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會計與稅法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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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有兩層意思,一是指會計工作,二是指會計工作人員,會計工作是根據《會計法》《預演算法》《統計法》及各種稅收法規為法律依據來核對記賬憑證、財務賬簿、財務報表,從事經濟核算和監督的過程,是以貨幣為主要計量單位,運用專門的方法,核算和監督一個單位經濟活動的一種經濟管理工作。下面是小編整理的淺談會計與稅法的關係,歡迎大家分享。

淺談會計與稅法的關係

淺談會計與稅法的關係1

一、稅會關係及其模式選擇

1.會計與稅收的基本關係

稅收和會計是經濟體系中的兩個重要分支,二者相互區別又相互聯絡。會計工作能為稅收提供相應的資訊支援,稅收工作的開展要以會計核算的資料為依託,稅收徵納的處理結果會及時反饋給企業會計,能為企業的利潤計算提供相應的資料資訊。會計制度是以會計目標作為支撐的,會計目標的制定又能影響到會計制度的處理程式以及核算原則。近年來,我國會計制度不斷完善,會計核算工作逐步強調謹慎原則,會計工作的業務處理程式和方法偏重於對經濟實質的重視,但是目前還有許多措施與稅收的目標原則相牴觸。稅收是國家依據法律條文對納稅人進行徵稅的行為,是國家增加財政收入的主要形式。稅收法規的制定,對企業的納稅行為起了導向和調控的作用,是一種強制執行的政策,納稅人缺乏自我選擇權。

2.稅會關係模式與協作思路

由於微觀經濟理論與巨集觀經濟理論存在差異,所以會計制度與稅收法規存在統一與分離兩種基本模式。稅會模式是以巨集觀經濟理論為基礎的,它強調會計制度與稅收法規的統一,稅會職能側重於為政府部門提供控制與管理服務,政府部門強制執行相應的會計準則;但是以微觀經濟模式建立的稅會模式,強調二者的分離,而我國的稅會關係一般表現為分離的模式。要正確處理稅收法規與會計制度的關係,必須實事求是,根據我國的具體國情以及經濟發展方式相一致。目前,我國的稅收監管體系尚不完善,會計制度的確立應該遵守“會計資訊服務於巨集觀經濟管理”的原則,另外,制度制定應該實事求是,充分利用稅收工作對會計資訊的依賴性,同時要充分發揮稅收的反饋作用,指導企業的會計工作,進一步實現會計制度與稅收法規的良好協作。

二、會計制度與稅收法規的'業務差異分析

1.收入類、成本類業務差異

企業的會計制度是這樣定義“收入”的,收入即企業經濟利益的流入情況,但是稅法對“收入”並沒有明確地界定,但是它對與收入相關的“營業額”“、銷售額”等概念卻作了具體闡釋,而且稅法對收入的定義較為寬泛。會計制度更注重形式,而且特別強調謹慎性原則,較注重實質性收入的實現,而且會計制度要求會計人員具備較強的職業判斷力。相較於會計制度,稅法對主觀判斷、不確定性以及選擇性等基本不予考慮,以此保證國家稅收收入的充分實現,為國家財政收入的增加奠定堅實的基礎。而且,稅法雖然重視業務的實質,但是更注重相關法律文獻的規定。一旦發生應稅行為,就必須開展徵稅處理。我國會計制度對費用及成本進行了相應闡釋。但是會計計算的方式以及稅法中的銷售額並不直接對應。會計制度也同樣遵循謹慎性原則,但是稅收法規卻不一定遵守此原則,二者存在一定的差異。稅收法規以及會計制度對成本費用類的業務處理以及收入類的業務處理都進行了相應規定,而各項規定間的差異對企業的發展產生不同的影響。針對差異間的協作,要充分考慮不同收入來源的實際情況,及時協調各項關係。同時,對於經常性的業務往來,會計處理方式應該不斷完善和規範。稅收處理能夠充分實現稅收政策與會計制度的協作,實現成本控制。相較於稅收政策,會計制度對具體事宜的規定並不明確,它為會計人員提供了自主判斷的空間,但是稅收政策具備一定的強制性,納稅人沒有自我選擇的權利。

