debt reorganisation action of enterprise,avoid enterprise manipulating earnings and window-dressing accounting statement while reorganising. It still has some questions during execution course, for example, whethe it is suitable or not for giving up “fair value” measurement, and whether it is necessary or not that creditor considers time value of money judging compromise of creditor after revising debt repayment condition, and so on. This article explored these questions and put forward to some corresponding suggestions.
  Key words: debt reorganisation fair value present worth
  
  1998年6月,財政部發布了《企業會計準則??債務重組》(以下簡稱“舊準則” ),並於1999年1月1日起實施。該準則對規範我國企業的債務重組行為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具體執行過程中仍存在一些問題,如債務人借債務重組操縱利潤等。針對這些問題,財政部對該準則進行了修訂,於2001年1月釋出了修訂後的《企業會計準則??債務重組》(以下簡稱“新準則” )。新準則的實施增強了企業經營狀況的真實性及會計報表的真實性、可靠性,也極大地規範了企業的債務重組行為。
  1、新舊準則的比較
  1、債務重組的定義與方式。舊準則中將債務重組定義為:“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讓步的事項”。它強調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和債權人作出讓步,而新準則中不再強調這兩點。新準則將債務重組定義為:“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法院的裁決同意債務人修改債務條件的事項”,即不管債務人是否處於財務困難,還是處於清算或改組狀態,也不管債權人是否作出了讓步,只要修改了債務條件的,都應視作債務重組。這就擴大了債務重組的範圍,與澳大利亞會計指南第11號對債務重組的定義是一致的,基本上屬於廣義的債務重組。由於債務重組定義的範圍擴大了,隨之重組的方式也有所改變:一是將舊準則中的“以資產清償債務”方式拆分成了“以低於債務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債務”和“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用於償債的非現金資產的價值可以低於也可以高於債務的賬面價值;二是在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這一方式上,除了舊準則中的“延長債務期限並減少債務本金或減少債務利息或免去應付未付利息”之外,還增加了“延長債務期限、延長債務期限並加收利息”等方式,這也體現了債務重組中,債權人並不一定要作出讓步的特點。
  2、債務人的會計處理。舊準則中,債務人在債務重組中因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大於其轉讓的資產價值或將來應付金額的差額均確認為債務重組收益,計入“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收益”中。一些虧損的上市公司就利用債務重組獲取額外的重組收益及鉅額利潤,以使虧損減小或是扭虧為盈,維持報表利潤,使會計報表不真實。因此,新準則中對這點進行了修改,規定債務人因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大於其轉讓的資產價值或將來應付金額的差額全部計入“資本公積”,不再確認為債務重組收益。這樣,債務人就不可能通過債務重組獲取鉅額利潤,粉飾會計報表。如鄭百文重組案中,債權人信達公司與債務人鄭百文在重組協議中免除了其1.5億元的債務。若按舊準則,1.5億元則可全部確認為債務重組收益,將對利潤產生重大,誤導投資者和報表使用者。於是財政部明令鄭百文不能將1.5億元確認為收益。按新準則規定,全部計入資本公積。這樣一來,鄭百文將得不到任何重組收益。此外,舊準則中,債務人在債務重組中只會產生重組收益,不會發生損失,因此不必做債務重組損失的會計處理。而在新準則中,由於除了債權人讓步的債務重組,還有正常情況下的債務重組,所以債務人有可能發生債務重組損失,發生的重組損失計入“營業外支出??債務重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