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重組中會計與稅務處理的不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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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重組中會計與稅務處理的不同點
一、以低於債務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債務時處理的不同

  現行《制度》、《企業會計準則——債務重組》規定,債務人以低於債務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債務時,債務人應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支付現金之間的差額確認為資本公積;債權人應將債權的賬面價值與收到的現金之間差額確認為當期損失,計入營業外支出。而《企業債務重組所得稅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債務人應將重組債務的計稅成本與支付的現金金額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所得,計入企業當期應納稅所得中;債權人應將重組債權的計稅成本與收到的現金之間差額確認為當期債務重組損失,衝減應納稅所得。

  [例1]A公司2002年3月10日銷售一批產品給B公司,不含稅收入100000元,增值稅率17%,按合同規定,B公司應於2002年8月10日前付款。由於B公司發生財務危機,無法履行合同,雙方協議於2002年11月10日重組。協議規定A公司同意減免B公司30000元,餘額B公司立即用現金償還,則2002年11月相關業務處理如下:(1)債務人B公司會計上確認的資本公積為30000元(117000-87000);稅務處理時,B公司於2002年11月10日確認債務重組所得,在申報2002年度所得稅時,調增應納稅所得額30000元。(2)債權人A公司會計確認重組損失為30000元;稅務上確認其債務重組損失,調減2002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0000元。

  二、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時處理的不同

  1、債務人的會計與稅務處理。現行制度、準則規定,以非現金資產清償某項債務的,債務人應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轉讓的非現金資產賬面價值和相關稅費之和的差額,確認為資本公積或當期損失。而《辦法》則規定,債務人應將重組債務的計稅成本與支付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包括與轉讓非現金資產相關稅費)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所得,計入企業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中。若債務人債務重組所得數額較大,一次性納稅確有困難的,經稅務機關核准,可在不超過5個納稅年度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同時規定,除企業改組或清算另有規定外,應分解為按公允價值轉讓非現金資產,再以與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相當金額償還債務兩項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債務人應將轉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差額於當期確認有關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因此,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抵償債務應“視同銷售”,按照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扣除其賬面價值的差額(轉讓所得或損失)調整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同時,對於債務人會計處理中確認的債務重組損失不能在稅前扣除,而應從稅務角度確認債務重組收益,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2.債權人的會計與稅務處理。制度、準則規定,以非現金資產方式清償債務的,債權人應將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作為受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入賬價值。而《辦法》則規定,債權人應將重組債權的計稅成本與收到的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之間差額確認為當期債務重組損失,衝減應納稅所得額。同時規定,債權人取得的非現金資產,應當按照有關資產的公允價值(包括與轉讓資產有關的稅費)確定其計稅成本,據以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固定資產折舊費用、無形資產攤銷費用或結轉商品銷售成本等。

  [例2]A公司於2002年1月1日銷售一批產品給B公司,價值500000元(含增值稅),B公司發生財務危機,短期內不能付款。2002年4月10日經協商,A公司同意B公司以一批產品償還債務,該批產品賬面價值400000元,該批產品公允價值450000元(不含增值稅),計稅價等於公允價,增值稅率17%,A公司對該項應收賬款計提壞賬準備20000元。末發生其他稅費。相關處理如下:

  (1)債務人B公司的會計處理為,確認資本公積23500元(500000-400000-450000×17%),系由於產品轉讓所得50000元(450000-400000)與債務重組損失26500元(450000×1.17-500000)相抵銷的結果。而在稅務處理上,應調增2002年度應納稅所得額50000元(資產轉讓所得),其調整的應納稅所得額不是會計上確認的資本公積23500元,因為按稅務規定債務人發生重組損失26500元(450000×1.17-500000)不得在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