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六種常見稅務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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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所得稅中常見的稅務處理型別有徵稅處理、遞延處理、免稅處理、不徵稅處理、緩徵處理、分期納稅處理。對此,筆者將逐一做詳細介紹。

 徵稅處理

企業所得稅六種常見稅務處理方式

徵稅處理指納稅人出售資產時按照資產出售收入與出售資產計稅基礎之間的差額確認資產出售收益的稅務處理做法。徵稅處理又可細分為一次性確認收益與分期確認收益兩種具體型別。

一次性確認收益稅務處理方式是指納稅人在出售資產時將資產出售收入與扣除額同時計入出售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中。如A企業擁有一項資產的計稅基礎是100 元,市場價值150元,2015年,該企業按該項資產的市場價值將該項資產出售給B企業,則A企業2015年確認資產出售所得為150-100=50元; B企業確認持有該項資產的計稅基礎是150元。

分期銷售處理指資產出售收益分年度計入應納稅所得稅額。接上例,如果A企業與B企業約定分兩年平均結算,則2015年,A企業確認資產出售收益是 75-50=25元,2016年也確認資產出售收益25元。稅法規定這種稅務處理方式不適用於存貨銷售,或有對價即對賭協議適用的稅務處理方式主要就是這 種。

 遞延處理

遞延處理是指稅法認為納稅人在交易中實現了所得,但依稅法中遞延納稅規則,允許納稅人不確認資產出售所得或損失。如企業合併,稅法認為企業合併是財產交換,但對於符合規定條件的企業合併,稅法允許當事人作遞延納稅處理。

例如,假設T企業股東S持有被合併企業T股權的計稅基礎是100元,T股權的市場價值是150元;T擁有資產的計稅基礎120元,負債賬面價值20元。收購企業P向T股東定向增發股票收購T企業。假設本項交易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具體稅務處理做法:

(1)T股東S的稅收結果:S在本次交易中實現了所得150-100=50元,但按照遞延納稅規則,S可以不確認此次交易所得50元;S按替代法確認 合併中取得的P股權的計稅基礎,合併前,S持有T股權的計稅基礎是100元,合併後,S持有P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也是100元。

(2)T稅收結果:T不需要確認所得與損失。

(3)收購企業P稅收結果:P不需要確認所得或損失,T資產和負債併入P後,P按結轉法加以確認和計量,合併前T持有資產的計稅基礎是120元,合併後P持有這些合併資產的計稅基礎也是120元。T負債的價值也照此類推,原額結轉。

 免稅處理

免稅處理指出售方按一般處理方式確認資產出售所得,然後再通過免稅收入予以衝回或以稅前扣除予以抵回的處理做法。如A企業出售某項稅法規定屬於免稅的 資產,該項資產的計稅基礎是100元,市場價值150元。A企業確認資產出售所得150-100=50元,同時再在納稅申報表調減50元,B企業確認持有 該項資產的計稅基礎為150元。

 不徵稅處理

不徵稅處理指企業收到非股東投入資本的稅務處理方式,典型的情形如政府補助。我國企業所得稅法中的不徵稅收入對應的就是不徵稅處理。把握這種處理做法 的要點是企業取得款項的計稅基礎為零。如果取得的款項是財產,該項財產的計稅基礎記為零;如果取得的款項是現金,用這筆現金購買的財產的`計稅基礎確認為 零,用這筆現金支付費用,這筆費用的扣除額為零。

 緩徵處理

緩徵處理指的是依據稅收徵管法的規定,納稅人因困難等原因,無法繳納到期稅款,經有權機關批准,予以緩徵的稅務處理做法。我國《稅收徵管法》規定的緩徵期為三個月。

分期納稅處理

分期納稅處理指發生了納稅義務,經稅務機關批准,分期進行繳納的稅務處理方式。這種做法是近期才出現的,如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稅務處理、符合一定條件 的債務重組稅務處理、符合一定條件的以資產或股權向境外投資稅務處理等等。這種處理方式實際上和緩徵稅務處理方式類似,但緩徵稅務處理是《徵管法》規定 的,而分期納稅處理是由稅收規範性檔案規定,檔案的法律效力值得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