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論民商法與經濟法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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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民商法與經濟法的關係

  論文關鍵詞 市民 法

   論文摘要 
基於民商法與經濟法的關係問題的爭論,本文以利益為視角分析兩者的關係,從而說明民商法與經濟法是互補關係,但也有區別,民法只是以個人權利保護為宗旨,側重提高個體的經濟效率,而經濟法是以保護社會整體利益為重心的,是為解決民商法均無法解決的經濟問題而產生的,側重提高國家整體的經濟效率。
  
  
  
  一、經濟人的個人利益責任理念與民商法
  
  民法起源於羅馬法,是調整社會普通成員之間關係的。在這個法律中,以個人利益為核心,以人的平等和自治為理念,當事人之間處於平等地位,民法也可以稱為市民法。在市民社會中,個人是存在的最小和最基本的單位,一切均是以個人為基礎而進行的。“給每個人應得的部分”是民法的基本理念,在此基礎上形成了民法的三大基本原則:私權神聖、身份平等和意思自治。民法所調整的一切僅限於私權領域,它首先要關懷的仍然是個人,進而私人利益則成為最關心的事,作為市民社會中的人,是以實現私人利益為奮鬥目標的。在這裡,從未有人會在主觀上將社會利益或國家整體經濟利益作為其行為的目的,在考慮個人利益的同時考慮與國家整體利益的平衡協調發展,為了實現私人利益,市民間必然要進行經濟交往,在於物質上的交換過程。
  (一)“平等主體契合約自由”表象下的強弱博弈
  在商品經濟發展為現代經濟的情況下,民法不僅成為調整市場經濟的基本法,也成為最能反映個人本位的基本法。商品經濟是民法產生和發展的經濟基礎,在商品交換過程中,交易雙方必須承認自己對方的所有權,實現產權清晰,權責明確,雙方都是完全出於個人內心的自願平等交易。因此,市民社會奉行“私法自治”原則,認為在市場機制“看不見的手”的作用下,可以使人們在追逐私人利益的同時滿足他人的利益,“自由放任”可以使財富增殖、經濟發展。平等主體之間通過自由契約可以很好地協調彼此的行為,民法所做的一切努力最終也只能是保證個人追求自身利益時不損害他人和社會公共利益,其核心又是不損害其他人利益。
  然而,這只是一種虛幻不切實際的自由市場經濟狀態,即在理論條件假設下可以有市場完全競爭狀態。現實經濟社會中不僅有許多法律關係並不真正的平等、自願,而且為了實現個人利益最大化不惜用:(1)欺詐、脅迫;(2)惡意患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這些違反、法律,違反公序原則的手段使自由競爭的朝著壟斷的方向發展,按照傳統規制理論,壟斷必然帶來低效益,阻礙社會的整體經濟和技術進步,損害消費者的利益,所以這種壟斷行為應當受到規制。但是,因為一個普通的經營者走向的每一步(趕走或合併其他競爭者)都是通過“合法”的(民法)交易來實現的,他實力的增長是他“應得的部分”。顯然,在這種情況下,民法沒有能力阻止壟斷,表面上的平等主體之間實際上是強弱懸殊,“契約自由”的背後掩蓋著雙方地位不平等、實力相差懸、資訊不對稱、失業、收入分配不公、經濟危機等等。社會處於激烈的利益衝突之中,如壟斷企業與中小企業,經濟者與消費者,勞資雙方,還有、券商和大的機構者與小投資者之間。
  (二)“自利”驅使下的經濟人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損害的型別表現
  1.為了追逐私人利益最大化,違背自由市場經濟競爭的理念,間接地破壞了公平競爭經濟秩序,引起“自利”其他人的不滿,從而損害了組成國家整體利益基本單位的其他個體的利益。
  2.為了追逐私人利益最大化,盲目擴大再生產,盲目投資,置於市場需求而不顧,有時甚至還生不符合產品質量的假冒產品,造成社會供需的失衡,造成產業結構不平衡;對社會財富分配公平問題,對社會通貨膨脹、經濟增長和國際收支平衡問題漠不關心。
  3.為了追逐私人利益最大化,對投資風險大,低收益回收時間長的有利於國家整體經濟利益的社會體育事業,社會公益事業、公共工程專案建設和社會福利事業從不考慮。
  
  二、國家整體經濟利益與經濟法
  
  國家整體經濟利益責任觀念對自由市場經濟觀念的推動。經濟法是國家出於整體經濟利益而制定的法律規範,德國是世界上最早使用經濟法這一概念的,為了進行戰爭,德國對戰爭中的重要物資實行國家統配制度,並由國家統一規定商品價格。這期間,德國頒佈了《關於限制最高價格的通知》(1915年)。1923年還頒佈了《防止濫用經濟勢力法》這些立法的特點是,它們突破了私有利國家經濟制度三大支柱之一的“自由”原則,確認了國家對私人經濟干預的權力,從而使市場經濟接受自由競爭這隻“看不見的手”的調節外,還得接受國家這隻“看的見的手”的調節、和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