萊昂斯論法律與道德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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萊昂斯論法律與道德的關係

法律與道德之間的關係一直以來就是法理學討論的一個重要問題,並且也一直被認為是自然法與法律實證主義之間具有根本分歧的地方。本文試圖介紹萊昂斯的觀點,從而讓我們對此具有一個較為全面且系統的畫面。在筆者看來,萊昂斯在兩方面值得我們重視。首先,萊昂斯打破了我們對於法律與道德關係的常規認識,即把法律與道德的分離看成自然法與法律實證主義的分水嶺:法律實證主義者被認為接受法律與道德的分離,而自然法學者則否認這一點,認為惡法非法。萊昂斯提出較為充分的論證表明,分離論無法成為這個分水嶺,並對法律與道德之間的各種可能關係進行了深入的討論。第二,在方法上,萊昂斯淋漓盡致地展現了英美的分析風格,通過概念的區分以及觀點的澄清來有力地表明,分析風格並不是玩弄語詞,也不僅僅是邏輯分析,而是為了更好地幫助我們澄清事實與觀點,更好地理解法律的本性。

為了更好地理解萊昂斯的觀點,我們有必要交待幾點。第一,這裡討論的法律不是理想意義上的法律,而是指現實法律體系中的法律,指的是實定法(positive law),而不是應然法。其次,這裡討論的道德是哈特所說的那種批判性道德,即那種能夠具有真假值的普遍性道德原則。與此相對應的是實定道德(positive morality),指的是為某個共同體或社會所實際接受的或者約定俗成的道德。[3]第三,我們所要談論的是一般意義上的法律與道德之間的必然關係。它不是一種事實上的必然關係,比如說在生活中,法律與人們的道德信念總是相互影響的,而是通過分析法律與道德的概念或性質就可以得出的那種概念性必然關係。第四,注意區分制度(法律)義務與道德義務。前者是由各種制度所規定的義務,與道德可以沒有任何關係。第五,注意區分初步義務與實際義務。初步義務指的是一種有條件的義務,它並不是壓倒性的、絕對的義務。這種道德義務並不一定就是你的實際義務,因為綜合考慮的話,其他方面的道德考慮有可能會壓倒這個初步義務。

我們一般認為,傳統自然法是最為反對分離論的,我們首先來討論它。對於傳統的自然法學者而言,對什麼算作法律是有著非常明顯的道德條件的,“一個不義之法根本不是法”。阿奎那認為,“法律的力量取決於其正義的程度…且立足於理性規則。但是理性的第一規則是自然法…結果是,當人法是從自然法推出的時候,它才具有那麼多的法律性質。但如果它在任何一點上偏離了自然法,那麼它就不再是法而是法的反常。”[4]

然而,在萊昂斯看來,這種觀點並不與法律與道德的分離論相矛盾。即使一個東西除非是正義的,否則不可能是法律,並且同時所有要強行的道德命令的各種規則都能自動地獲得法律地位,法律與道德仍然能夠是不同的東西。因為這並不能確保下面兩點:A,所有道德原則都被納入了法律;B,所有法律都是從道德原則推衍而來的。退一步講,即使法律與道德是共外延的,法律與道德仍然能夠是分離的。下一個例子就可以清楚地告訴我們這一點。所有有心的動物就是有肺的動物,其外延明顯相同,但是就其內涵而言,心與肺依然是不同的東西。這就表明,分離論無法作為自然法與法律實證主義者的分水嶺。

此外,萊昂斯還認為,如果我們僅從字面上來理解阿奎那的法律觀點,會把阿奎那置於一種不一致的境地。因為除了心中作為理想法的自然法之外,阿奎那對現實中的人造法並非視而不見。他承認人造法“或者是正義的,或者是不正義的。”[5]在萊昂斯眼中,阿奎那提出自然法的概念,更多的是想發展出一種服從法律的義務觀點。依照阿奎那,當人法是服務於公共善、公平地分配負擔、不對上帝表明任何不敬、不超越法律制訂者的權威時,它們才是正義的。阿奎那認為,當人法是不正義的時候,我們沒有道德義務服從它。一個人在道德上有義務服從正義的法律,但沒有義務服從不正義的法律。僅當環境要求,“為了避免恥辱和騷亂”而服從的時候,一個人才服從不義之法[6]。可以看出,阿奎那的法律觀的落腳點在於我們是否具有服從法律的道德義務。

萊昂斯指出,阿奎那對於人法的看法,與法律實證主義者沒有太大的分別。然而,在法律實證主義者一端,也有相反的看法,即以法律來制約道德。這就是霍布斯與奧斯丁等提出的表面觀點。在霍布斯看來,“法律不可能是不正義的。”他主張,“‘正義’這一詞等價於遵守該國的法律”[7]。而奧斯丁則說,“對於正義這詞,我們意指,對於這種詞所適用的一個給定物件符合我們用其作檢驗的一個給定法律…對於不正義這詞,我們意指給定物件並不符合給定法律。”[8]

如果接受這裡的字面觀點,就會得出以下幾點。第一,我們把法律描述成不正義就有點腦筋錯亂,因為從定義上看,我們根據正義來評價法律顯然是超出了這個概念的邏輯限制。第二,背離法律永遠是道德上錯誤的,除非它能基於其他道德考慮得到辯護。第三,這種其他的道德考慮不能基於法律的不正義,因為它不可能是不正義的。由於當代很少有人相信這點,我們這裡更多的是表明一種邏輯上的可能性。[9]

顯然,上面兩種極端觀點都認為法律與道德有著本質聯絡,要麼是道德決定法律,要麼是法律決定道德。凱爾森為代表的實證主義者還有一種極端觀點。他們承認法律的執行正義與法律本身的正義是可以分開的,法律需要參考法外標準才能判斷其正義與否,法律無法成為自己本身道德性的尺度。但是這種觀點的極端之處在於,他們不承認法外的正義原則可以得到理性辯護。由於他們反對法律本身的正義,由此也就只存在法律的執行正義了。他們據此認為官員有義務服從法律,只要官員背離法律就違背了執行正義,並且官員背離法律就永遠也得不到辯護,他們實際上就得出了一種官員按法律辦事的絕對義務。

但是這種極端觀點要想成立,必然克服兩個困境。第一,我們必須表明法律本身的正義與執行正義在性質上具有根本差別。由於兩者都是正義,都屬於道德範疇,因此如果極端懷疑論者是正確的,那麼所有道德原則都無法得到理性的辯護,執行正義也不例外。如果情形是這樣,那麼說官員有道德義務就是有點奇怪的事情。第二,他們必須向我們表明道德懷疑論是正確的,但在目前的道德哲學研究,這並不是一個很能得到辯護的立場。萊昂斯本人也提供了非常充分的論證,表明,只要我們不是徹底的懷疑論者,即懷疑知識的可能性,那麼我們就很難有好的理由接受道德懷疑論。[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