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政策

才智咖 人氣:9.61K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企業的重組活躍,企業重組所得稅的處理在政策上有了明確的規範,下面是小編蒐集整理的一篇探究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政策的論文範文,供大家閱讀檢視。

探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政策

摘要:目前,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企業重組成為調整和優化經濟結構的核心組成部分,是企業提高競爭力的重要措施和手段。本文將針對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進行探討。

關鍵詞:企業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問題

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市場競爭日益激烈,企業為了提高市場競爭力和經濟效益,往往會通過對企業經濟結構、法律形式、債務重組、股權收購、資產收購、合併及分立等方式進行重組,企業所得稅在重組過程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一、企業各項重組業務享受特殊性稅務處理方式的判斷標準

企業在進行債務重組時確認的應納稅所得額佔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一半以上的,可在5個納稅年度對該應納稅所得額進行均勻分攤;對於企業發生債轉股的,債務清償的所得或損失暫不確認,股權的投資計算將按照原債權的計稅基礎確定,其他所得稅的有關事項保持不變。

在企業的股權收購中,收購的股權不能低於被收購企業股權的75%,且收購時發生的股權支付金額不能低於交易支付額的85%。

在企業發生資產收購業務時,收購的資產比例必須要達到轉讓企業全部資產的75%,且該資產收購業務中的股權支付金額不小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

企業合併發生時,企業股東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必須要達到交易支付總額的85%,並且在同一控制下不需要對被合併企業支付對價的企業合併。

企業發生分立業務時,被分立企業所有股東不改變原分立企業的股權持有比例,分立和被分立企業保持原來的實質經營活動,且被分立企業股東在分立發生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比例要達到分立交易支付總額的'85%。

二、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在企業重組過程中通常涉及到大規模的鉅額資產及重要的商業機密,為確保商業機密不被洩露,通常重組業務採取封閉的處理方式。但企業如果對重組業務所得稅政策理解不當,發出錯誤決策,將會對整個重組交易造成重大影響。從當前企業重組業務所得稅政策執行情況來看,企業對重組業務所得稅政策的理解還存在一些疑問,造成執行過程中存在偏差。主要表現在:

(一)商業目的判定標準不明確

由於企業重組稅務處理存在特殊性,在實際上會減少、免除或推遲繳納稅款。所以“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的規定會使稅務機關在執行政策過程中無所適從。

(二)“控股企業”概念不全

國稅總局4號公告中指出,控股企業是指由本企業直接持有股份的企業。控股與直接持有股份是兩個完全不同概念,控股在企業經營控股權上有一定要求,直接持有股份表述則拓寬了“控股企業”概念的外延,對企業重組業務的特殊性稅務處理降低了要求,所以,在控股企業的評判還需要在直接持有股份的基礎外加其他的判定標準。

(三)資產收購中關於實質性經營資產等的概念不明確

資產收購是指一家企業(受讓企業)購買另一家企業(轉讓企業)實質經營性資產的交易。受讓企業支付對價的形式包括股權支付、非股權支付或兩者的組合。財稅[2009]29號文對於資產收購的標的是資產還是淨資產沒有明確規定,如果僅指資產總額,則所承擔的負債屬於非股權支付,如果是指淨資產則所承擔的負債不屬於非股權支付,導致企業在判斷是否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時,對於股權支付金額的確認出現兩種不同計算方式。從現實操作中來看,資產收購、股權收購、吸收合併這三種資產重組方式在本質上是一樣的,都是以對方淨資產作為標的物,從而達到資本擴張的目的,而且以淨資產作為資產收購標的更符合59號檔案所蘊含的稅法原理。國稅總局2010年4號公告對實質經營性資產雖然作了補充說明,指出實質性經營資產是指企業用於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與產生經營收入直接相關的資產,包括經營所用各類資產、企業擁有的商業資訊和技術、經營活動產生的應收款項、投資資產等,但該定義仍然很含糊。

(四)股權收購中被收購企業的股權比例及資產收購中受讓資產的比例計算存在疑議

29號文中中規定:股權收購中收購企業購買的股權不低於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75%,且收購企業在該股權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資產收購中受讓企業收購的資產不低於轉讓企業全部資產的75%,且受讓企業在該資產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的情況下可以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但對於被收購股權(或資產)的比例是以賬面價值比例計算還是以公允價值比例計算,沒有明確。

(五)在控股企業的股權支付下,收購企業計稅基礎的確定與會計核算存在偏差

在29號檔案規定,在收購企業在對被收購企業進行計稅基礎時,必須要確定被收購企業的股權進行計稅確認。以一個案例作為說明:A公司對B公司的股權持有51%,並且作為支付對價,計稅基礎為0.8億元,公允價值為1.5億元,C公司在D公司持有100%的股權,A公司交換C公司的股份。但B公司對D公司持有的股份的計稅基礎為0.7億元,公允價值為1.5億元,而A公司對D公司的持有的股權的計稅基礎為0.7億元,A公司對B公司持有的股權計稅基礎為0.8億元,在這情況下如採用特殊的稅務處理方式,在計稅基礎處理時,A公司是否對0.1億元的損失進行確認?

