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混合經濟時代的民法與經濟法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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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針對法律社會與經濟法的產生進行簡單論述,探究民法社會利益與經濟法社會本位的思想,且基於混合經濟時代的民法與經濟法的特徵加以分析,以期能夠為混合經濟時代下社會的發展奠定良好基礎,也能夠實現個人利益與社會經濟的有效保護,彰顯依法治國思想在管理期間應有的價值,為國家經濟的持續性開展奠定良好基礎。

分析混合經濟時代的民法與經濟法論文

關鍵詞:混合經濟時代民法法律社會化經濟法

法律與利益具有天然的管理,法律決定利益,法律也能夠反作用於利益,現代社會經濟發展期間需要基於法律關係現狀加以分析,明確法律與利益之間的相互關係。民法作為權利本位法,對現代社會經濟的發展能夠產生重要影響。實際發展期間需要以個人利益保護為前提。經濟法則以社會為本位法,以社會公共利益為主要目標,保護社會和諧與穩定發展。不同管理目標下,民法與經濟法能夠得到共同發展,為混合經濟時代下社會經濟的持續增長奠定良好基礎。文章將基於混合經濟時代下民法與經濟法管理的現狀加以分析,希望能夠對相關研究活動帶來一定借鑑價值。

1法律社會化與經濟法的產生

羅馬法創設了市民社會的理念,市民能夠在法律的保護下開展各類活動,其個人權利能夠得到保證[1]。近代資本主義時代背景下,個人的權力與自由得到充分展示,能夠在遵循國家管理要求的基礎上,自由展開各項活動。資本主義壟斷的出現,致使經濟危機的發生,人們開始更加關注社會的公正、公平發展,關注社會本位狀態[2]。人們的價值愈發突出,成了社會研究中的重點內容,憲法、刑法為代表的法律體系均對此做出迴應。

民法中包含著公共利益的理念,通過契約自由原則、過錯責任原則等進行管理,彰顯社會利益為主的勞動法、社會保障法以及公共交通管理法等等[3]。這種管理模式下對社會利益的保護能夠產生促進效果。在這種時代背景下,各類理論研究內容逐漸增加,比如凱恩斯的國家干預經濟理論、羅爾斯社會正義論等等,均為典型的社會理論研究內容。

2民法社會利益與經濟法社會本位

個人本位思想的提出,對社會經濟發展所帶來的影響較大,但是與此相關的爭議也相對較多。縱觀其討論,突出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為個人本位是否指的是具體的個人本位?二是在於現代民法中自治原則的自我矯正,是否代表著民法已經轉變為追尋社會本位?三是則為經濟法下所追求的內容,是社會本位還是國家本位?

民法中所提出的個人,並不是單一的自然人。民法頒佈的目的在於實現社會的和諧發展,重視人人平等的社會理念[4]。民法中並沒有主張個人利益能夠在社會利益之上,故而民法站在社會發展的.視角中提出。隨著現代社會的快速發展,近代民法的內容日漸完善,更加彰顯出其正義性、公平性特點。現代民法無法真正做到實質性平等,但是仍然通過不斷地完善與努力進行修正,對社會的發展能夠產生重要影響。

經濟法的產生與社會的發展、法律社會的社會化發展具有密切關係,與人們的生活質量、思維理念等也具有密切關聯。社會經濟快速發展的時代背景下,更需要對權力進行適當干預,在保證國家經濟發展不受到影響的基礎上,為社會的穩定與和諧發展奠定良好基礎,轉變傳統社會發展期間存在的問題,維護社會居民的利益。經濟法與民法具有相輔相成、相互影響的關係,但是均能夠展現出法律對國家發展所帶來的重要影響。

基於經濟法的社會本位思想來看,經濟法具有對抗公權的特點。經濟法能夠通過清晰的法律制度對各類經濟行為予以約束和控制,但是沒有約束公權力的法律。基於人類歷史發展的現狀來看,社會生活的法律化從民法展開。如果沒有基於國家發展的現狀進行分析,則可能會致使國家法律與實際發展需求難以融合的問題發生。國家需要將經濟法與市場經濟發展現狀相互融合,從社會利益的角度出發,構建新型的法律模式,對社會利益與社會經濟的增長奠定良好基礎。

經濟法需要結合市場發展的現狀不斷予以調整,進而實現國家利益與個人利益的最大化提升,保證個人利益的同時,也能夠維護國家的利益。經濟法的頒佈對市場社會個人利益的應用能夠產生較大影響,從規制角度而言,民法與經濟法具有一致性特點,均能夠為社會居民個人利益的維護產生較大影響,對社會經濟的發展也能夠產生重要影響。從根本意義上來講,公法的發展與社會居民生活狀態、經濟發展條件等密切相關。

