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商品的文化價值及文化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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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產業的興起,是文化資本經濟化發展的一個結果,以下是小編蒐集整理的一篇探究商品的文化價值及文化產業的論文範文,供大家閱讀參考。

淺析商品的文化價值及文化產業

摘 要:商品既具有“物”的價值,又蘊涵“文化”的價值。隨著經濟的發展,人們對於物質需求的滿足,對“文化價值”的需求逐漸增長。由於商品“物”的價值的有限性和“文化”價值的無限性,因而在當代社會,以“文化價值”為主導的消費,已經成為一個普遍的事實。文化產業的興起正是因為人們對文化訴求的增強而產生的新興產業,文化產業通過批量生產文化產品,從而實現文化產品的產業化。

關鍵詞:商品;文化價值;文化產業

當前,文化產業已成為一項重要的產業,其在經濟中的地位隨社會的發展而不斷提高。同時,市場中商品蘊涵的文化價值、所佔的比重越來越大。在消費社會,人們在購買,消費商品這一“物”的目的,並不一定是因為商品“物”的屬效能保證人們的生存需求,而是因為商品所蘊涵的“文化價值”能滿足人們的社會需求。商品具有“物”的屬性和“文化”的屬性,隨著滿足人們物質生活的“物”的生產發展,商品的“文化價值”功能彰顯。文化訴求的增長使現代社會專門生產和銷售純文化產品已成為一個普遍的經濟事實,這樣,文化產業及研究這一領域的文化經濟學誕生,並得以迅速發展。

任何商品,都是經過人的生產和加工,付出一定勞動而產生的“物”。人是文化的人,人生產和創造商品的同時,這一商品必然蘊涵著“文化的價值”,商品的生產是人類有意識的一種生產。商品的使用價值不僅僅只滿足於維持人們自身的生活,同時還有助於維護和建構人們在社會中的地位及人們生存的意義。如服裝不只是供人們保暖之用,還能夠體現使用者的身份。現代社會,服裝與性別的建構就有重大意義,“衣著是一種社會現象。隨著社會的變化,人們的著裝也隨之變化……衣服給予他們個人的身份,使他們開始意識到自己的性別,然後是自己的身份”[1] 。在傳統社會中,有的民族服飾不僅有男女的'區別,而且服飾是一個群體認同的標誌。在苗族傳統社會,曾實行不同服飾不能通婚的規約,服飾成為群體最核心的認同,是“我”與“他者”的分界線。現代社會,服飾對於穿著所顯示的性格和社會地位等“文化價值”的作用越來越重要,其傳統社會的群體認同淡化。

商品所蘊涵的“物”的價值和“文化”的價值是隨著社會發展而變化的。在生產力欠發達,人們生產“物”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獲取生存,即滿足人們的衣食之源時,滿足人們生存的“物”的價值佔有絕對意義,而“文化”的價值只不過是“物”的價值的附屬物。當然,這一附屬物並不是可有可無的,它在一個群體中仍具有重要的價值意義,只是這一價值意義在文化體內部難以尋覓,而在兩種文化的碰撞中其價值就有自然顯現。如晚清時期,儘管中國人物質需要較為短缺,但是西方商品開始在中國銷售時,就受到人們的自發抵制。隨著經濟的發展,人類社會物質需要的滿足(維持個體生存的物質需要有一定的度),其“文化價值”的需要逐漸增長(滿足個人發展的文化需要是沒有度的)。由於商品“物”價值的有限性和“文化”價值的無限性,因而以“文化價值”為主導的消費成為當前一個普通的經濟現實。

人類社會對什麼是人的本質一直進行追問,人性是一個有著巨大魅力而深深困擾著人們的問題。卡西爾在《人論》中指出,“對於理解人類文化生活形式的豐富性和多樣性來說,理性是個很不充分的名稱。但是,所有這些文化形式都是符號形式。因此,我們應當把人定義為符號的動物來取代把人定義為理性的動物” [2]。人是符號的動物,對人類而言,並不存在不受文化影響的生產和消費。生產什麼,怎樣生產;消費什麼,怎樣消費,在不同的文化模式下具有不同的內容。人們的生產和消費是文化的體現,生產和消費的商品在消費社會裡其價值的主導不在於商品的“物”的意義,而在於商品所代表的符號,即其“文化”意義。在古代歐洲市場上,“中國製造”是一種高層貴族享受、消費的象徵,“中國貨”西方中心主義者看來,幾乎等同於劣質貨。直到20世紀90年代“中國製造”的與歐美西方已開發國家生產的相同質量的商品,在許多人看來“中國製造”這一品牌更難以與西方品牌相比。這一消費選擇並不是由商品的“物”的屬性決定,而是由商品“文化”的屬性決定。食物在不同文化中其選擇也是不同的,例如,對於中國人可口的豬肉而對於穆斯林人來說則是不可食的;受美國人歡迎的牛肉而對於印度教徒來說則又是不可食的;可食與不可食不在於食物的“物質本身”的價值,而在於這一群體對這一“物”的文化意義,即人類的思維模式對於食物的選擇具有重要意義。

