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經濟部門法與經濟法律制度的名稱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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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國民經濟執行中特定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是稱為經濟法律制度還是經濟部門法,歷來都有很多爭議。筆者認為,應當考慮法規範背後所保護的法益,將其稱之為經濟法律制度。要釐清這個問題,首先需要說明為什麼不能叫做“經濟部門法”,其次需要說明為什麼要叫做“經濟法律制度”。

關於經濟部門法與經濟法律制度的名稱論文

一、為什麼不能夠叫做“經濟部門法”

傳統的部門法理論對於法體系的分類方法是: 法規———法部門———法域———法體系。其分類的思想是: 由具有相同調整範圍和調整方法的法規組成法部門,對不同的法部門按照國家同私人的關係和私人相互間的關係,劃分為公法和私法兩個法域,這兩個法域共同構成一國的法律體系。按法的所謂調整物件和調整方法對法規作部門的、法域的劃分; 以部門法為中心構建法的體系,是傳統部門法理論的基本特點。但是,隨著經濟的發展以及社會環境的不斷變化,傳統部門法理論中的“法域”和“法部門”的概念出現了異化,這種異化恰恰就是部門法理論過時的體現,也暴露出了部門法理論的種種漏洞,以致於其不再適用現今的法律。

首先,法域的異化,即私法公法化和公法私法化,也可以說是法域的交錯。在現今,國家參加經濟過程,與一般經濟活動主體發生經濟關係時,國家是“立於準私人地位的國家”,同時,公法不但保護公益,也要保護私益,如公法中關於保護公民財產權的規定。私法也要保護公益,如合同法中關於違反公共利益的合同無效合同的規定。並且公法、私法的調整手段也互有交錯。甚至可以說,一切法都是公、私法交錯的法,經濟法當然也不例外。這種法域層面的異化,導致了部門法理論的'出發點和理論結構已經過時。從私人所有權出發來構建理論結構,已經不再適用於經濟法。

其次,法部門的異化,即部門法的跨部門化,也可以說是法域交錯的具體表現形式。現今的法律不再是同類法規範而是集合不同類的綜合性法規範,這就產生了部門法的跨部門化。實際上,從劃分法部門的標準,即法的調整物件和調整方法來看,調整物件的構成是十分複雜的,至今認識未能統一,同時,也並不存在一部法律,全都採用同種的調整方法,也並沒有一種調整方法,萬能到可以調整構成一部法律的全部物件和社會關係。這可以說是傳統法部門理論的過時,也可以說是傳統部門法理論在誕生之初就埋下的漏洞。所以,根據劃分法部門的標準,任何一部法律都難以被完全劃分進去,經濟法也一樣。

綜上,由於法域的交錯和部門法的跨部門化,使得傳統部門法理論暴露出種種漏洞。在部門法理論下,經濟法分不出公、私,也劃不進部門,這不是經濟法的問題,而是部門法理論的過時和自身漏洞導致的,顯然,這種理論已經不再適用於經濟法。所以,也不能將調整國民經濟執行中特定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稱之為經濟部門法。

二、為什麼要叫做“經濟法律制度”

針對傳統部門法理論的體系結構: 法規———法部門———法域———法體系中,“法部門”和“法域”概念暴露出來的漏洞,提出了法制度理論。法制度理論的思考路徑是,從出問題的“法域”和“法部門”概念的下位概念———法規範出發,從不同的法律部門中分解出同類法律規範,形成了跨部門法的規範群,這些規範群按照內在的邏輯關係不同就形成了不同的法律制度。這些規範群的邏輯連線點就是法益。不同的法益產生不同的法制度,於是便產生國家法制度( 刑法、行政法等) 、社會法制度( 經濟法、社會法) 和私人法制度( 民商法) 。所以,法制度理論的體系結構是: 法規範———法制度———法體系,這種法制度下的法規範,是跨越法部門、跨越公、私法域提取出來的保護同類法益的法規範。

基於此,法制度之間的區別,就在於法所保護的法益不同。所以,當高於私人利益的社會利益從國家利益中分化出來,並打破了國家利益和私人利益截然對立的二元結構,成為一種獨立的且應切實保護的法益時,就需要有一種新的法律制度來保護這種法益,這就是經濟法律制度。換言之,將各種法律中,保護社會利益的法規範提取出來,經過系統化整理,就形成了經濟法律制度。具體說來,調整國民經濟執行中特定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所保護的法益是社會利益,那麼,根據劃分法制度的標準來看,這些規範的總稱,自然應該叫做經濟法律制度。

綜上,根據法制度理論,考慮法規範背後所保護的法益,應當將調整國民經濟執行中特定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稱之為經濟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