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法學理論與法律實踐關係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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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致法學理論與法律實踐脫節出於多種原因,怎樣對法學理論與法律實踐關係研究?

談法學理論與法律實踐關係研究

近些年來,我國法學理論與法律實踐之間存在著嚴重脫節的問題,法律實物工作者對法學理論抱有理論“無用”的態度,本文通過對法學理論與法律實踐的分析表明,法學理論自有其實踐品格,它與法律實踐之間能夠互動與結合。法學理論與法律實踐的良性互動以及法學理論在法律實踐中能夠充分發揮作用,對於促進我國法學的發展與法治的建設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

一、我國法學理論與法律實踐的現狀

根據我國近年來法學研究情況,在法學理論與法律實踐的關係問題上,我國存在著法學理論與法律實踐相脫離問題,法學理論顯得無力。儘管後來法社會學的出現為法學理論與法律實踐的結合做出了努力,但這個問題並沒有在根本上解決。

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我國法學研究有所起步。由於我國法律的移植背景,所引借的國外法條與法學理論面臨本土化過程與問題。當時法學理論研究狀況是部門法學的研究主要關注法律規則與解釋,而法理學的研究則主要包括一些政治性和道德性的問題,並且研究水平較低,基本上處於一種靠法理學者的感性認識和經驗來對法理學研究。九十年代後期以來,我國出現了一些關注實際的法社會學研究,使法學開始注重本土的司法實際運作知識和理論,一定程度上對我國法學理論與法律實際嚴重脫離狀況有所改善,法治轉型中的一些實際問題,包括依法治國、法制建設等主題受到關注。然而,在學者研究報告中,對法學理論與法律實踐問題的總結仍然是我國法學理論與法律實踐相脫節的狀況在根本上還是沒有改觀。

二、法學理論的`“無用”論

對理論“無用”的說法既來自法律實務工作者,也包括一些學者本身。法律實務者總抱怨當實踐尋求理論指導的時候,總是找不到相應的理論來解決實際中的問題。實務工作者對司法實踐中所做的理論研究能否產生有效的作用持一種懷疑的態度。有些學者直言:“中國當代法學院所提供的理論知識有許多不是法官所需要的,而法官需要的又並非法學院所能提供的。”近三十年來學者的理論研究的確存在這樣的問題,法學教授與法官各自為營,從自己的角度來研究。對於理論 “無用”的偏見,我們應謹慎看待。

導致法學理論與法律實踐脫節出於多種原因,從根本上說是因為我國的法律移植背景。由於我國法律的移植主要是翻譯,中國近現代法學在理論知識生成過程中忽略了對中國現實問題的關注,法學理論與其研究物件之間存在斷裂,法律的理論規範和社會現實之間不相適應。與其他學科相比,當代法學研究更缺少研究中國現實問題的傳統。法學的研究方法也因為法學不能深入社會,以及缺少對社會其他學科的瞭解等,顯得比較落後。即使是關注實際的法社會學研究,也未能從根本上改變理論與實踐相脫節的狀況。有人認為,理論研究所依據的主要是書面的資料,而不是出於對現實經驗的提煉和總結,這是發生法學理論與法律實踐相脫節的首要原因。

導致理論“無用”的原因有很多,第一,法律實務工作者要求的理論與法學學者面向實踐所做的研究存在一定距離。有實務工作者認為法學理論不能為法律實踐給出明確的答案,當實踐尋求理論指導時沒有具體理論指導,因而更加輕視法學理論,甚至對法學理論產生牴觸。甚至更有學者認為,理論只有與實踐相分離,才能保持學術獨立的品格。法學理論是以理論形式出現的,法學理論如果不高於法律實踐,那就不能稱為法學理論。雖然法學理論來自法律實踐,但並不一定都面向法律實踐。第二,理論“無用”與法律實務工作者法學理論素養不高有關,也與法學理論比較高深有關。比如,法律方法論書籍,幾乎沒有幾個法官能真正讀懂。這使部分法官懷疑理論研究的實際作用。此外,法學學者的研究也受到客觀現實條件的限制,所研究的法學理論不一定能滿足法律實踐需要,是導致法學理論 “無用”的客觀原因。

上述對法學理論的批評說明:我國目前主要的問題是法學理論難以在法律實踐中發揮作用,法學理論的意義和作用受到了輕視。如果長時間這樣下去,必定導致法學理論的實踐功能被貶低,甚至把法學理論視為無用的,最近有學者呼籲法學家與法律家之間要加強溝通,將學者們的理性思維變為法官的辦案經驗。中國法學會審判理論研究會年會把人民法院推進三項重點工作理論與實踐作為主題,說明在法學理論與法律實踐的互動關係中,我國已開始關注法學理論在法律實踐中的具體運用問題。因此,從法學理論與法律實踐關係的角度,對法學理論的實踐品格給與肯定,對於改善法學理論與法律實踐脫節的情況,發揮法學理論的作用至關重要。

三、法學理論與法律實踐的互動與結合

在實際生活中,法學理論與法律實踐是不可脫離的,就法律實務者而言,首先應瞭解和把握法學理論。第一,實務工作者應瞭解和把握理想法層面的理論,使法律實踐能體現人道主義,實現公平正義;第二,瞭解和把握面向實踐的可操作性知識,使法律適用有可用的方法和手段。龐德認為:“對正義的判斷就是一門藝術。但是要研究判決依據的那些權威性資料,這些資料實際上是如何被運用的,它們可能被運用以及應當如何被運用的問題,就需要一套系統的知識體系了。法律實務者只有瞭解和掌握法學理論,才能將理論的實踐功能運用於實踐。比如,法律實務者如果熟練掌握法理學說,掌握法律解釋學、法律論證等方法理論,便能用來解釋和適用制定法,使具體個案論證更客觀和準確。其次,法律實務者應在法學理論的指導下從事法律實踐活動,使理論與實踐形成互動。法學理論能夠擴充套件法律實務者對世界的認識,增強調查和探究能力,對於實務者正確認定案件事實和適用法律具有重要意義。再次,法律實務者應正確認識法學理論的意義和作用,不能將面向法律實踐的法學理論當作是具體的行動方案,更不能因法學理論不是具體的行動方案便輕視法學理論,認為法學理論“無用”。法學理論與法律實踐之間的聯絡是不直接的,要正視法學理論與法律實踐之間的關係。最後,理論與實踐的互動,需要法學學者將法學理論研究紮根於法律實踐,使所構建的法學理論要合乎實際,也能經得起法律實踐的檢驗。同時,學者所構建的法學理論,應當讓法律實務者能夠看得明白。如果法學理論太高深,使大多數法律實務者都難以看懂,這樣就更容易造成理論“無用”。實現法學理論與法律實踐的互動,需要理論界與實務界的共同努力。

總之,法學理論具有實踐性,也是超越實踐性的。它不僅僅是對實踐經驗的概括和總結,更重要的是對實踐活動的反思和指導,並能使法律實務者具有更強的法學知識,從而更好的作用於法律實踐。西方法學理論與法律實踐的關係已經在這方面有很大的成效。在我國的法治程序中,認清法學理論的實踐功能,謀求理論與實踐的互動與結合,從而使法學理論能在法律實踐中發揮更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