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經濟法後果論的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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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文中,需要對經濟法的法律後果進行分析,先從經濟法的法律後果是否具有獨立性著手,從而確定經濟法法律後果的獨立性,得出有研究其法律後果的必要性,然後在對其法律後果的體系進行進一步的分析。

關於經濟法後果論的論文

一、經濟法法律後果的獨立性

(一)經濟法法律後果獨立性的理論依據

經濟法法律後果的獨立性指的是它具有不同於民法與行政以及刑法的後果規制,具體表現在後果的本質、表現形式以及實現方式上。要想得出經濟法法律後果具有獨立性,首先就要對從經濟法的調整範圍著手,依據其調整範圍的獨立,得出其具有不同的法律後果。在學術界對經濟法的定義有很多種說法,如"國家協調說"、"國家干預說"、"國家調節說"、"增量利益關係說"等。在本文中以"增量利益關係說"為基礎來進行分析。通常可以把利益分為增量利益、恆量利益以及減量利益。增量利益指的是勞動產品超出勞動的費用而形成的剩餘,而剩餘對人們來說就是一種增量利益。有增量利益並不意味著就一定存在增量利益關係,要注意的是在"增量利益關係說"中是把這種增量利益關係看做經濟法的調整物件。增量利益是很早就存在的,而增量利益關係則指的是在社會化大生產以後在調整生產和實現剩餘並對剩餘進行分配和再分配的過程中所產生的關係。增量的過程其實也就是在經濟中的一個競爭的過程,只有在經濟社會中不斷的競爭、創新才能獲得可持續的增量。有很多的問題也就這樣產生了,在一個企業中由於增量利益過多使得改企業有成為壟斷企業的可能性,所以經濟法就要對這個企業做出限制。可能這個企業利用其絕對優勢任意的提高商品價格。在這類情況中就需要進行調整。當然這只是在調整增量利益關係中很小的一個部分,但是這也證明了,以"增量利益關係說"為背景的經濟法能夠很好的展現經濟法的本質。

進行經濟法法律後果的分析一般是通過對經濟法的調整物件、基本原則、可訴性、責任形式這四個方面進行的。在上面對其理論基礎分析的時候同時也對經濟法的調整物件進行了分析,可以看出經濟法的調整物件是具有獨立性的,而調整物件的獨立性是其他方面獨立性的根本和基礎。下面從其他三個方面來分析其獨立性。

(二)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獨立性

經濟法的基本原則貫穿與各種經濟法律規範之中,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執行過程中必須遵循的根本準則。法律的制定具有滯後性,同時法律也應該具有"應然"和"實然"性。在實際的法律規範中通常比較注意的是"實然"性。所以在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中就要注意到法的"應然"性和超前性。在經濟法中對於這種增量利益關係的保護,要更強調保護人們的發展權益,保障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地發展。

(三)經濟法的可訴性

任何一部法律都是在為訴訟提供法律依據。訴訟並不是解決法律糾紛的唯一方式,但是訴訟是解決法律糾紛的一個必不可少的方式。調解、和解等方式,在沒有法律的情況下也是可是適用的,只有訴訟必須要依照法律來進行。所以,一部法律如果不具有可訴性,從一定角度上來說這部法律是不具有獨立性的。目前,雖然很多經濟法律中也規定了一定的訴訟程式、情況和方式,但是在實際問題上經濟法的訴訟操作性並不強。

(四)經濟法的後果承擔形式

經濟法中後果的承擔的表現形式即包括財產性的也包括精神性的'。其中財產性的包括物質獎勵以及物質懲罰、賠償。精神性的也包括這兩個方面。具體的情況在下文中將會進行詳述,在此就不進行具體分析。

從以上幾個方面,對經濟法法律後果的獨立性進行分析,從而為下面進一步對其法律後果的展開提供了基礎。

二、經濟法的法律後果

(一)否定性的法律後果--不經濟責任

1、不經濟責任的概念

根據上文,經濟法的法律後果分為否定性的法律後果和肯定性的法律後果。否定性的法律後果指的則是通常所說的法律責任。在這裡我們把這種責任稱為"不經濟責任"。

2、"不經濟責任"的價值分析

其實"不經濟責任"的價值不僅僅是其價值,也是經濟法設立的意義和價值。它不僅是"不經濟責任"的價值,同時也是法律獎勵的價值。兩者只是所表示的方式不同,但是從總體上來說都是為了達到相同的目的。依照前文所說的經濟法原則,經濟法代表的是整個社會的利益,並且是長遠的社會經濟利益。"不經濟責任"的實現代表著整體經濟利益,這也就是其目的價值。在民商法中的價值觀是以個人為本位,而在經濟法中,其價值觀在於堅持社會本位。在注重保護個人經濟利益的同時,更注重調整整個國家的總體經濟利益。當然經濟利益與個人利益的不相矛盾的。當每個個體的利益最大化得到普遍和持續時,則意味著整體利益達到了統一。經濟法的誕生就是要處理這些問題。緩和兩者的矛盾,使其融合共同發展。

3、"不經濟責任"的承擔方式

對於"不經濟責任"承擔方式內部的劃分有很多種方法。可以從巨集觀經濟和微觀經濟的角度來劃分,也可以從不同的主體來劃分。不同的主體可以分為調控主體和受控主體。下面依照承受主體的不同對"不經濟責任"的承擔方式進行分類。

調控主體承擔責任分為物質責任和精神責任。物質責任包括國家賠償、補償、政策傾斜等。精神責任包括公開道歉、引咎辭職等。在受控主體承擔責任中,物質責任包括賠償責任、補償責任以及懲罰性損害賠償責任、罰款。精神責任包括資格責任、信譽責任、能力責任。

(二)肯定性的法律後果--法律獎勵

1、法律獎勵設立的理論分析

法律獎勵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在法律關係主體完成法定義務後獲得的一種肯定性評價以及由此而帶來的某種利益。法律獎勵與法律責任是相對的。通常所認識的法律後果大部分都是法律責任,都不會十分關注於法律獎勵。法律獎勵是從另一個角度來規範人們的行為。在分析事物時,要把人們看作是一些理性的經濟人。從這個角度來說,不僅僅要人們消極的遵守法律,也需要人們積極的遵守法律。從總體上來說,無論是法律責任還是法律獎勵,其最終的目的都是為了使社會經濟有序、和諧的發展。

2、經濟獎勵的形式

經濟獎勵是指市場主體因積極完成經濟法上的法定義務或維護整體經濟利益所帶來的肯定性評價或利益。在這裡與對經濟法的法律責任的承擔形式一樣,對經濟獎勵的形式進行分類。

調控主體的獎勵形式可以分為物質獎勵這精神獎勵。物質獎勵包括頒發獎金、獎品等。精神獎勵包括授予榮譽、通告嘉獎等。在受控主體的獎勵形式中,物質獎勵包括財政補貼、價格優惠、信貸優惠、減免稅收等。精神獎勵包括授予榮譽、通告嘉獎等。

三、結論

本文以"增量利益關係說"為基礎,對經濟法後果的獨立性進行分析,並且對現有的經濟法後果的表現形式也展開了說明,把法律後果分為肯定性和否定性這兩類。並對其進行細分。也與我國現有的經濟法律規定進行比較。本文中並未就經濟法後果的體系進行評價,也沒有對現狀提出問題和解決方案。本文的重點是介紹經濟法律後果的體系以及其獨立性。通過對這些的說明以瞭解經濟法體系中的法律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