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投資業務的所得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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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投資業務的所得稅處理
隨著主義市場體制的初步確立,作為市場經濟的主體之一,其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經營體制也日益完善。為增強競爭能力,並求得長期穩定,企業必須尋求多元化經營。適時進行投資活動是企業經營多元化的重要手段之一,投資已成為許多企業特別是投資性企業的非常重要的資產。

  為規範企業投資的核算,財政部於1998年頒佈了《企業會計準則-投資》,2001年2月修改。1994年新稅制實施以來,一系列有關投資的稅務處理和投資所得的所得稅政策也相繼出臺。由於所得稅法與會計制度的目的不同,在投資收益的確認時間、分類等方面存在明顯差異,導致投資會計成本與計稅成本不盡一致。本文將通過投資業務所得稅與會計處理的異同,對投資業務的所得稅處理進行詳細講解。

  一、投資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的比較

  投資是投資方企業為獲取股利,實現資本增值,或者為了改善貿易關係等其他利益,用所持有的資產與被投資企業或單位(簡稱“被投資單位”)相交換而取得的資產。

  廣義的投資包括債權性投資和權益性投資。一般來說,債權性投資是指投資方與被投資方簽署了表明債權債務關係的合同或協議,規定有明確的到期日,被投資方必須在到期日或之前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的投資。權益性投資則是指債權性投資以外的投資。一項投資是權益性投資還是債權性投資,稅務機關有權根據納稅人的合同或協議的有關條款、投資雙方的目的、投資雙方的關係、投資方參與被投資方管理的程度、被投資方的資本結構、投資的風險性質、投資的使用範圍、投資的清償順序等情況,本著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具體確定。

  以上是有關投資的一些基本概念。下面再來看企業投資的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都有哪些不同之處:

  (一)所得稅處理將投資收益區分為股息利息和投資轉讓所得

  在企業財務會計制度中,企業的全部投資所得,不論是投資的持有收益,還是投資的處置收益一般都在“投資收益”賬戶中反映。而根據所得稅法的規定,企業的投資收益應分為股息利息和投資轉讓所得。

  就債權性投資而言,企業持有國債的利息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轉讓國債的處置收益則應併入應納稅所得繳納所得稅。

  企業權益性投資的持有收益(即股息性所得)與處置收益(資本利得性質)的稅收處理也不相同。企業處置權益性投資的轉讓所得,應全額併入企業應納稅所得中。而股息所得是投資方企業從被投資企業的稅後利潤(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盈餘公積)中分配取得的,屬於已徵收過企業所得稅的稅後所得,原則上應避免重複徵稅。按現行政策規定,只對非因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而從低稅率地區分回的股息性所得,補繳差別稅率部分的企業所得稅。需要注意的是,在1998年度以前,企業的股息所得是從應納稅所得中分離出來,單獨補稅的,從1999年度開始,根據新修改的納稅申報表的要求,股息性所得應與其他應納稅所得合併計算。企業取得的股息性所得應按規定還原為稅前所得,然後採用抵免法確定應補稅額。

  另外,被投資單位發生虧損,投資企業按“權益法”確認的投資損失和投資企業轉讓處置投資發生的損失,稅收處理也不相同。被投資企業發生的虧損,只能由本企業用以後年度實現的所得彌補,不能用於衝減投資方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企業長期股權投資採用權益法核算,被投資單位發生虧損,在會計期末自動確認的投資損失,在申報納稅時要進行納稅調整。但是,企業轉讓處置(包括清算時)投資發生的投資轉讓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但在每一納稅年度扣除的股權投資損失,不得超過當年實現的股權投資收益和投資轉讓所得,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二)稅收法規與財務會計制度對投資收益確認時間和金額的規定不同

  債權投資收益確認的時間和金額,所得稅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基本相同。企業持有債權投資,除國債外,必須根據權責發生制原則按期確認應計利息收入,加上當期的折價攤銷數(或減去當期溢價攤銷數),長期債權投資還要減去相關費用攤銷數後的餘額,確認為當期持有債權投資的投資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