2.特殊業務差異:以企業併購和跨國公司轉移定價為例

我國目前缺乏健全的會計準則進行會計核算,導致會計核算工作缺乏規範性。例如,跨國公司在處理稅收法規以及會計制度轉移業務的相關內容時,存在一定的差異,所以會計工作需要解決各關聯方的利益,妥善解決稅收障礙,促進會計工作的開展。同時,會計制度在企業價格轉移以及定價會計報告等方面與稅務資訊也存在較大差異,基於此,稅務部門應該加大資訊獲取成本,進一步協調相關的定價納稅。除此之外,加大對資訊成本的投入在其它業務中也至關重要。由此可見,稅收法規與會計制度應該重視差異的分析,並以此為切入點,進一步總結稅務資訊與會計工作的差異,保證會計資訊得以充分、全面、準確的披露,使稅務部門獲取真實的會計資訊,充分發揮會計對稅收的推動作用。除此之外,國家應該建立健全會計制度,進一步減少稅務部門獲取資訊的成本,實現稅收法規與會計制度的良好協作。

三、會計制度與稅收法規的協作方式

第一,要實現稅收法規與會計制度的協作,必須實現二者的協調。通常情況下,會計制度先於稅收制度,儘管二者由於不同的業務需求存在差異,但是稅收法規應該不斷謀求與會計制度的合作;除此之外,會計制度應該時時關注稅收監管的相關資訊需求,充分發揮會計制度對稅收法規的支援作用,實現會計制度與稅收法規的協作。

第二,要進一步強化稅收法規與會計制度的合作關係。稅收的法規制定和會計的日常管理隸屬於兩個不同的部門,國家稅務總局和財政部由於各自利益的不同,其立法取向也存在顯著差異,所以稅務部門以及財政部要進一步加強溝通交流,從源頭上保障會計制度以及稅收制度的協作。

第三,稅收法規和會計制度應該根據不同的差別制定不同的標準導向,實現業務上的協作。有的企業對會計處理的方式較為規範,所以稅收法規和會計制度要實現協作,必須保證稅收的主體原則,適時與會計原則實現協作。另外,有的企業的業務型別在會計處理方式上還存在一定的空白,所以首要的工作是建立健全會計制度,妥善處理稅收與會計的協作。

第四,會計要充分發揮資訊披露的作用,對稅法提供必要的支援。我國的會計制度要不斷完善,實現具體業務的制定,同時還要加強對巨集觀經濟的管理,建立健全資訊披露制度,使得會計資訊得以具體、充分、全面的展示。

稅收能依據會計資訊披露出來的不足,及時調整相關政策,加強會計系統的建立,解決資訊不暢所帶來的經濟壓力。除此之外,稅務資訊由於自身的非公開性,也加大了資料蒐集的難度,使得稅務工作的開展面臨巨大的壓力,所以稅務部門應該充分利用其資料優勢,加強稅務管理,實現稅收法規與會計制度的協作。

四、總結

總而言之,實現會計制度與稅收法規的良好協作,能進一步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規範企業的運營狀況,進一步強化稅收法規與會計制度的互動,促進國家經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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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會計制度和稅法制度從計劃經濟時代的財稅統一、相互融合,逐步趨向於規範化、合理化,特別是隨著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和稅法規章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會計制度與稅法的差異不斷拉大。會計制度和稅法立足於各自的領域,有各自的目標、原則、業務規範或處理程式,因此有必要在不違背會計制度和稅法要求的條件下,對這種既獨立發展又相互影響的“混雙”模式進行探討,使二者協調發展。

關鍵詞:

會計、稅法、差異、協調

一、會計制度與稅法關係的基本模式

會計立足於微觀層次直接面向企業,會計的具體目標或直接目標是向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提供與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有關的會計資訊,反映企業管理層受託責任履行情況,有助於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做出經營決策,同時它也與整個社會經濟執行相連。而稅收首先基於國家巨集觀經濟調控的需要而對企業實施徵收管理,更主要著眼於現實公平合理的稅負和保證國家稅款的及時徵收。而就目前在全球範圍上處理兩者關係而言,無外乎兩種模式:財稅統一模式和財稅分離模式。統一模式觀點認為,應將稅基完全建立在會計制度的基礎上,或者將會計制度與稅法統一起來,換句話說就是會計制度只是服從於稅法的要求來規範具體經濟業務的核算。分離模式觀點則認為,會計與稅收的目標不同,會計制度與稅法存在著現實差異,主要為時間性差異和永久性差異,並進行跨期所得稅的分配,即建立以稅法為依據的稅務會計,不要求稅法對會計制度的指導作用。稅法和會計制度是獨立發展的。

