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與民法的分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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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與民法的分界點
摘要:正義是人類永恆的理想和追求。法作為實現正義的重要路徑,蘊含著人們對於正義的訴求,但是法對生活的調整,對於正義的追求卻是通過各個部分法來實現的。每個部分法都有其特定的調整範圍,擔負著特定的社會職能,因此表現在每個部分法中的正義觀就有所不同。這種不同主要取決於部分法的形成基礎的差異上。作為社會和法學共同的產物,經濟法所調整的社會關係具有其特殊性,這決定了它所追求的價值理念以及建立於其上的正義觀就不同於其他的部分法。經濟法追求實質正義的實現。而形式正義是民法追求的目標。本文將從形式正義與實質正義不同進手來闡述民法與經濟法的分界點。
關鍵詞:正義,形式正義,實質正義,公共利益一:正義的探索
自從人類社會產生以來,就一直沒有停止過對正義的追求。正義始終被人們視為人類社會一種最基本的崇高美德和價值理想。堅定不移地保衛正義這一人類崇高價值,不但為思想大家所崇尚,而且深深地植進人類的每一根神經當中。按照馮友蘭先生的話說,正義“是盡對的命令,社會中的每個人都有一定的應該做的事,必須為做而做。” 正義正是人類這樣一種源出的、基於內在衝動而產生的最基本的價值理想。法學自從其誕生之日起,就與正義緊密相聯絡。然而至今為止,正義仍然是一個使人無法捉摸的概念。正如美國法家博登海默所指出:“正義有著一張普洛透斯的臉,變化無常,隨時可呈不同外形,具有不同面貌。”①有關正義題目的探討在人類思想史上由來已久。柏拉圖將正義與聰明、勇敢和節制一起構成理想國家的四種美德。正義即具有個人的性質,又具有行為的和事物的性質。所謂正義,即“每個人依照其天生的稟賦承擔某一方面的最適合其天性的職責的原則,進而將國家中三種人所達到各司其職,各守天職的狀態成為正義。” 柏拉圖的學生亞里士多德在其老師的基礎上,具體了正義的概念,提出了上具有深遠的正義理論,以為“正義是全部德行的綜合體,正義以公共利益為依回,正義寓於‘某種同等’之中,”;②以為正義包含兩個因素—事物和應該接受事物的人,大家以為相等的人就應該分配到相等的事物。他把正義分為三種形態,即分配正義、矯正正義和交換正義。而無論哪一種形式的正義,其基本原則都是比例同等,這是正義的普遍形式;而且亞里士多德還以為正義和公平可以彌補在概念和具體規定上存在的漏洞。還有思想家將正***釋為一種理想的關係。古羅馬法學家以為,正義是給予每個人應得的部分的這種決定而恆久的願看,如西塞羅稱正義體現在“給予每個人他應得的部分”。在古羅馬形成了合乎正義的三原則,即正直地生活,不損害他人,各得其所。在中世紀,神學正義論盛行。神學正義論是從神學的角度對正義進行定義。神學正義論代表聖?奧古斯丁以為,真正的正義應是完全超驗的合乎邏輯的宗教推斷的結果;這種正義只有虔誠的信徒藉助於神的恩典才可以達到,而永遠不可能在世俗共同體中找到,甚至人間最美好的法律;也只是真正正義的“殘法”或“映象”。這種正義只在於上帝之城,而不在此世。③著名神學家托馬斯?阿奎那把正義定義為一種習慣,依照這種習慣一個人以一種永恆不變的意願使個人獲得其應得的東西,服從上帝就是正義;他還以為“法律就以下幾點來說可以被以為是合乎正義的,就它們的目的來說,即當它們以公共福利為目標;或就其形式來說即當它們使公民所承擔的義務是按公共幸福的程度實行分配時。”④從上我們可以看出,阿奎那的正義觀與亞里士多德的正義觀是異曲同工,都誇大正義與公共利益的關係。近的很多法律思想家對正義也有自己的看法,由於正義始終是人類不斷探索的一個題目,它與人類的生存、發展及文明的進步息息相關。英國學者斯賓塞將正義回納為“每個人都可以自由的***所想幹的事,但這是以他沒有侵犯任何其他人所享有的相同的自由為條件的。”⑤康德繼續了斯賓塞的理論,他以為正義是“任何一種行為,假如它本身是正確的,或它依據的準則是正確的,那麼這個行為根據一條普遍法則,能夠在行為上和每個人的意志自由同時並存。”法律上的正義“只考慮行為的外在方面,而不考慮行為的其他動機”。⑥正義論的集大成者美國學者羅爾斯,在對洛克、康德等人的正義觀念,契約理論進行分析後,提出作為“公平的正義”的理論。在對於一個“原始狀態”進行假設的基礎上,他提出了正義所要選擇的兩個原則:第一:每個人都擁有儘可能廣泛的基本自由,只要這種自由與他人所享有的同等基本自由不相矛盾,不相沖突;第二:社會經濟利益方面的不同等假如說不可避免,且為社會發展所需要則這些不同等必須受到兩個方面的限制:差別對待原則(針對最少受益者)和機會公正同等原則。⑦後來他在《自由主義》一書中,又重新表述了這兩個原則:“甲:每一個人對同等的基本權利和基本自由之安全充分的圖式都有一種同等的要求,該圖式與所有人同樣的圖式相容,在這一圖式中,同等的政治自由能且只有這些自由才能使其公平價值得到保證;乙:社會的和經濟的不同等要滿足兩個條件:第一,它們所從屬的崗位和職位應在機會均等條件同等下對所有人開放;第二,它們要最有利於那些最不利的`社會成員。”⑧在這兩個原則中,羅爾斯以為第一個原則優於第二個原則。20世紀末又出現了一種“經濟正義論”,誇大正義與否的關鍵在於能否處理好公平與效率的關係,判定行為制度是否正義或善的標準就在於它們能否使社會財富最大限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