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企業所得稅的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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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企業所得稅的種類

國營企業所得稅

國營企業所得稅是對國有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徵收的一種稅。是國家參與國有企業利潤分配並直接調節企業利益的一個關鍵性稅種。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在較長一段時間內,國家對國有企業不徵所得稅,而實行國有企業上交利潤的制度。為了理順國家與企業的分配關係,進一步擴大企業的自主權,通過在各地進行“利改稅”試點,於1983年在全國推行第一步“利改稅”,規定自1983年6月1日起對全國大部分國有企業徵收所得稅,徵稅時間從1983年1月1日起計算。第一步 “利改稅”辦法規定,對國有大中型企業徵收55%的所得稅。稅後利潤根據企業的不同情況分別採取遞增包乾、固定比例上交,徵收調節稅、定額上交等辦法。 1984年實行第二步“利改稅”。對國有大中型企業繳納了55%的所得稅後的利潤統一開徵調節稅,設想把國家同國有企業的分配關係完全作為稅收關係固定下來。國務院於1984年9月18日釋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營企業所得稅條例(草案)》和《國營企業調節稅徵收辦法》,對第二步“利改稅”的內容作了具體規定。

國營企業所得稅的設定原則主要有:

(1)兼顧國家、企業、職工三者之間利益關係的原則;

(2)效率與公平兼顧的原則;

(3)便於徵管的原則。國營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是從事工業、商業、交通運輸業、建築安裝業、金融保險業、飲食服務業,以及教育、科研、文化、衛生、物資供銷、城市公用和其他行業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和經營單位。其課稅物件為企業(單位)在納稅年度內從國境內外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其稅率分為兩類,一是國有大中型企業適用55%的比例稅率;一是國營小型企業適用8級超額累進稅率,最低稅率為10%,最高稅率為55%。其徵收方法是實行按年計徵,按日或按旬、月、季預繳,年終彙算清繳,多退少補。稅法規定,對繳納國營企業所得稅有特殊困難的企業,可實行免稅、定期減稅、按一定比率減稅或一次性或定期免稅等項照顧。國營企業所得稅制度的確立是城市經濟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

其意義主要是:

(1)國家與企業的分配關係用法令形式固定下來,企業有依法納稅的責任和義務,使國家財政收入有了法律保證,並能隨著經濟的發展而穩定增長;

(2)企業自身有依法規定的收入來源,隨著生產的發展,企業將從新增加的利潤中得到應有的份額,使企業的責、權、利更好地結合起來;

(3)能更好地發揮稅收的經濟職能,有利於調節生產、流通和分配,加強巨集觀控制和指導。

(4)有利於改進企業管理體制和財政管理體制,減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預,改善企業經營的外部環境。

1994年稅制改革時,本著“公平稅負、促進競爭”的原則,取消了按企業所有制形式設定所得稅的辦法,實行統一的內資企業所得稅制度。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企業或組織,都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企業所得稅實行33%的比例稅率,適當減輕了企業稅負,並簡化了企業所得稅的計算方法。

集體企業所得稅

集體企業所得稅是國家對從事工業、商業、建築安裝業、交通運輸業、服務業和其他行業的集體所有制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徵收的一種稅。集體企業所得稅是由原工商所得稅演變而來的。

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公佈的《工商業稅暫行條例》包括營業稅和所得稅兩部分,規定除國營企業外,所有的工商企業的所得都應繳納所得稅。當時所得稅的納稅人主要是私營企業和城鄉個體工商業戶,集體企業所佔比重很小。為了貫徹國家對資本主義工商業利用、限制、改造的方針,所得稅實行21 級全額累進稅率,最低一級全年所得額未滿300元的,稅率為5%,最高一級全年所得額在1萬元以上的,稅率為30%。對各種形式的集體企業,本著區別對待的原則,在執行統一所得稅率的基礎上,給予適當減免稅優惠。

1958年工商稅制改革,把工商業稅中的營業稅部分與商品流通稅、貨物稅、印花稅合併為工商統一稅,保留了原工商業稅中的所得稅。所得稅成為一個單獨的稅種,稱“工商所得稅”。因為對私營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基本完成,城鄉個體工商業戶也大部分組織起來,所以集體企業成為主要納稅人。

1963年,國務院頒佈了《關於調整工商所得稅負擔和改進徵收辦法的試行規定》,根據“個體經濟要重於集體經濟,合作商店要重於手工業合作社、交通運輸合作社及其他集體經濟,集體經濟負擔要大體平衡”的原則,調整了所得稅率。對手工業合作社、交通運輸合作社實行8級超額累進稅率;對合作商店行實9級超額累進稅率,並對全年所得額超過5萬元以上的部分,加成徵收1~4成;對基層供銷社實行39%的比例稅率;對個體工商業戶實行14級全額累進稅率,並對全年所得額超過1800元以上的,加成徵收1~4成。

1984年國營企業實行第二步“利改稅”後,根據集體企業的發展情況和經濟體制改革的要求,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集體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國務院於1985年4月11日頒佈,從1985年度起實施。集體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包括從事工業、商業、服務業、建築安裝業、交通運輸業、金融業以及其他行業的集體企業,同時,該稅納稅人應是獨立核算的集體企業。