(六)不規範的重組政策在徵管程式

在對企業的重組業務所得稅的政策執行中,管理上仍存在著許多不規範的現象,嚴重的影響了企業重組業務所得稅的工作效率,在59號檔案第11條規定中明確的規定,企業在對重組業務進行特殊的稅務處理時,必須要符合規定中對相關的特殊的重組業務,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符合各類特殊情況的書面備案資料申請企業的當年所得稅重組業務。在企業未經過書面備案的情況下,一律不給於企業對所得稅進行重組。但在《資產損失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25號公告)的檔案中, 納稅人可以根據實際的企業資產損失,允許企業按照4號公告的要求進行備案,並且進行特殊的企業所稅務重組。所以,在對企業進行所得稅的重組業務時,納稅人因在政策上能夠享受說款的明確標準。但企業在境外的機構的評估報告仍存在著不明確的缺陷。

三、對完善企業重組所得稅政策的建議

(一)進一步細化重組業務所得稅政策操作辦法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市場資本的活躍,各種新穎、大規模的重組案件頻繁出現,企業的重組更為活躍,企業重組所得稅的處理在政策上有了明確的規範,但在具體的實踐操作中仍存在著不少需要完善的問題。稅務機關通過企業實際執行政策情況及深入分析得出的總結,由於存在著大量的專業性概念,需要稅務機關對條款進行細化分解,為基層機關及納稅人提供清晰明瞭的操作指導。根據《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的相關政策操作對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政策進行更具特殊性的稅務處理條件及降低企業重組中的稅務風險的政策。

(二)加大企業管理中的重組業務稅務風險防控能力

從目前我國稅務總局及各級稅務機關對企業管理風險防控體系的建設形式看,重視企業的稅務風險事項,加大企業專業化管理,並嚴格建立稅務風險防控體系,對於企業專業化管理水平的提高具有非常現實的重要意義,國家稅務總局已經出臺了《大企業稅務風險管理指引(試行)》,對企業稅務風險管理體系及重組業務的檢測極為關注。要求各級稅務機關對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政策中所遇到的問題進行嚴格的分析歸納和探討,並研究解決方法,這對於企業做好稅務風險防範工作,提高重組業務稅務風險的防控能力,實現稅務機關對企業管理方面的創新和突破具有重要意義。

(三)加大對企業重組業務的反避稅力度

從我國當前重組業務的企業所得稅政策來看,由於嚴格的限制了重組業務的特殊稅務處理的條件,企業的重組業務避稅活動受到了限制,對真實的商業重組交易雙方享受納稅所得額分期計入等的優惠得到了保護。但目前仍存在著一些引起稅務機關注意的問題,如:在交易的性質判斷上,稅務機關應結合企業報送資料,利用第三方資訊等對企業的交易是否具有商業實質進行明確判斷,提高對企業重組交易商業目的的判斷能力。在交易定價體系上,對於公允價值的取得,在研究通過企業財務資料分析設立合理的比較指標,對同類型企業相似重組業務的定價模式進行比較,還應對中介機構鑑證報告確定企業定價是否公允合理。在跨國重組業務方面,為嚴防企業利用複雜的跨國併購重組交易謀取不正當的稅收利益,需將重組業務稅收政策與國際稅收協定、預提所得稅政策一併研究考慮。

總之,企業重組作為市場競爭的一種策略,不僅可以使企業做大做強,實現規模性擴張,有效地改善企業的經營環境,而且還可以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增強企業的市場競爭力。企業應在重組業務發生時充分運用好企業所得稅處理政策,推進重組業務良性發展,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

參考文獻:

[1]侯平樂.淺析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政策[J].上海國資,2011,6(18):76-78

[2]幸連珠.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研究[J].註冊稅務師,2011,1(15):65-70

[3]陶迎豔.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研究[J].企業研究,2013,5(10):151-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