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註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認定與規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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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隨著證券市場環境的逐步健全與完善,註冊會計師行業所面臨的法律風險與承擔的法律責任呈明顯上升趨勢。註冊會計師只有在所有重大問題上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只做自己能勝任的事,才能提高審計質量,有效規避審計法律責任。

探析註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認定與規避

關鍵詞:註冊會計師 法律責任 認定標準 規避


  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建立和完善、法制法規的健全與加強,公眾法律意識及其對註冊會計師的社會期望Et益提高,註冊會計師所面臨的風險與承擔的法律責任呈上升趨勢。我國對中介機構(包括會計師事務所)的失誤已不再僅僅強調行政和刑事責任,而是加大了追究民事責任的力度;不僅對確知的資訊使用者承擔民事責任,而且對不確定的投資人也要承擔民事責任。那麼,如何認定註冊會計師法律責任?會計職業界怎樣將可能面臨的法律責任降低到最小?這些都是我們試圖解決的問題。
  一、註冊會計癤法律責任的認定標準
  註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按照承擔的內容可以分為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三種形式。但關於註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認定標準,到底是尊重“過程真實”(即審計過程遵循了獨立審計準則),還是偏倚“結果真實”(即審計報告體現了法律標準),會計界與法律界爭議頗多。
  會計界認為,註冊會計師在執業的過程中依據的執業標準是《獨立審計準則》,相應地遵守的法律法規應該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等法律法規。按照《獨立審計準則》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註冊會計師是否承擔法律責任,關鍵在於註冊會計師是否有過失或欺詐行為,而判別註冊會計師是否有過失或欺詐行為的關鍵在於註冊會計師是否遵循了專業標準的要求執業。只要在審計過程中嚴格遵循了審計準則,保持了必要的合理的職業謹慎,給予了必要的合理的職業關注,其出具的審計報告即具備了審計標準上的“真實性”,即使與實際不符,也無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如果註冊會計師由於過錯即遵循獨立審計準則而出具了與事實不符的審計報告,則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由此可見,獨立審計準則成為認定是否承擔法律責任的標準。其理由是註冊會計師在審計成本的約束下,只承擔“合理的保證責任”,“公允地”發表意見,無法徹底避免或者消除審計結果的“虛假性”。
  法律界認為,審計報告與事實不符即為虛假報告,其追求的是結果,而非過程。法律專家劉燕提出:“在法律界以及公眾看來,如果說只要註冊會計師的工作滿足了審計準則的‘真實性’要求,就不能認為其工作的結果是‘虛假’的,其邏輯是很荒唐的”。因為註冊會計師作為稽核有關財經資訊的中介機構,其工作成果(而非工作程式)與股東以及其他資訊使用人的利益高度相關。公眾投資人進行投資決策的依據幾乎都來源於經過註冊會計師審計、查驗後才披露的財務資訊,因此,如果報告失真,公眾的利益通常都會受到損害。不論導致註冊會計師報告失真的原因是什麼,對於公眾投資人來說都沒有意義,因為他們並不關注、也沒有能力來關注註冊會計師審計、查驗的過程,只能被動地接受註冊會計師提供的結論。
  我們的觀點是,隨著會計界和法律界的相互不斷的對話,雙方都應吸收對方的合理的意見,一方面要考慮大眾的需求,維護大眾的利益,另一方面也要考慮到審計事業在我國屬於剛剛發展起來的行業,需要培養和呵護的實情。從形式公正走向實質公正。
  獨立審計作為一種“公共合約”和“監督經營者對一般通用會計規則的遵守和對剩餘的會計規則制定權的適當行使”的“外部權威”(謝德仁,1997),可以理解為主要涉及審計委託人、審計代理人、經營管理層和監管機構四方的契約。在審計代理人最初承接審計業務時所簽訂的審計業務約定書,即為此項契約行為的法律證明檔案,也就是交易合同。用法律執行合同所需的條件為:①交易雙方當事人事前簽訂的合同條款必須相當完備;②合同中規定的行為在事後不僅能被雙方當事人觀察到,而且能為第三方(法官)所見證。但在現實中,由於當事人的“有界理性”以及交易環境的不確定性,要預期所有未來可能發生的事情是非常困難的,寫出一個完備的合同就更難了;即使從理論上講一個完備的合同是可能的,但如果成本高,當事人也寧肯選擇不完備,留待以後根據情況不斷補充。同時,由於資訊不對稱的存在,即使雙方都能觀察到的`行為,要在法庭上證明也相當困難;由於當事人與法院的資訊不對稱,使得許多交易合同不可能由法院來執行。因此單純依靠法律來執行合同,似乎有些力不從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