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經濟法與民法差異的經濟學診釋—一種“經濟人”假設的視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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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經濟法與民法差異的經濟學診釋—一種“經濟人”假設的視角
論文關鍵詞:經濟法 民法 “經濟人”假設 完全理性經濟人 有限理性經濟人
  論文摘要:經濟法與民法作為規制市場交易和經濟執行的主要法律,是社會主義市場發展的重要制度保障,理清兩者之間的差異有著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本文選擇“經濟人”假設的視角,以“經濟人”假設的完善和傳統民法的修正及經濟法的勃興為線索,對經濟法與民法的差異進行經濟學診釋,最後指出經濟法建立在有限理性經濟人假設的基礎上,而傳統民法則建立在完全理性經濟人假設的基礎上。
  一、研究視角的選擇
  什麼是假設?所謂假設通常是指在現存的事實和理論的基礎上,對某些事物的存在或與其相關的規律所作的推測性的解說或虛擬性的預設。假設只是對客觀事物及其規律的一種推斷和猜測,但這種推測是建立在一定的事實和理論的基礎之上的,因而他既非成熟理論亦非主觀臆測。”提出和確立假設,是進行科學研究的重要條件。
  在經濟學、社會學等社會科學領域,對於學科的基本假設題目的探討是相對較多的,因而其“科學性”也相對較強,特別是其中的一些假設由於確定的條件約束以及數學方法、統計學方法的應用等,更是給人以“精確”的感覺。儘管對於法學是否屬於“科學”尚存爭議,但對於廣義上的科學可以包括法學,或者說法學中可以包含一定的科學成分的觀點,則殆無異議。正是在此意義上,才可以把法學同經濟學、社會學、政治學等一起,放進廣義的科學之中,並研究其基本假設題目。另一方面,與自然科學是研究自然現象的科學不同,社會科學是研究人自身的科學。因此,恰如自然科學的假設離不開對隱躲在自然現象背後的自然規律的`假設一樣,社會科學的假設也離不開對隱躲在人的行為背後的人性的假設。人是什麼?人的本性是什麼?對這些題目的不同回答往往導致不同的研究結論,從而產生不同的社會科學理論。法學乃至整個社會科學理論的分歧,假如不停地追問下往,往往可以追溯到對人性的不同假設。所以,人性假設可以作為法學研究的邏輯出發點。
  古今中外,對人性提出了各種各樣的假設,在這些不同的人性假設中,“經濟人”假設是最為流行的人性假設之一。市場經濟的公道性和必然性建立在“經濟人”假設的基礎之上,作為市場經濟法律主體的民法和經濟法,其理論構架也是以“經濟人”為基本假設的,但由於二者產生的社會經濟條件不同,它們所設想的“經濟人”也有很大差異。因此,研究民法和經濟法的差異,選擇“經濟人”假設的視角是可行的。這對於法學研究正規化的轉變,具有重要意義。
  二、“經濟人”假設的基本思想
  “經濟人”假設,簡言之,即假設每個人都是“經濟人”,都會從個人利益最大化出發,作出最適合自己的選擇。“經濟人”這個命題最初源於亞當·斯密在1976年出版的《國富論》中的表述。在該書中,斯密以為“利己性”是“經濟人”的本性,“利己心”是每個人從事經濟活動的動機。“我們天天所需的食品和飲料,不是出自屠戶、釀酒家或烙面師的恩惠,而是出自他們自利的打算。我們不說喚起他們利他心的的話,而說喚起他們利己心的話。”斯密以為,“在分工基礎上的市場競爭中,假如每個人都能自由地追求自己的最大利益,則會實現社會利益,”由於‘他受一隻看不見的手的指導,往盡力達到一個並非他本意想要達到的目的。也並不由於事非出於本意,就對社會有害。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比在真正出於本意的情況下更有效地促進社會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