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道德的互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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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的兩大規範體系-和道德在不時的衝突和親合。這種矛盾著的社會現象所產生的巨大後果是進一步加深了人們的迷惑以至於無法消除迷惑。即使是諸多的學者無論是前時的還是當下的,在諸如社會學、法學、、學、倫以及學等上詮釋著這一普遍而深奧的,並建立起各自的體系。雖有所共叫,但仍然無法達成***的一致。依然站在各自的領域內無停止的“爭吵”著,誰也無法統合人們的熟悉。人類思維方式的分歧一致及矛盾本身具有多角度思考的特性,決定著爭論是必然的。這也昭示著法律和道德這一永久以來的矛盾體將是人類探討社會***與***的永恆主題。

法律與道德的互動

一、 法律的原初狀態

法律作為規範人類行為的一般準則,並非是人類產生時所帶來的“自由的聖經”。它的產生由其自身的社會軌跡。按馬克思的觀點,法是階級的產物,是階級社會特有的社會現象,是在人類社會到階級社會時所產生的一種調整人類關係的手段。階級不是從來就有的,它本身就是人類特定階段的產物。在原始社會中,生活在一種低下且***狀態中的人類,對於現代意義上的法律需求是不存在的。所以並沒有適合它的空間。因此,我們不得不設問:在那時是什麼使人類社會保持一種***的狀態,即使它很低下?人與人之間的利益關係由“誰”在支配,它又是如何支配的?而當人類進進階級社會時,那種原始的***的社會體系怎麼會崩潰,即使它在慢慢地脫離低下?這時的利益關係又是由“誰”來統協的,並是如何統協的?

當古猿進化成原始人,古猿群成為原始人社會,並且各自為生存而“奮鬥”時,他們就深深地烙印著利益分層(利益分層是這樣一種體系結構:利益具有不同性,不同的利益具有主次,高低,大小之分。因此,按照一定利益標準可形成一個門路狀的結構,在這個結構中,人類的利益趨向總是從高到低,從主至次,從大由小的。也就是說人類在選擇利益時是經過理性思考的功利選擇。)每個人、每個群體都存在著各自的不同利益,即使尚未呈現出明顯的外部特徵,利益差別依然是實在。由於原始人自身固有的缺陷和自然條件地惡劣,造成生產力極真個低下,以至於個人無法獨自生存。因此他們在本能運動的驅使下熟悉到“由於社會合作有可能使所有的人比任何孤軍奮鬥的人過上更好的生活” 所以,不同的人就不得不謀求聯合,走共同生存隧道路。並終極在最原始、最本能的生存目標支配下合成一體。固然人類為著同一的最高利益而暫時地基本一致,但是利益的不同性永遠存在,也就意味著利益分層仍然發生著作用。即使在被最根本且最高利益所掩蓋和壓制的它,依舊是不循分的。所以,同樣會產生矛盾,發生衝突。產生的題目需要解決,而不是任由它自然的隨意放肆。因此,就需要一些普遍的被原始人共同接受的原則加以調整他們之間的利益關係。產生於原始條件下,並根基於當時最高利益下的原始的樸素道德觀念,在這種現實的特定歷史條件下負起了沉重而光榮的使命,充當著利益協調者的角色。誠如恩格斯所言“一切題目都有當事人自己解決,在大多數情況下,歷來的習俗就把一切調整好了。” 這種樸素的道德觀念一直在“努力而勤奮的”工作著。在整個原始社會期間人類是靠這種自身的“最神聖的氏族法規” 維繫著一種自然***的社會狀態,使其不斷地進化發展。即使戰爭這一極真個糾紛爭執方式的實際運用也是道德觀念支配下發生的。

原始的道德觀念形成了一套基本一致的利益分配方式,同時又規定了對社會合作所產生之利益負擔恰當的分配原則。固然普遍而原始的道德觀念由社會需求產生並以其自身的運作,但這主要不靠外在的物理性強制才被當時的社會中的人所遵循。而是人類對道德的認同,一種內在的信念,對美好生活的普遍追求。“倫理體系得以建立,乃是源於有組織的群體希看創造社會生活的最少條件的強烈願看。” 而“共同的倫理準則有利於增強社會的聚協力,增強社會的穩定性。” 一個穩定且團結的人類社會顯然是有利於人的生存發展,故而擁有正義、勇敢、剛毅、善良秉性的個人有十分充足的理由相信他人也是按照這種基本的體制實施行為,因而也願意讓自己容進整個社會。保持著一種平和的心態生活於***的道德社會,也使利益的道德協調趨向於一致,不至於過分的動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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