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搬遷企業所得稅稅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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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關於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1號)規定了企業政策性搬遷企業所得稅相關稅收政策,下面小編蒐集整理的相關政策解讀,歡迎閱讀檢視。

政策性搬遷企業所得稅稅收政策

 一、企業政策性搬遷

企業政策性搬遷,是指由於下列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導下企業進行整體搬遷或部分搬遷。1.國防和外交的需要;2.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的需要;3.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4.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5.由政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企業搬遷符合上述條件,提供相關檔案證明資料後,可適用政策性搬遷的相關企業所得稅政策。政策性搬遷企業應就政策性搬遷過程中涉及的搬遷收入、搬遷支出、搬遷資產稅務處理、搬遷所得等所得稅徵收管理事項,單獨進行稅務管理和核算。

 二、企業政策性搬遷企業所得稅相關政策解讀

(一)完成搬遷年度,對企業搬遷所得進行彙總清算

企業在搬遷期間發生的搬遷收入和搬遷支出,企業的搬遷收入,扣除搬遷支出後的餘額,為企業的搬遷所得。企業搬遷所得可以暫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而在完成搬遷的年度,對搬遷收入和支出進行彙總清算。

1.搬遷完成年度

從搬遷開始,5年內(包括搬遷當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遷的,完成搬遷當年為搬遷年度。搬遷規劃已基本完成,且當年生產經營收入佔規劃搬遷前年度生產經營收入50%以上的,視為已經完成搬遷;從搬遷開始,5年內(包括搬遷當年度)搬遷仍未完成的,搬遷時間滿5年(包括搬遷當年度)的年度為搬遷年度。

如果企業邊搬遷、邊生產的,搬遷年度應從實際開始搬遷的年度計算。

2.企業搬遷所得

企業的搬遷所得,是指企業的搬遷收入,扣除搬遷支出後的餘額。企業應在搬遷完成年度,將搬遷所得計入當年度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

企業的搬遷收入,包括搬遷過程中從政府或其他單位取得的貨幣性和非貨幣性搬遷補償收入,以及本企業搬遷資產處置收入等。(1)遷補償收入,具體包括對被徵用資產價值的補償;因搬遷、安置而給予的補償;對停產停業形成的損失而給予的補償;資產搬遷過程中遭到毀損而取得的保險賠款;其他補償收入。(2)搬遷資產處置收入,是指企業由於搬遷而處置企業各類資產所取得的收入。但不包括企業由於搬遷處置存貨而取得的收入,該部分收入應按正常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進行所得稅處理,不作為企業搬遷收入。

企業的搬遷支出,包括搬遷費用支出以及由於搬遷所發生的企業資產處置支出。(1)搬遷費用支出,是指企業搬遷期間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安置職工實際發生的費用、停工期間支付給職工的工資及福利費、臨時存放搬遷資產而發生的費用、各類資產搬遷安裝費用以及其他與搬遷相關的費用。(2)資產處置支出,是指企業由於搬遷而處置各類資產所發生的支出,包括變賣及處置各類資產的淨值、處置過程中所發生的稅費等支出。

(二)搬遷資產的稅務處理

企業搬遷的資產,分為以下幾種情形分別確定計稅基礎,在以後年度進行折舊或者攤銷。

1. 簡單安裝或不需要安裝即可繼續使用的資產

在該項資產重新投入使用後,就其淨值按《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該資產尚未折舊或攤銷的年限,繼續計提折舊或攤銷。

2. 需要進行大修理後才能重新使用的資產

應就該資產的淨值,加上大修理過程所發生的支出,為該資產的計稅成本。在該項資產重新投入使用後,按該資產尚可使用的年限,計提折舊或攤銷。

3. 企業搬遷中被徵用的土地及其他資產

採取土地置換的,換入土地的.計稅成本按被徵用土地的淨值,以及該換入土地投入使用前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為該換入土地的計稅成本,在該換入土地投入使用後,按《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年限攤銷。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1號明確,企業政策性搬遷被徵用的其他資產,採取資產置換的,也按照土地置換相同的稅務處理。

(三)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1號明確重建或恢復生產過程中購置的各類資產,可作為搬遷支出進行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中原規定,企業發生的購置資產支出,不得從搬遷收入中扣除。購置的資產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計算確定資產的計稅成本及折舊或攤銷年限。

但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釋出後,一些地方稅務機關和企業反映,由於40號公告中規定,對企業用搬遷補償收入購置新資產,不得從搬遷補償收入中扣除,對政府主導的政策性搬遷,原本搬遷補償就很拮据,如果購置資產不允許扣除,這將導致企業資金緊張,影響企業搬遷進度。因此,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1號就40號公告前已經確定的政策性搬遷專案做了政策調整,規定企業政策性搬遷專案凡在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40號公告生效前已經簽訂搬遷協議的,企業重建或恢復生產過程中按規定購置的各類資產,可以作為搬遷支出,從搬遷收入中扣除。

但為了避免企業以後會計年度又對前述資產按照購置成本進行折舊或攤銷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造成重複抵扣。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1號規定購置的各類資產,應剔除該搬遷補償收入後,作為該資產的計稅基數,並按規定計算折舊或費用攤銷。

 三、政府性搬遷企業的納稅申報管理

(一)搬遷開始年度次年的5月31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搬遷相關材料

搬遷開始年度次年的5月31日前,政策性搬遷企業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包括遷出地和遷入地)報送下列政策性搬遷依據、搬遷規劃等相關材料。1.政府搬遷檔案或公告;2.搬遷重置總體規劃;3.拆遷補償協議;4.資產處置計劃;5.其他與搬遷相關的事項。

企業逾期未報的,除特殊原因並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可外,按非政策性搬遷處理,不得使用政策性搬遷企業所得稅政策的相關規定。

(二)搬遷完成當年,報送政策性搬遷清算的相關資料

企業搬遷完成當年,應在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時,同時報送《企業政策性搬遷清算損益表》及相關材料,進行政策性搬遷的彙總清算,搬遷所得計入當年企業應納稅所得額進行納稅。

 小結: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1號中規定的政策性搬遷企業在重建和恢復生產過程中購置的各類資產,可以作為搬遷支出從搬遷收入中扣除。在實踐中,出現了稅務機關和企業就該資產型別發生爭議的情形。華稅律師認為,相關公告中未明確該資產的定義和範疇,應適用上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購置的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投資資產、存貨等,都可以作為搬遷支出從搬遷收入中扣除,稅務機關無權隨意對該規定中的“各類資產”進行限縮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