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與經濟法的經濟學比對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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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是調節我國協調本國經濟運轉流程中產生的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程的統稱。下面是本站小編為您整理的民法與經濟法的經濟學比對解析論文,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民法與經濟法的經濟學比對解析

摘要:經濟法與民法的關係論題是經濟法基本理論中時常探討的一類課題,然而截止到目前都沒有形成定論。經濟法領域對該論題的研討情況顯示:以往的部門分類準則沒有辦法滿足這個命題的分類需要。筆者在下文中透過對經濟法與民法的關係實施經濟學分析,以期梳理經濟法與民法關係的脈絡,併為相關的行業工作者提供一定的參考依據。

關鍵詞:經濟法;民法;關係;經濟學;解析

經濟法和民法的關係課題是經濟法的基本理論中一個避無可避的問題,而研究經濟法與民法的關係是每一位經濟法或民法專家都要面臨的。而通過長時間的研討,卻並未形成統一的認識,經濟法學領域就沒有再去解答這類老生常談的問題。然而經濟法和民法的關係實際上是獨立的經濟法律機構需要妥善處理的,這個問題解決不當將不利於經濟法的健全與進步。

一、民法與經濟法經濟學比對解析的理論、模式以及必要性

(一)形成經濟法律的兩類關鍵的法律規程

民法是調節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蔘與的財產關係以及人身關係的法律規程的統稱。經濟法是調節我國協調本國經濟運轉流程中產生的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程的統稱。因為經濟法與民法調節物件都牽涉到經濟關係,民法規程以及經濟法規程能夠指導市場經濟法律,是其藍本或模板。所以,經濟法律就是調節經濟關係的民法規程以及經濟法規程的統稱。

以往的法學理論對二者的比對關鍵是從調節物件、法律關係主體、功能、調節模式、調節準則等視角實施比對解析,民法調節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蔘與的財產關係以及人身關係,隸屬私法的範疇;經濟法調節我國協調經濟運轉的流程中發生的經濟關係,歸於公法的範疇。民法的主體為法人以及自然人;經濟法的主體包含我國各機構、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司的內部組織以及相關人士、農民以及公民。而民法的功能是調節市場體制,用來保證自然人以及法人的權益;經濟法是我國協調經濟運轉的法律,其能夠保障我國權益以及社會公共權益。民法使用民事制裁的形式,經濟法則獎懲融合。

民法倡導的是對等自願、等價有償、誠實守信的準則來協調民事關係;經濟法除去在特殊環境下使用民法的準則外,還使用指令與服從的準則來協調經濟關係,映射了我國對經濟生活的強硬的干涉以及調整。法律經濟學就是從二者的體制構成、經濟構成、規範構成、執行、作用等視角,透過研討兩類體制規程與經濟的互相影響的關係,使用與以往解析模式不同的模式,對二者實施經濟學解析比對。

(二)經濟解析的基礎解析工具、理論辦法以及基本假設

法律與經濟學的關係極為緊密。經濟學研討的是人的理性舉動,目標就是對緊缺型資源實施合理配置,而資源的有效配置憑藉的是完善的法律體制,並需要經濟學分析工具對法律實施深度的解析以及研討。法律經濟學是一類打破傳統的法哲學理論,在當今經濟學領域以及法學領域備受推崇。其以一部分假設為基礎,利用各類解析工具以及理論辦法,研討、檢驗法律以及法律體制的發展情況,並且同時要兼顧效果以及今後的進步的可能性。

它的基本理論工具是由有關民法經濟學的微觀經濟學以及有關經濟學基礎的巨集觀經濟學兩個版塊組成。其包含:加爾佈雷思的新制度經濟學理論等等;它的理論辦法通常包含:規範分析法、實證分析法、邊際分析法、成本—效益分析法等等。它的假設關鍵是資源的稀缺性假設、經紀人假設、有限理性假設、法律主體機會主義行為傾向假設等等。諾貝爾獎獲得者科斯是最有說服力的法律經濟分析模式的理論奠定人。

(三)經濟分析的必要性

法律經濟學解析模式的運用必要性,體現在其倡導研究法律與經濟的`內部關聯。其中至為關鍵的一點是:讓理論、概念法學過渡到實務、應用法學。對民法以及經濟法實施經濟學解析比對,就是要打破常規,消除兩類部門法間的已有界線,推動法律的效益化整合以及重構,讓立法與理論研討有據可依。

二、民法與經濟法的經濟學比對解析

(一)民法與經濟法的體制構成以及經濟構成

參考科斯對交易費用以及產權的闡述,從經濟法律的資源配置功能的視角來說,經濟法律民法規程以及經濟法規程形成的經濟基礎是大同小異的;其均要權衡到“市場失靈假設”———就是說:它們都是以節約市場失靈所產生的交易費用為其理論基礎。所以,民法與經濟法的實質趨同,經濟法實質上是要以建立在民法所倡導的平等主體間的平等交易協商為前提的。

然而兩類體制產生的社會經濟環境相異,其經濟構成也不盡相同。假如價格體制在各層面都可以自發高效地產生影響,形成自由談判、有序競爭的態勢,交易費用就是0,不管權利怎樣界定都能夠透過市場交易完成資源的最優配置———這是聞名遐邇的科斯定律。此時,民法儘管對市場交易的經濟效益沒有起到太大的作用,然而隸屬於民法的物權體制的產權法律規程,是為了維護自由交易。並且,對等、自願、協商得當也即是交易費用為0的狀況下,經濟法的干涉並非唯一途徑,經濟法也沒有調節的必要。在正交易費用的狀況下,市場失靈開始出現。

而在交易費用為0的狀況下,市場失靈也會產生。對市場失靈(市場價格體制在資源配置中沒有成功),民法規程以及經濟法規程就能顯現出“威力”。其差別在於:民法規程在交易費用是0的最佳態勢下就能夠形成;這時民法對交易實施界定,維護自由交易,預防由於產權協調不到位或不清楚而致使主體形成矛盾、交易的不可控性以及外部性等市場失靈情況的產生,預防交易費用從零到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