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述經濟法與民法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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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文關鍵詞:民法  經濟法  財富 分配
  論文摘要:經濟法與民法的區別曾是經濟法研究的一個熱點,以往的研究多從調整物件和價值等諸多角度分析,其實,經濟法與民法的一切區別都以財富分配內容為核心。另一方面,經濟法與民法的顯著區別正是兩者密不可分的一個體現。
  經濟法學科是否存在?即民法與經濟法兩學科是合一還是分立?20世紀80年代在中國法學界曾引起廣泛的討論乃至論戰,而且這場戰火硝煙一直瀰漫到現在。但是,事隔不到20年的今天,昔日關注的焦點已經不是經濟法學界熱烈追求的目標。人們更願意在經濟法領域內研究其基本理論和中國具體經濟體制下的經濟制度問題。歷史不能忘卻,正如潘德克頓學派與另一學派的論戰促進了德國民法典體系的誕生一樣,正是上世紀80年代民法和經濟法學科之爭促成了我國經濟法研究的現有狀態。在上世紀80年代的這場論戰中,無論是支援民法與經濟法分立的學者,還是追求民法與經濟法合一的專家,都是從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價值、調整物件等諸方面加以闡述,只不過一方主張經濟法的獨立性,另一方主張經濟法的附屬性。其實,經濟法與民法的是一種聯絡與區別並存的關係,而不僅僅是聯絡或區別的關係。
  分析經濟法與民法的區別不能離開具體的經濟制度。上世紀80年代這場經濟法學科地位之爭的具體歷史背景是中國正處於改革開放初期,經濟體制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正邁出第一步。在這個激烈變革的時代,法律的滯後性暴露無遺,由於原有的民商法體系只注重市場主體意思自由的保護,注重自由交易的保障,原有的民法規範已經不能解決現實需要。體制的轉變和經濟的發展需要大量的法律規範市場行為,這就促使經濟法的大量產生。如上所述,人們在談經濟法與民法的區別與聯絡時,往往是從基本原則、調整方法和法的價值等方面敘述。入世以來,隨著中國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經濟法和民法在社會財富的分配方面所起作用的不同日益明顯。民法與經濟法的一切區別事實上都是圍繞著社會財富分配這個問題產生的。民法強調市場主體通過意思自由獲得的私益應受到法律保護;而經濟法則提倡社會財富公平分配,它猶如一隻看不見的手,將錢從這人口袋裡取出再放進那人手中,或者是從那人手中拿走放進這人口袋裡。其實質是,民法調整的結果是社會財富的初次分配,而經濟法調整的結果是社會財富的第二次分配。
  區別之一:分配的本位——個體權益與社會權益
  本位是若干相互獨立的現象或物質中哪一現象或物質居於主導地位的一種層次關係。法的本位是在整個法律中權利和義務誰居於主導地位的問題。在法學基礎理論研究中,“權利本位”論在法律界得到廣泛認同。“權利本位”的提出,無疑是法學研究中的一個巨大進步,它為法學研究提供了一套新的理論體系和研究方法,開拓了法學研究的新視野。由於經濟法和民法調整的主體不同,法的本位放置於經濟法與民法的關係中,已經不是權利義務誰為本位的.問題,而是社會權益本位還是個體權益本位的問題。
  民法以個人權益為本位,體現為對個人權利的關照。經濟法則以社會權益為本位,體現社會整體利益的“終極關懷”。民法的本位思想在民法通則宗旨性條款中可見一斑。《民法通則》第一條規定: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權益。整部《民法通則》完全貫穿了個人本位的思想,每條法律規範的規定都是為了保護市場每一個具體的經濟主體的合法權益。而在經濟法體系中,每一部法律的頒佈、每一條具體原則的設定,都以追求社會利益的保護為目標。整個經濟法的立法直接目的是維護市場秩序,最終目的即要解決的實質問題卻是維護社會公共資源的合理配置和社會財富的合理分配,它所追求的是社會公共利益內部的和諧狀態。因此,經濟法每一條“神經”都體現著社會權益本位的思想。
  在經濟法與民法的諸多區別中,財富分配的本位不同也是最主要的,最根本的。本位上的不同決定著他們的調整方式與途徑、價值與目標等方面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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