消費是文化,從來沒有純粹物的消費。每個人、每個家庭都很注重是否能獲得表明其有利於社會地位的商品。如果能獲得社會所公認的具有較高價值的商品,則能在消費過程中獲得這一消費相等的地位。馬塞爾・莫斯在描述印第安人誇富宴時認為,人們之所以在誇富宴中將自己積攢下來的財富毀壞殆盡,並非不理性,而是因為欲借誇富宴來彰顯自己的地位,“個體的盟會和氏族中的政治地位以及各種等級都可以通過這種‘財富之戰’取得,就如同藉助戰爭、運氣、遺產、聯盟和婚姻取得一樣。其實,一切都當成了‘財富之戰’。子女的婚姻、盟會中的地位都完全都取決於交換或回報的‘誇富宴’”[3]。人們使用“消費文化”來探討當今的消費經濟,其實消費一直就是文化的,只不過在現代社會消費的“文化”蘊涵更為重要。從人類學的視角來看,任何商品及商品的生產、交換與消費,均需要放在一個文化中來進行探討,經濟是“嵌合”在社會中的。如中國古代“土地”成為一種重要的商品,但作為商品的“土地”與糧食、布帛等商品在交換中具有不同的規則。“土地”是作為家庭、家族的象徵,因此在市場交換中,多數“活賣”,很少有“絕賣”的情況,即一個人將土地賣出後待有錢後贖回來的優先權利。其實,中國的“土地”買賣多數是在家族內部買賣。

文化產業的興起,是文化資本經濟化發展的一個結果。布迪厄認為,在現代社會,有三種重要的資本,即經濟資本、文化資本、社會資本,“經濟與文化資本的聯絡是通過獲得資本所需的時間進行中而建立起來的”[4]。文化資本是一種文化資源,而文化資源則是人類社會在長期實踐生產生活中所積累的。文化是一種資源,但不是所有的文化都是文化產業所蘊涵的文化,文化的生產與文化產業的生產有重大區別,文化產業的生產其生產的目的是商品化生產,即有目的地將文化作為一個產業來經營。文化產品在傳統社會裡主要是社會精英個體所創造的文化,難以成批量生成,不可能成為產業。現代社會由於科技的發展,可批量生產的“文化工業”出現。如過去人們欣賞音樂、舞蹈是一次性的,而現代電視、網路的發展可使這一消費具有重複性、批量性。文化產業主要依靠發達的文化產品複製技術,將文化生產者生產的文化進行復制,是其大批量生產。如曹雪芹創造了《紅樓夢》這一不朽文學名著,但他不能使其文化產品產業化,以獲取經濟利益。

文化產品的價值由文化來決定,因此某一文化產品在不同的文化中具有不同的價值。然而,文化產品的價值並非具有任意性,“作為一種文化產品,無論其消費還是生產,都受到特定時空中某種主導文化價值體系以‘普遍性’聲言而展開的社會選擇的預先規約。”[5]文化產品與其他產品一樣蘊涵文化的價值,只不過文化產品是專門生產文化的一種商品,因而文化的價值對於文化產業的成敗具有關鍵作用。文化產業經營的文化產品要獲得市場份額,首先的是符合主導文化價值的認同,否則將失去市場。因此,文化產業通過批量複製生產的文化產品必須儘可能地滿足普通大眾的要求,從而實現文化產品的產業化。

文化產品的價值在於產品所蘊涵的“文化”內容。產品的使用具有社會性,因而對於產品的價值,我們必須從“物”的價值和“文化”的價值去考慮,文化產品是利用文化資本在一定條件下能夠轉換成經濟資本這一特性而將某一文化轉化為商品獲得經濟利潤的一種產業。文化產業的發展既需要文化資源,也需要將文化資源進行資本轉化的產業化。

文化產業的發展由於其本身的特點,應注意文化資源的保護和開發。民族傳統文化資源是文化產業發展的重要資源,只有從源頭上對這一文化進行保護,才能為文化產業的發展提供源泉。如“雲南印象”、“納西古樂”、“多彩貴州”等文化產業的打造,主要是對民族傳統文化的挖掘和打造。文化產業的發展是高科技發展的產物,文化產品複製技術的發展為大眾文化及大眾文化消費提供了條件。然而,由文化資源轉化為經濟利益的文化產業還需要文化產業的生產者對文化資源的打造,以將文化最終實現產業化。如“雲南印象”的成功,在與文化產業的生產者將雲南地方和民族特色的“原生態”音樂與舞蹈與楊麗萍的“孔雀舞”進行有機結合,並將這一文化產品精心打造出來,文化資源實現了產業化。因此,文化產業既要注重自身產品的文化價值,保護文化資源,同時又要注重文化的資本化運作,以獲得文化資本向經濟資本的實現轉化,即文化產業化。

參考文獻:

[1] 安尼・霍蘭德.性別與服飾――現代服飾的演變[M].魏如明,等,譯.北京:東方出版社,2000:2-4.

[2] [德]恩斯特・卡爾希.人論[M].甘陽,譯.上海:譯文出版社,2004:37.

[3] [法]馬塞爾・莫斯.禮物――古式社會中交換的形式與理由[M].汲 ,譯.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68.

[4] [法]皮埃爾・布迪厄.資本的形式[C]//薛曉源,曹榮湘.全球化與文化資本.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5:11.

[5] 陳慶德.文化產品的性質初探[J].雲南大學學報,2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