二、我國會計制度與稅法差異分析

1、利益主體不同

稅法與會計制度之間的差異不是從來就有的。我國曾長期實行單一的計劃經濟體制,在這種體制下,稅法、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三位一體,不會出現納稅的調整問題。但是伴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髮展,企業作為市場經濟主體地位的確立,使企業各相關利益者從自身決策、利益分配和管理的角度出發對會計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新的制度下,投資人和徵稅人不再是同一主體,投資人更關心的是企業的盈利問題,而徵稅人更注重企業的納稅問題。因此,由於會計和稅法分別遵循不同的原則、服務於不同的利益主體,所以也就決定了稅法與會計之間必然存在不可避免的差異。

2、遵循原則不同

首先,在稅款徵納方面,稅法恪守於歷史成本原則,而會計更傾向於公允價值原則;其次,會計準則強調以權責發生製作為會計核算的基礎,但權責發生制帶來的大量會計估計稅法則不予承認;再次,會計制度頻繁使用謹慎性原則,以適應企業穩健經營、規避風險的客觀需要,而稅法對謹慎性原則基本持否定態度,目的是為了避免讓國家的稅收利益來承擔納稅人的經營風險。另外,會計的一個基本原則是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來進行核算,這就是所謂的“實質重於形式”原則,然而稅法在確定計稅依據時,更重視發票、索款憑證以及合同等,一般不將財務人員的主觀業務判斷作為計稅依據。

3、規範內容不同

企業會計制度與稅法屬於經濟領域中兩個不同的分支,因而會計制度與稅法在某些專案確認和計量標準上出現了差異。現舉一個我們在日常會計與稅法學習中常見的例子:固定資產折舊的年限與方法。首先,折舊年限問題,會計制度規定,企業按照管理許可權,經股東大會、董事會或經理辦公會等機構的批准,可以自行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而稅法規定,除另有規定者外,固定資產都明確了計提折舊的最低年限。其次,折舊方法的差異,會計制度規定,直線法、工作量法、年數總和法和雙倍餘額遞減法中任選一種都可以作為企業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折舊方法一旦確定,不得隨意更改。而稅法規定,納稅人可扣除的固定資產折舊的計算只能採取直線法進行折舊計算。由此可見,會計準則是為了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規範企業會計核算,真實完整地提供會計資訊。稅法是為了保證國家取得財政收入,依據公平稅負的要求,對會計制度的規定約束和控制。

三、新會計制度與新稅法“混雙”模式協調發展

就目前我國經濟體制和財稅體制的特點而言,我們不能一味地強求二者高度統一或完全分離。因此協調會計制度與稅法改革是極其重要的,同時也是基於我國現狀的必然選擇。所以在遵循不違背原則和法規的基礎上,應積極採取一系列具體措施對稅法與會計制度進行協調。

1、稅法應放寬對企業會計方法的限制

放寬會計方法選擇的限制有利於會計政策的靈活性,促進企業更新技術和增強競爭力。同時,稅法應該有限度地放寬企業對風險的評估。這樣才能保證企業抵禦風險的能力,同時又不會傷及稅基。因此,稅法必須從增收與涵養稅源的辯證關係出發,適度地放寬原有的限制。當然稅法為防止企業利用會計政策而達到調節納稅、偷稅漏稅的目的,可以規定企業發生會計政策變更時,必須報請稅務機關批准或備案,對計提各種準備的條件和比例做出相應的規範,也可以規定政策使用年限或處罰條例。

2、會計制度應積極與稅法相配合

在會計制度確立與執行中應充分考慮稅務部門對會計資訊的需要,同時儘可能縮小會計政策的選擇範圍。另外,對於不同型別的企業,在確定稅法與會計制度統一或分離程度時應區別對待。

3、完善我國稅務會計的建設

會計的核算要依據稅法的規定。而稅法的規定,也要考慮到會計原則。這就需構建獨立的稅務會計模式。稅務會計不僅可以將巨集觀稅收理論轉化為稅法學的相關體系,而且還可以藉助於會計方法,將企業應納稅款通過會計系統予以反映。同時,它對於我國稅務會計學科的發展和財務會計制度的完善將起著一個非常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