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和民法的關係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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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經濟法和民法是我國法律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們是我國法律體系中的重要分支。本文從經濟法和民法的區別以及它們之間的互補性入手,談談它們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下發揮的作用。對經濟法和民法的研究具有現實的經濟意義。

經濟法和民法的關係論文

關鍵詞:經濟法;民法;區別;互補

一、經濟法和民法的主要區別

(一)經濟法與民法在價值取向方面不同

民法的本質是公平和自由,它追求的是平等的原則,民法的設立,變更和終止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遵循意思自治,民法是典型的私法,它的出發點是追求自身的利益,民法對私權有著充分的保護。為了維護民事主體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民事主體所享有的人身權和財產權被民法所確認,通過保護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和財產權,確認了對主體的充分尊重。在市場經濟高度發達的今天,人們對個人經濟利益有著極大的追求和興趣,導致這種現象的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民法中所提倡的意思自治原則。經濟法是在市場本身調節不靈的情況下,國家採取法律的手段來維護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平穩執行的法律規範,這種法律規範是確保社會整體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手段。

(二)經濟法與民法在調整方法方面不同

民法是典型的私法,它是以個人為本位的,以最大限度的追求個人的自由、平等為核心追求,當事人在法律允許範圍內自由按自己的意志設定其權利和義務。經濟法具有公法性,它對於違反經濟法內容的行為給予制裁,這種制裁包括經濟責任和非經濟責任;對於一些有利於經濟發展的行為,經濟法有事也會給予適當的獎勵。

(三)經濟法與民法在利益本位方面不同

現在經濟的發展催生了經濟法的產生,經濟法的責任主要是社會責任,經濟法從社會整體利益出發同時兼顧個人利益,堅持總覽全域性的觀念,通過對市場經濟下的各類主題的行為,意志和利益的協調,來達到社會經濟平穩發展的目的。民法是個體權利本位法,它強調意思自治,主張自由、平等的參與社會經濟活動,民法的形成與發展在衝擊封閉的封建經濟時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民法主張社會資源的自由分配,這種資源分配模式極大的激發了個人的主觀能動性,從而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但是,民法也有不完善的部分。

二、經濟法與民法在價值上具有互補性

經濟法和民法之間具有十分密切的關係,它們是調整商品經濟關係中的最重要的兩個法律。如果市場經濟中只有民法的話,那麼會導致市場經濟的失靈,而經濟法可以彌補民法的不足,克服市場經濟中巨集觀執行的盲目性和市場競法對市場爭無序性。在經濟生活中經濟法不能避免和民法聯絡在一起,也跟不能去排斥民法,經濟法不但需要民法的功能幫助其調整,而且由於經濟法的調整手段的侷限性其根本不能離開對民法的依賴,經濟法的許多調整方法正是藉助於民法來實現的,藉助於民法這個間接手段來實現調整的目的。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下,民法和經濟法是相互補充的,它們的互補性表現在如下方面。

(一)民法和經濟法的調整物件是相互交叉的。民法和經濟法的調整關係是相互依存,相輔相成的,民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公序良俗原則”等是民法與經濟法的分界點和連結點。

(二)民法和經濟法是個體利益與社會整體利益的互補。,民法非常注重個人的權利,它是以個人的權利為本位的,這體現了民法對個人利益的關注,而經濟法則注重社會的利益,它是以社會利益為本位的,這種關注體現了對社會整體經濟利益的最終關懷。

(三)民法和經濟法功能的互補主要表現為實質公平與形式公平的互補。民法主要追求形式意義上的公平,而不重視實質意義上的公平,形式意義上的公平使個人有平等的機會平均等地佔有使用處分生產資料,並根據這種權利來進行交易活動。我國創設經濟法有著明確的目標,具體而言就是維護實質公平,補充因民法追求形式公平忽視實質公平而產生的不公平後果。

(四)經濟法與民法在功能上是互補的如今社會,各種經濟組織日益的壯大,尤其是企業間的合併,這種合併促使了壟斷組織和跨國公司日益壯大,這種情況所造成的後果就是普通民眾的權利受到了極大的限制和衝擊。民法調整的是平等個體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係,但是對壟斷和兼併產生的'消極影響無能為力。同時,在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則的促使下個體只注重追求自己最大化的利益,而那些利益小的和沒有利益的產業就會沒那麼多的人去投資,而這些利益小的產業和無利益的產業又是整個國家經濟發展所必需的。這種情況下的市場秩序便會受到不同程度的衝擊,這種狀況產生的嚴重後果就是會導致市場秩序的失控和失靈,那麼面對這種情況就需要經濟法的介入來調整民法的不足。經濟法的調整與國家的調整具有同一性,經濟法的有效調整使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回到正常的軌道上來,只有在經濟法的調控下才能較好的實現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目標和追求。經濟法關注社會整體利益的實質在於維護社會的實質正義、實質公平,而民法所主張人人有追求公平正義的宣言只不過是形式上的公平正義。

三、總結

目前我國的經濟形勢越來越複雜,面對這種複雜的局面,我們要把經濟法和民法中的利於經濟發展因素髮揮出來,不僅注重經濟領域的實質公平,而且要重視經濟領域中的形式公平,把兩者有效統一起來,多方面、深層次的助我國的經濟走出泥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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