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所有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內資企業或其他組織,包括以下6類:
(1)國有企業;
(2)集體企業;
(3)私營企業;
(4)聯營企業;
(5)股份制企業;
(6)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組織。
企業是指按國家規定註冊、登記的企業。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組織,是指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依法註冊、登記的,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獨立經濟核算是指同時具備在銀行開設結算賬戶;獨立建立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表;獨立計算盈虧等條件。
特別需要說明的是,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使用本法,這兩類企業徵收個人所得稅即可,這樣能消除重複徵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