民法強制與經濟法發育下的法律社會形態,具有較強的約束性特點,能夠有效降低各類不良問題發生率,切實發揮“法制管理”的價值。在當前法制社會背景下,民法與經濟法管理的價值越發突出,需要基於時代的發展的內涵進行巨集觀分析。經濟法與民法的構建,均需要展現其強制性、規範性特徵,避免社會發展期間各類不良問題的發生。

3混合經濟時代的民法與經濟法特徵分析

混合經濟時代下民法與經濟法的特徵越發突出,需要基於市場發展環境加以分析,為現代混合經濟時代下居民生活質量的不斷提升奠定良好基礎,切實發揮民法與經濟法管理的價值。

3.1民法的基本精神為自治,並非絕對排斥強制內容

民法規範包含任意部分與強制部分,強制規範又可以劃分為許可權範圍的強制和具體行為的強制,其表現在於“不得”“禁止”或“無效”。許可權範圍中的強制,當事人可以對此協議排除,故而即使出現違反條例的情況,也並不能代表總體無效,需要針對於具體的行為加以分析。違反規範的問題一旦存在,則民法的強制效果也會更加突出,不管是法律效益還是社會,均會產生一定影響。人們生活中法律制度的影響價值比較突出,需要基於私法中的實際情況進行分析,發揮其預見性、防範性價值,為居民社會生活質量的提升奠定良好基礎。大量強制規範的提出,會對整體法律管理效果產生不良影響,故而需要全面提升其重視程度,將自治與強制管理相互融合。

國家管制下的條款與自治方式相互融合,能夠發揮自主管理的價值,更加遵循各項管理制度,以利益導向的方式進行整體性管理,達到社會整體性發展的目的。在實際的管理過程中,經濟法與民法需要發揮其輔助與影響價值,轉變民法中“抽象人”與“理性人”的管理理念,以強制性的管理理念進行綜合性管理,進而更加便於人們自覺執行各項管理制度,對社會的整體性管理與全面發展奠定良好基礎。但是實際管理工作中相關內容比較模糊,民法具有保守與改革的價值,對現代社會的發展創設良好條件。

民法中包含著諸多強制性程度,即便在實體權益義務發展的過程中,也需要避免對自治所蘊含的不法交易的自由行為發生。基於現代社會經濟發展的現狀來看,民法並不是絕對性排除各類強制性內容,而是將強制性管理與自主管理模式相互融合,具有自治性特點與包容性特點。民法與經濟法均為有效的法制管理內容,具有價值趨向相同與管理總體目標相同的特點。在當前經濟快速發展的時代背景下,更需要基於法律的內容進行分析,實現社會整體利益的提升,從巨集觀層面、微觀層面加以總結,切實發揮不同法律制度在社會經濟管理期間應用的價值。

3.2現代法律相容自治與強制,發揮法律管理的價值

現代法律制度具有自治性與強制性的特徵,但是不能以強制的方式進行總體性管理,需要基於法律內容與社會發展現狀加以分析,對社會經濟的發展奠定良好基礎。民法發展期間法律制度的構建需要基於社會形態進行探究,發揮法律制度的相互輔助價值。

以經濟法核心內容——巨集觀調控法為例,能夠明確經濟建設期間巨集觀調控的重要價值,在巨集觀調控期間藉助各種方式快速達到整體建設的目標。在相關法律制度配合的基礎上,對經濟計劃、產業政策等指導對策進行自主選擇,故而在經濟活動中也具有一定的自主決策權力。經濟法建設過程中還需要接受其他法律制度的約束與管理,比如刑事制裁、民事責任等。自治與強制條款並非區別部門法的充分依據,通常為常見的影響因素之一,故而需要明確部門是否滿足實際的管理要素,對法律部門中的各項職責與內容進行分析,保持其整體性作用價值。現實生活中影響因素較多,需要基於社會發展現狀加以分析,為現代經濟的發展奠定良好基礎。

混合經濟時代的民法與經濟法的作用價值越發突出,需要在明確其發展現狀、應用價值的基礎上,發揮法律管理的價值,彰顯出其正義性、公平性特點,展現出法律對國家發展所帶來的重要影響,實現社會整體利益的提升。混合經濟時代下需要對民法與經濟法從巨集觀層面、微觀層面加以總結,切實發揮不同法律制度在社會經濟管理期間應用的價值,為現代社會經濟的發展奠定良好基礎,避免各類不良問題發生。

參考文獻:

[1]郭銳.抽象理論與現實關懷——以法人概念研討和中國經濟轉型為例[J].中國政法大學學報,2016(5):98-112.

[2]丁亮.勞動債權受償優先性的經濟法解讀——從經濟法之分配正義觀談起[J].學術交流,2015(10):143-148.

[3]丁國民.民法現代化抑或經濟法的興起——民法與經濟法分野之爭[J].福建行政學院學報,2013(5):63-69,84.

[4]邱本.重思民法與經濟法的關係——寫在中國民法典制定之際[J].社會科學戰線,2012(4):194-201.