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註冊會計師的職業道德與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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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註冊會計師的職業道德與法律責任
美國法學派的代表人物福勒在討論的道德性時提出了一時值得留意的範疇,即嚮往的道德和義務的道德。他以為,嚮往的道德是我們應當追求的道德,義務的道德是我們必須遵守的道德。義務的道德規定在一定程度上低於嚮往的道德的標準。換用通俗的倫術語,福勒所說的“嚮往的道德”就是“道德理想”,“義務的道德”就是“道德義務”。

對於一個職業而言,其存在的公道性在於它的行為應當符合社會公眾的期看。與此相適應,一套職業的行為標準實際上淵源於公眾對其義務道德的公道預期,而不是任何出於減少風險或者保護其自身利益的行業考慮。同時,應當留意到,由於行業的特點以及社會作用的差異,每一社會職業的義務道德是有所區別的。

值得關注的是這樣一些職業,它們或者提供具有公共性的產品或服務,或者其行為本身就具有不容忽視的公共。它們所承擔的義務道德固然也可以與社會常知趣容,但其層次往往較其他職業高。註冊師行業就當屬其列。

註冊會計師是社會公眾的普遍信任所派生出來的公共代理性質的職業。它使公眾可以利用註冊會計師的技能和知識來參與活動,從而使他們從事經濟決策活動的能力得到了極大的加強。毫無疑問,註冊會計師職業也是基於經濟活動的複雜性和社會分工的必要而產生,它可彌補社會公眾精力、知識的不足,拓展其活動空間,進步其辦事效率,並且極大地降低其交易本錢。

作為一種社會公共職業,註冊會計師與資訊使用人的利益高度相關。公眾投資人進行投資決策的重要依據之一來源於經過註冊會計師審計、查驗後才表露的財務資訊。因此,我們不難理解公眾對於註冊會計師職業的社會期看較高的現象。可以說,註冊會計師的工作性質以及職業意義自然決定了其職業義務道德的較高水準,它並不是直接淵源於社會期看的壓力。

註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

義務的道德和法律最接近。義務的道德所譴責的行為一般說來就是法律所禁止或應當禁止的行為。因此,我們假如要對註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進行客觀的描述,首先有必要對註冊會計師職業的義務道德加以界定。

為什麼公眾期待註冊會計師發揮的作用(即義務道德)是“獨立、客觀、公正地執行審計業務”,而在一系列的國內外審計訴訟案例中,人們卻僅僅關注註冊會計師的工作結果對公眾投資者造成的損害?由於,假如註冊會計師提供的報告與真實狀況不相符合,公眾投資人的利益必然受到損害。不論導致註冊會計師報告失真的原因是什麼,對於公眾投資人都沒有意義,由於他們並不關注,也沒有能力來關注註冊會計師審計、查驗的過程,只能被動地接受註冊會計師提供的結論。

令會計職業界深感不安的是,法官的觀點幾乎總是傾向於對受到傷害的公眾投資者進行救濟和補償,各國公司法、證券法的最根本的目的也是為了保護股東及其大眾投資人的利益。法院以為,出具與真實情況不符的審計報告本身就意味著與註冊會計師的義務道德和公眾期看發生了背離,法律有責任禁止這種行為的產生。同時,法院也應適當關注某些可以為人所理解或接受的情況,為註冊會計師提供一種理性的公平環境並適當保護其利益。值得留意的是,法院果斷以為:在審計訴訟中,註冊會計師所舉列的必要而公道的證據是其得以免除法律責任的基礎,而對於這些證據的有效性的認定權力只能回屬於法院。

另外,對於是非的裁定,法院可以在其以為必要時求助於原則,而並不拘泥於相關法律法規的字面意義。

脆弱的“保護傘”獨立審計準則

受到指責的註冊會計師往往會以自己“嚴格遵守審計準則”為由進行辯解,而會計職業界也強烈要求法院在審理有關審計訴訟時認真考慮獨立審計準則的影響。毫無疑問,註冊會計師可用於保護自身正當權益的唯一現實的法律依據就只有獨立審計準則。

獨立審計準則在使註冊會計師解脫法律責任方面所起的作用非常有限。成功地證實自己已經“嚴格遵守了審計準則”的註冊會計師仍然極有可能被法院裁定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