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應收債權出售的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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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應收債權出售的會計處理
規範銀行等機構之間從事的融資業務的核算,財政部發布了《關於企業與銀行等金融機構之間從事應收債權融資等有關業務會計處理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明確規定:對於有明確的證據表明有關交易事項滿足銷售確認條件,如與應收債權有關的風險、報酬實質上已經發生轉移等,應按照出售應收債權處理,並確認相關損益。否則,應作為以應收債權為質押取得的借款進行會計處理。但在實務中如何操作仍然是一個,通過對《暫行規定》的,筆者嘗試對應收債權出售的'融資情形進行並舉例予以說明。

  一、不附追索權的應收債權出售的會計處理

  根據企業、債務人及銀行之間的應收債權出售協議不附有追索權的,即在所售應收債權到期無法收回時,銀行等金融機構不能夠向出售應收債權的企業進行追償,所售應收債權的風險完全由銀行等金融機構承擔。其會計處理如下:

  1、出售時,根據協議企業可作如下會計處理:

  借:銀行存款(按協議企業從銀行實際取得的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