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險公司共保業務會計處理分析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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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保業務保費收入確認分析

財產保險公司共保業務會計處理分析論文

業務實踐中,保費收取一般由主承保人統一向投保人或者代表投保人利益的保險經紀公司收取。同時,按照發票相關管理辦法的要求,發票的開具原則上要與資金流的方向一致,即主承保方向投保人出具發票,其他共保方向主承保方出具發票。按照保險合同成立條件及保費收入確認的時點、金額確認並依據權責發生制原則記載會計分錄。1.主承保方應當根據實際收到投保人或經紀公司支付的保費後借記“銀行存款”等;根據應承擔保險份額貸記“保險業務收入”,剩餘的代非主承保方收取的保費貸記“其他應付款/代收共保保費/XXX公司”。涉及到保費分期的,主承保人應當在收到首期保費後借記“銀行存款”,剩餘期間的份額內應收保費借記“應收保費/分期付款應收保費”;根據保險合同確定的份額內各期應收保費總額貸記“保險業務收入”,代非主承保方收取的首期保費金額貸記“其他應付款/代收共保保費/XXX公司”。主承保方依據各共同保險人承擔的.保險比例劃出代收保費後應當借記“其他應付款/代收共保保費/XXX公司”,貸記“銀行存款”等。2.非主承保方根據實際收到的份額內保費確認保險業務收入。涉及保費分期的,非主承保人應當在收到首期保費後借記“銀行存款”,剩餘期間份額內應收保費借記“應收保費/分期付款應收保費”;同時根據保險合同確定的份額內各期應收保費總額貸記“保險業務收入”。

二、共保業務中的保單費用確認分析

保單費用一般包括經紀費、出單費、營業稅金、諮詢及防災防損費等,應當依據共保承保比例及權責發生制等要求據實入賬確認。

(一)共保經紀費業務處理

一般情況下,大型財產保險的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會委託專業的保險經紀公司為其擬訂投保方案、辦理投保手續、協助索賠,或者為其提供防災防損、風險評估、風險管理諮詢服務等保險中介服務。保險經紀人則基於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相應中介服務,並依法收取相關經紀費佣金。這是共保業務中經紀費支出發生的主要內容。目前保險經紀費的主要結算形式分為主承保統一結算及各共保方單獨結算兩種,同時嚴格禁止與保費軋差後淨費結算。票據開具與資金流的方向一致。即主承保方統一向保險經紀公司支付經紀費同時,保險經紀公司統一向主承保方開具全額經紀費發票。非主承保方向主承保方支付保險經紀費時,由主承保方向其他共保方出具經紀費發票。按照保險行業的相關規定,主承保方出具經紀費發票不符合相關制度規定,但是由主承保方負責相關資金的統一收付已成為該型別業務處理的行業慣例,我們按照事實重於形式的原則,也基於發票及行業合規要求,可在保險經紀公司統一出具發票時提供列示各共保方經紀費比例金額的詳細發票明細單給主承保方;主承保方在收取代付的各承保方經紀費時提供相關影印件、收款收據、分割單等。主承保人與非主承保人依據權責發生制及與保費收入相關性原則記載會計分錄。

1.主承保方應當根據實際支付經紀公司經紀費後借記“保險業務手續費及佣金支出”,貸記“銀行存款”。主承保方根據份額內承擔經紀費借記“保險業務手續費及佣金支出”,代其他共保方支付的經紀費借記“其他應收款/代付共保經紀費/XXX公司”;實際支付金額貸記“銀行存款”。涉及到保費分期的,在支付首期保費相關經紀費後,將份額內各期保費對應經紀費總額借記“保險業務手續費及佣金支出”,代其他共保方支付的首期經紀費借記“其他應收款/代付共保經紀費/XXX公司”;按照實際支付金額貸記“銀行存款”等,剩餘期間份額內應收保費對應經紀費貸記“應付手續費/分期付款應付手續費”。收到非主承保方划來經紀費時借記“銀行存款”等,貸記“其他應收款/代付共保經紀費/XXX公司”。

2.非主承保方應當根據所承擔份額保費支付對應經紀費。涉及到保費分期的,非主承保人應當在支付首期保費時將份額內各期保費對應經紀費總額借“保險業務手續費及佣金支出”;按照實際支付金額貸記“銀行存款”等,剩餘期間份額內應收保費對應經紀費貸記“應付手續費/分期付款應付手續費”。

(二)共保出單費業務處理

一般共保協議中,主承保人會向非主承保方收取一定比例的出單費,用於保單出單列印,與經紀公司、投保人日常業務交流中的相關費用支出項等。按照權責發生制核算要求,在主承保方向非主承保提供出單費發票並收取相關款項後確認相關收入、費用。主承保方出具出單費發票後應當貸記“其他業務收入”,只有在實際發生相關出單費用支出時借記相關“營業費用”科目。這種收支兩條線的會計處理模式更加及時準確的反映出經濟業務實質。非主承保方收到出單費發票後借記“營業費用”等科目。

(三)共保業務營業稅金處理

通常情況下,會計處理和稅法規定的保險業務收入確認是一致的,按照相關性原則共保業務的營業稅金計提與保險業務收入完全配比,各共同保險人按照各險種份額內保費收入確認的期間、金額,根據營業稅相關稅收政策比例自行計提和繳納。不按照一般意義上的“以票定稅”計提和繳納,考慮經濟效益原則,也不採用主承保代繳和劃收等方式處理。

(四)共保業務諮詢及防災防損費業務處理

按照共保協議約定,主承保人或者經紀公司會按被保險人的要求,組織專業機構為其提供保險諮詢服務或防災防損服務。該類服務按照共保原則需要各共同保險人按照共保業務比例承擔。在實際諮詢或防災防損發生時,由專業服務機構按比例出具發票劃分至各共保方,由各共保方憑藉相關票據分別支付確認相關費用,借記“營業費用出單費或防災防損費”,涉及代收代付的各共保方之間進行相關資金劃轉。

(五)共保業務退保費業務處理

涉及到保險合同提前解除的,共保業務投保人依據保險合同約定,提出退保要求時,由主承保人依據合同自行處理,並將有關業務處理單據副本遞交非主承保人,非主承保人依據承保比例向主承保人劃付應退保險費及相關費用等,按原保險合同約定計算確定的應退還投保人的金額,借記“保險業務收入”,貸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具體情況下的會計業務處理與上述相關處理形式類同,會計處理方向相反,不再贅述。目前,財產保險共保實務中常遇到的會計處理情況基本上為以上幾種,但由於各公司具體業務流程、管理水平及會計二級明細科目設定等不同,會計業務處理上會有細微差別,只要掌握了這些會計業務處理的相通原則,通過對業務情形的層層分離,必定能找到科學、合規、準確的會計處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