集體企業所得稅的徵稅物件是集體企業的應稅所得額,即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國家允許在所得稅前列支的稅金和營業外支出後的餘額。集體企業所得稅不分行業和企業規模實行統一的8級超額累進稅率,最低一級年所得額1000元以下的部分,稅率為10%;最高一級,年所得額20萬元以上的部分,稅率為 55%。這套稅率與國營小型企業的所得稅率是相同的。為了照顧集體企業在生產經營中存在的困難,以及根據國家政策扶持某些集體企業發展,稅法中還規定了減免稅條款。

集體企業所得稅實行“按年計徵、按季或按月預繳、年終彙算清繳、多退少補”的徵收方法。集體企業所得稅是國家參與集體企業利潤分配的主要手段。通過對集體企業徵收所得稅,可以合理調節收入水平,有利於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之間的分配關係,有利於貫徹合理負擔的原則,平衡集體企業之間以及集體企業與其他各種經濟成分的企業之間的稅收負擔。這樣可以使各類企業在大致相同的稅收負擔條件下開展競爭,有利於引導集體企業按照國家的計劃和方針政策進行生產經營,端正經營方向,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同時也有利於加強國家對集體企業的監督管理,促進集體企業加強內部管理,提高經濟效益。

1994年稅制改革時,取消按企業所有制形式設定所得稅的辦法,將集體企業所得稅與國營企業所得稅、私營企業所得稅合併,統一徵收內資企業所得稅。

私營企業所得稅

私營企業所得稅是對私營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徵收的一種稅。1979年實行改革、開放以來,隨著個體經濟的發展,資產私人所有、僱工達到一定人數的私營企業產生了。

七屆人大一次會議通過修改憲法案,憲法第11條增加了如下規定:“國家允許私營經濟在法律規定的範圍之內存在和發展,私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為了對私營經濟實行引導、監督和管理,鼓勵其健康發展,國務院於1988年6月25日釋出了《私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關於徵收私營企業投資者個人收入調節稅的規定》。

財政部1988年11月17日頒發了《私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私營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是從事工業、建築業、交通運輸業、商業、飲食業以及其他行業的城鄉私營企業(資產屬於私人所有、僱工8人以上的營利性的經濟組織)。私營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依據是納稅人每一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國家允許在所得稅前列支的稅金和營業外支出後的餘額,即私營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私營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35%的比例稅率。私營企業所得稅按年計算,分月或者分季預繳,年終彙算清繳,多退少補。私營企業投資者從稅後利潤取得的收入,用於個人消費的部分,依照40%的比例稅率徵收個人收入調節稅。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是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徵收的一種稅。

根據對外開放的政策,為適應開辦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新情況,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公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同年12月14日,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公佈了施行細則。這是中國製定的第一部直接涉外的企業所得稅法。它是按照維護國家權益,稅負從輕,優惠從寬,手續從簡的原則制定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是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外國合營者。徵稅物件是合營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生產、經營所得是指從事工業、採掘業、交通運輸、農林牧業質遊業、飲食服務業等行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其他所得是指股息、紅利、利息所得和轉讓財產以及提供專利權、專有技術、商標權、版權等項所得。

此外,稅法還規定對外國合營者從企業分得的`利潤匯出國外時徵稅。由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是按照中國法律登記註冊開辦的企業,屬於中國法人,總機構設在中國境內,在稅收上是中國法人居民。按照稅法規定,其在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都應在中國彙總計算繳納所得稅。但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款,可以在總機構彙總計算的應納稅額中扣除,扣除額不得超過境外所得按照中國稅法計算的應納稅額。為了有利於吸引外資和兼顧國家、企業和投資者幾個方面的利益,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採用比例稅率,稅率定為30%,另按應納稅所得額徵收3%的地方所得稅,對合營企業的外國合營者從企業分得的利潤匯出國外時,按匯出額徵收10%所得稅。稅法規定,合營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人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該稅的徵收方法有兩種:

(1)由納稅義務人按期申報繳納。即按年計徵,分季預繳,年度終了後5個月內,彙算清繳,多退少補;

(2)代扣代繳,即外國合營者從合營企業分得的利潤匯出時,由承辦匯款的單位按匯出額扣繳稅款。

該稅的減免規定主要有:

(1)新辦的中外合營企業,合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徵所得稅,第二年和第三年減半徵收所得稅。1983年9月2比中華人民共和國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決定延長減免稅期限,改為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2)農業、林業等利潤較低的中外合營企業和在經濟不發達的邊遠地區開辦的中外合營企業,除了在獲利的頭五年減免所得稅外,還可以在以後的十年內繼續減徵企業所得稅15%~30%。

(3)外國合營者分得的利潤,在中國境內使用不匯出的,不徵收預提所得稅。如果在中國境內再投資,期限不少於5年的,還可以退回再投資部分已納企業所得稅款的40%。1991年4月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並公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自1991年7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同時廢止。

外國企業所得稅

外國企業所得稅是對中外合作經營的外方合作者和外國企業的所得徵收的一種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經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於1981年 12月13日公佈,自1982年1月1日起施行。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於1982年2月21日公佈施行細則。這是中國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公佈之後,制定的又一部直接涉外的企業所得稅法。

根據稅法規定,該稅種的納稅義務人有三個方面:

(1)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獨資經營的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2)在中國境內同中國企業合作生產、合作經營的外國企業;

(3)在中國境內沒有設立機構而有來源於中國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等項所得的外國企業。

外國企業所得稅的徵稅物件是:

(1)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的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從事工、礦、交通運輸、農、林、牧、漁、飼養、商業、服務以及其他行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營業外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