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析法與經濟的互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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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析法與經濟的互動


  論文摘要:法作為一種社會現象,其連繫的是“國家—社會”的關係,本質上來講國家—社會的關係也就是“法—經濟”的關係。法與經濟生活的互動反映的是社會主體與國家之間利益的博弈。自由,正義,秩序是價值的諸多表現形態,從規範意義層面來講,法與經濟關係共同蘊含著以上的價值。法與經濟的互動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制定良法可以促進經濟的發展,與此同時經濟的發展促進法的現象以及法治的發展。

  論文關鍵詞:法;法治;經濟;促進;制約
  
  一、引言

  一般情況下,在論及“法”這個字時,會將其等同於“法律”。法律從規範的角度來講,確實是與人們的經濟、文化以及社會生活發生比較多的互動。法律在社會生活中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從實體內容角度來講,社會主體對某物享有民事權利;從法律的程式內容角度來講,當主體的民事權利受到其他主體的侵害或者不當干預時,其可以依法提起訴訟,可以提出要求恢復原狀,返還原物以及排除妨害等請求權。但法的內涵不限於法律這個方面。從巨集觀的層面來講,法同樣也表現為一種法權要求。“法是反映社會主體在經濟關係執行中產生出來的需要和利益的權利要求,法時對社會主體的權利要求的確認與實現。”這種法權要求不是單個社會主體對權利的訴求,而是整個社會中主體對某種權利的要求。法作為一種社會現象,其連繫的是“國家—社會”的關係,本質上來講國家—社會的關係也就是“法—經濟”的關係。法與經濟生活的互動反映的是社會主體與國家之間利益的博弈,因此研究法與經濟的互動具有積極的意義。

  二、法與經濟關係產生的原因

  (一)法的發展是以經濟的發展為基礎
  人類社會是不斷髮展的,從奴隸社會到封建社會,再到近代的資本主義社會。每一種社會制度下,人類都受到一定的制度或者理念的約束。在奴隸社會與封建社會,人與人之間存在著嚴重的等級差異。以古代中國為例,封建統治者要求臣民恪守“君君臣臣父父子子”,這是將整個社會的主體組成以身份的區別為依據,規則的劃分為不同等級秩序。從而保證封建的專制統治,從根本上保證在金字塔頂端的封建王權。這種格局之所以存在,並且延續了數千年,這是與傳統的經濟發展模式有關係的。傳統的自然經濟以土地為中心,能夠實現自給自足。無需與其他主體發生商品的交易往來。自然經濟下的土地生產保證家庭的生活,從某種程度上講,僅僅能夠在農民的勞作下保障其家族的生存。因此很難在這樣的社會經濟條件下產生基本生活之外的法權要求。市場經濟則是伴隨著近代資本主義生產關係的產生。資本主義不僅是一種制度得以確立,更為重要的是,其帶來了整個社會觀念和理念的革新。啟蒙思想家將並人權、自由、民主、平等的觀念通過各種形式傳送給民眾。這是人類社會關於人以及人的價值認識一個偉大進步。在此基礎之上,由於權利本位的確立,使人們的社會關係實現了從身份到契約的重大轉換,強調了人的主體地位和平等權利。加之資本主義生產方式大大的提高了社會生產力,民眾可以有更多的時間與精力關注自己的.利益及其實現。在這樣一種社會環境下,法作為一種法權要求才得到了真正意義上的發展。
  (二)經濟的發展需要法的發展為保障
  “法的現象是直觀的、感性的,又是具體的、豐富的。”法律只是作為法的一個方面內容而存在的。法有其獨特的功能與意義,法律作為一種規範,其對於法的價值的實現具有中意義。因此經濟的發展需要法的發展為保障,從某種程度上來講也就是,經濟的發展需要法律的發展為保障。法律既然是具有規範意義上的內容,那麼法律就應該如其他規範一樣,具有其自身的功能或者價值。通過其本質來看,法律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功能:1、社會管理功能。法律從其本質上來看是與私法自治理念相違背的,在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的共生態中,為了一定社會秩序的需要,通過國家權力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調控愈來愈為人們所接受。法律就是其中一種調控手段,其直接的功能就是實現社會的管理;2、引導社會價值方向。法律規範是以權利與義務為內容的,其價值不僅僅在於規範社會主體的行為,還在於對社會主體進行一定程度上的價值指引。通過“獎勵”以及“懲罰”為手段,為主體的行為進行價值評價。這樣在無形中使社會主體對法律規定的“害”遠遠避之。法律作為一種規範同樣具有社會價值指引的功能;3、社會管理的“試金石”。政策與法律同樣作為一種規範化的社會治理手段。但是由於在法治社會,法律制定主體,程式以及內容都有著嚴格的規定,有限的法律資源只會將社會上具有普遍意義的,值得規範的社會關係納入法律關係的範疇。而政策在制定主體和規範內容上則更為靈活與便捷。因此,法律可以作為對具體社會關係進行先行調控的“試金石”,通過法律的實施為為社會營造出一種秩序,這對於經濟的發展是大有裨益的。

  三、法與經濟關係共同的價值

  (一)自由價值
  自由是人類亙古不變的追求,自由在人類社會發展過程也有著其特定的內涵。縱觀人類的歷史,從原始社會到奴隸社會,再到封建社會,以及近代以來的資本主義社會和社會主義社會。人類自由的時間遠遠長於受到專制與壓迫的時間。對自由的界定,仁者見仁,智者見智。但是具有普遍共識的是自由不是無限制的任意妄為。如同權利一樣,自由是受限制的。而對自由進行限制本身就是為了實現更大的自由或者是為了絕大多數人的自由。人類文明發展的重要標誌就是從“個人本位”向“社會本位”轉變。在這種轉變中,將單個主體放入到社會整體之中,將個人作為社會的有機組成部分,從而抽象出具有普遍意義的一般價值理念。這種具有普遍意義的價值理念構成了以國家名義或者特定主體名義所釋出的規範的核心。“由自由意志與法的精神的內在關聯以及法與德的有機整體性可知,社會治理的合理性,不是抽象的德治或抽象的法治的合理性,而是道德—法律、德治—法治的生態整合。”現代國家的治理注重道德,法律以及習慣等規範的並舉,其本質上就在於為社會主體的行為提供最“自由”的行為習慣。經濟活動開展,無需多言,自由以及自主的行動是經濟交往的基本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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