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的企業所得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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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的企業所得稅處理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公司繳納保險保障基金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36號)規定,為有效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保障保單持有人的利益,現對保險公司按照《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規定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明確如下:(一)保險公司按下列規定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准予據實稅前扣除1.財產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和短期健康保險業務,不得超過自留保費的`1%;2.有保證利率的長期人壽保險和長期健康保險,不得超過自留保費的0.15%;3.無保證利率的長期人壽保險和長期健康保險,不得超過自留保費的0.05%;4.其他保險業務不得超過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比例。

(二)保險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不得在稅前扣除1.財產保險公司、綜合再保險公司和財產再保險公司的保險保障基金餘額達到公司總資產6%的;2.人壽保險公司、健康保險公司和人壽再保險公司的保險保障基金餘額達到公司總資產1%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