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險分出業務債權債務會計處理淺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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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論文

再保險合同是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簽訂的合同,1方為再保險分出入,1方為再保險分人人。在實際操作中,分出入和分人人依據分保業務賬單履行再保險合同約定、辦理再保險業務和進行再保險資金結算。分保業務賬單1般由分出入依據再保險合同按季度編制,經分人人確認後,按分保業務賬單上各項應收應付款項相抵後的淨額,向分人人結算分保業務款項。賬單中的“應付你/我方餘額”是賬單借、貸方金額合計的差額。再保險合同的會計核算辦法有預估法和賬單法。在預估法下,分出業務的相關收入、費用在實際發生時確認;在賬單法下,分出業務的收入、費用在收到經分人人認可的賬單時確認。新準則實施之前,我國再保險會計實務採用賬單法;新準則要求對再保險分出業務採用預估法處理。但不論採用賬單法還是預估法,分出入和分人人均要依據再保險合同,通過分保業務賬單的形式,按照差額結算分保業務款項。 


  《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2006》規定,應收分保賬款核算企業從事再保險業務應收取的款項,應付分保賬款核算企業從事再保險業務應付未付的款項。企業在確認原保險合同保費收入的當期,按相關再保險合同約定,計算應向再保險分人人攤回的分保費用,借記“應收分保賬款”,貸記“攤回分保費用”。在確定支付賠付款項金額或實際發生理賠費用而衝減原保險合同相應準備金的當期,按相關再保險合同約定,計算應向再保險分人人攤回的賠付成本金額,借記“應收分保賬款”,貸記“攤回賠付支出”。在確認原保險合同保費收入的當期,按相關再保險合同約定計算確定的分出保費金額,借記“分出保費”,貸記“應付分保賬款”。在會計核算中,對於同1張分保業務賬單,應針對賬單中的借、貸方專案分別製作記賬憑證,並按借、貸方金額合計分別在不同的記賬憑證中記“應收分保賬款”、“應付分保賬款”,而不能合併製作1張記賬憑證、按照結算差額記“應收分保賬款”或“應付分保賬款”。 

  《企業會計準則第26號——再保險合同會計準則》規定,保險人應在資產負債表中單獨列示與再保險合同有關的應收分保賬款和應付分保賬款。準則及指南未對該兩個報表專案的內容作出具體規定。參照《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06》,“應收分保賬款”反映企業期末持有的相應資產的實際價值,應根據“應收分保賬款”科目期末借方餘額,減去“壞賬準備”所屬相關明細科目期末餘額後的金額填列:“應付分保賬款”反映企業從事再保險業務應向再保險分出入或再保險分人人支付但尚未支付的款項,應根據“應付分保賬款”科目期末餘額貸方餘額填列。報表中的應收/應付分保賬款,直接按照相應的會計科目餘額和備抵科目餘額分析填列,體現的是應收/應付分保賬款的賬面價值。 

  再保險分出業務下債權債務會計處理具有以下特點:1是分保業務賬單中的各個專案緊密聯絡,不可分割。1方面,分出保費和攤回分保費用之間具有直接的比例計算關係,按照再保險合同的相關條款,攤回分保費用體現為分出保費的1定百分比;另1方面,再保險合同體現的是再保險分人人與分出入共擔風險、共享收益的關係,分出入在分出保費的同時也要向分人人攤回賠付支出和攤回分保費用。在再保險合同的約束下,分出入不因按照原保險合同收取保費而擔負向分人人支付獨立的應付分保賬款的義務,也不因原保險合同項下發生賠付而享有向分人人收取獨立的應收分保賬款的權利。責任與義務應合併體現為1項經濟行為,即按照分保業務賬單計算的借貸方差額,再保險分出入和分人人按期1次性結算分保業務款項。2是分別核算賬單的借方專案和貸方專案不能直接反映債權債務關係。目前再保險業務的通行做法是在再保險合同中約定,由再保險分出人主動向分人人出具分保業務賬單,並定期按照賬單差額結算。分保業務賬單中的專案明確顯示,債權債務的惟1體現是借貸方軋差後的'淨額,而不是分別指向借方金額構成的債權和貸方金額構成的債務。再保險合同關於差額結算的條款也對此予以支援。3是按會計科目餘額直接列示報表專案影響資產負債表披露資料的真實性。在按照《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2006》分別對分保業務賬單的借貸方專案進行會計核算的情況下,如果在報表中按照科目餘額列示應收/應付分,保賬款,則報表資料不能直接反映分保業務賬單中的債權或債務,導致虛增資產或虛增負債,並對分出入的資產結構、負債結構以及相關財務比率分析結果的真實性產生負面影響,不利於會計資訊使用者作出準確判斷。 

  為了使會計資料能夠更加準確地反映再保險分出業務下債權債務的真實情況,筆者建議按以下方式處理。首先,按照分保業務賬單的借貸方專案分別核算,報表專案則按科目餘額分析填列。嚴格遵循《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2006》對應收/應付分保賬款會計科目使用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使分保業務賬單上每1項由於再保險業務導致的損益都在對方科目上體現為1項資產或負債,但報表列示則按照應收分保賬款和應付分保賬款的賬面價值分析軋差填列。如果再保險分出入直接面對多家再保險分人人或者再保險經紀公司,則可在明細科目或核算專案上採用適當的技術處理,達到會計核算資料支援報表專案資料的目的。其次,按照分保業務賬單借貸方差額合併進行會計核算,應收分保賬款和應付分保賬款會計科目餘額直接反映分保業務賬單所對應的債權債務金額,報表列示則直接按照應收/應付分保賬款會計科目及相關備抵科目餘額分析填列。這樣能使報表上的應收/應付分保賬款直接體現分保業務賬單所對應的債權債務關係,客觀、真實地反映再保險業務,有利於會計資訊使用者做出更加準確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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